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制定的《黄山市中心城区消费发票抽奖活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2021年7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居民、游客消费热情,助力经济产业发展,同时提升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意识促进全社会税收精诚共治,经黄山市人民政府同意,黄山市税务局将对消费者个人在市中心城区发生的部分行业消费,以发票抽奖的方式进行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黄山市中心城区内,开展发票抽奖、兑奖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消费者个人在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黄山市中心城区部分行业发生消费取得的实名发票。
第四条 发票抽奖活动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消费者向经营者索取的合法有效发票,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为抽奖依据(以下简称“抽奖数据”),采用计算机随机摇号方式,确定中奖发票,并对中奖发票持有者给予一定数额资金奖励的活动。
第五条 发票抽奖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计算机系统自动管理。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抽奖系统”)由黄山市税务局负责组织开发、管理、使用及维护。
第六条 发票抽奖宣传活动应通过公交广告、出租车流动广告、电视开机投屏广告、酒店前台、广播、电视、报纸、融媒体等多种渠道,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发票抽奖工作,做到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广泛参与。
第二章 抽奖期数及奖项设置
第七条 发票抽奖活动每月举办1期,每期奖金总额为10万元,共6期,奖金总额60万元人民币。每期设一等奖2名,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税前,下同);二等奖6名,各奖励人民币2000元;三等奖10名,各奖励人民币800元;四等奖150名,各奖励人民币400元。
第八条 发票抽奖活动期数、奖项设置及奖金数额如有变动,与本办法第七条不一致时,由黄山市税务局提前向社会公告,并以公告内容为准。
第三章 抽奖管理
第九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发票均可以参与发票抽奖活动:
(一)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消费者个人在黄山市中心城区(参与活动的行业)发生的消费,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真实有效的实名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及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消费取得发票不参与本次发票抽奖。
(二)单份发票消费金额(价税合计)在100元以上(含100元)。
第十条 参与活动的行业包括:52零售业、61住宿业、62餐饮业、64互联网和相关服务、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1租赁业、72商务服务业、73研究和试验发展、74专业技术服务业、75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80居民服务业、81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82其他服务业、86新闻和出版业、87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88文化艺术业、89体育、90娱乐业。
第十一条 黄山市税务局在每月度终了后20日内,启用“抽奖系统”,随机邀请A级纳税人等各界代表公开进行发票抽奖操作,并由市公证机构进行全程公证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为确保发票抽奖活动公正、公平,发票“抽奖数据”由黄山市税务局从税收征管数据库中提供。
第十三条 抽奖数据准备
(一)数据提取。黄山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从指定系统网址提取“抽奖数据”。“抽奖数据”为纳税人上月开具符合条件的发票,刻录光盘后交公证人员封存。
(二)数据导入。公证人员将已封存“抽奖数据”的光盘现场启封,交给黄山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将“抽奖数据”导入“抽奖系统”。
第十四条 抽奖流程
(一)抽取中奖发票数据。由受邀参与现场抽奖活动人员启动“抽奖系统”进行抽奖,依次抽出四等奖150名、三等奖10名、二等奖6名、一等奖2名四个奖项的中奖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二)打印核对中奖发票信息。工作人员现场打印抽出的中奖发票信息,由抽奖操作人签字后,交公证人员与抽奖系统显示的电子信息进行比对,确认无误。
(三)宣读公证词。由公证人员现场宣读公证词。
(四)中奖发票资料管理。中奖发票清单由公证人员签字后,连同公证词一并交给黄山市税务局,视同征管档案资料保存。
(五)发布中奖公告。抽奖结束次日前,由黄山市税务局发布中奖公告,并在“黄山税务”微信公众号、黄山市税务局门户网站、中心城区办税服务厅等公告。
第四章 兑奖管理
第十五条 兑奖时间。中奖消费者应当于开奖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兑领奖手续。超过兑奖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兑领奖资格,弃奖的奖金自动转入下期奖池。以后各期奖金数额不变。
第十六条 兑奖方式。中奖消费者到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屯溪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屯溪区个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税务窗口)(黄山市屯溪区徽州大道22-4号联系电话:0559-2587043)办理兑奖手续,中奖奖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兑付。
第十七条 中奖消费者奖金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领取,办理领奖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中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消费者,复印件留存备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打印件)
(二)与中奖发票记录的“购买方”信息一致的中奖消费者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消费者,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中奖消费者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复印件及开户银行名称;(原件查验后退回消费者,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载明委托事项并由中奖消费者个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留存备查),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消费者,复印件留存备查)
(五)以上复印件应经中奖人或代理人当场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押印后,由兑奖税务机关留存。
第十八条 黄山市屯溪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受理兑奖时,要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对中奖人提供发票的合法性、合规性及证件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的审核。
中奖发票原件由办理兑奖的税务机关加盖“已兑奖”印章后,返还中奖者。
第十九条 中奖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发放奖金时依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兑奖单位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 中奖人信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保密,未征得中奖人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或发布。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一)兑奖人不能提供完整有效兑奖资料的;
(二)开票信息不真实的发票;
(三)票面严重破损、污染,发票代码、号码等主要项目内容不能辨认的发票;
(四)有涂改痕迹的发票;
(五)未加盖开票单位(经营者)发票专用章或加盖的印章与发票开具单位(经营者)不符的发票;
(六)发票填开的“购买方”名称与兑奖人有效身份证明不一致的;
(七)超过兑奖时限的发票;
(八)代开的发票;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具的发票;
(十)黄山市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不予兑奖的其他情形发票;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对以下事项负责。未尽责任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一)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服务时,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消费者开具(提供)发票。按照规范的商品编码对应的货物或劳务、服务名称开具,且开具日期等要素填写齐全。发票票面必须加盖开具单位(经营者)的发票专用章。
(二)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栏,正确填写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个人消费者索要发票的应当填开消费者个人真实姓名。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对以下事项负责。未尽责任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一)在索要发票时,向经营者提供准确的姓名、地址及电话号码。认真核对发票开具信息,发现信息有误的,应当要求经营者重新开具有效发票。
(二)确认取得的发票是否符合参与抽奖的条件。
(三)确认取得的发票是否属于不予兑奖情形。
(四)保管好发票,并将所持发票与开奖公告进行核对,自行确认是否中奖。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兑奖审核时,如发现通过伪造、变造中奖发票等欺诈手段骗取发票奖金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日”为自然日,“日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新政解析
在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优化稳定外资税收环境的背景下,财政部、税务总局与商务部于2025年6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该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该政策有效落地,2025年7月起,各相关部门密集发布配套文件,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号,以下简称“928号通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5]380号,以下简称“380号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上述举措充分体现出我国对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持续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本文拟梳理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相关的税收政策,从符合新政条件的再投资的合规要点、操作流程及监管特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拟从新政适用条件、操作流程管理及合规要点三个维度,梳理境外投资者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关键考量,以协助企业在享受优惠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
一、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的税收政策
(一)税收抵免政策新政:可叠加适用原有递延纳税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源泉扣缴制度,按10%的税率,或依据税收协定适用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已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下称“递延纳税政策”)。而根据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2号公告,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内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的,可以按投资额的10%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自境外投资者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未抵完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免(下称“税收抵免政策”)。新出台的税收抵免政策为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可与原有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
虽然税收抵免政策可以与现行的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但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并不完全一致。2号公告对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作出了系统规定,18号公告则对执行层面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更准确把握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本文将结合递延纳税政策,从适用条件的异同角度,对税收抵免政策的具体要求进行梳理与分析。
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 | 税收抵免政策 | 递延纳税政策 | 异同 |
境外投资者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 相同 |
利润分配企业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 相同 |
分得的利润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相同 |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 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投资方式 | 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 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 相同 |
被投资企业的产业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产业 [1] | 无 | 更为严格 |
分配利润的支付形式 |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 相同 |
持股时限 | 连续持股5年(60个月)以上 | 无 | 更为严格 |
执行期限 | 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 暂无明确期限 | 阶段性 |
1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细节,包括:
(一)明确补缴已认缴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属于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方式,使得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在投资方式适用范围上一致。
(二)鉴于税收抵免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有5年(60个月)的持股期限要求,18号公告明确了再投资开始和停止的时间,开始时间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停止时间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为准。
(三)明确了抵免额度的计算细节:境外投资者可在计算抵免额度时自主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较低的协定税率,但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若利润来源于多个企业,应按各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抵免额度;如使用外币进行再投资,应以实际支付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确定抵免额度。值得留意的是,如果计算抵免额度时选择协定优惠税率,但是之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的,可以调增抵免额度。
(四)如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包括未满足5年持股期限)但实际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除应补缴相应税款,并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程序性要求
结合2号公告、380号通知和18号公告,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操作流程及程序性要求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自行判断适用条件
境外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并明确再投资的基本信息(包括选择用于计算抵免额度的适用税率)。
(二)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再投资信息
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再投资信息。
(三)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信息进行核实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确认,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四)境外投资者填写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境外投资者应填写18号公告附件中的《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并提供给利润分配企业。
(五)利润分配企业办理税收抵免手续
利润分配企业在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填写和/或提交相关材料,尤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由境外投资者提供);《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见步骤3)。
(六)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的税务处理
再投资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除上述补缴递延税款之外,应重新计算抵免额度,对已抵免税额超过抵免额度的,应同时补缴超出抵免额度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七)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回信息
在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户,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八)商务主管部门汇总确认与信息共享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回收信息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信息与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并统一上报商务部。
三、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时应关注的合规要点
相较于现有的递延纳税政策,税收抵免政策在优惠力度上对境外投资者更为有利,但同时对其适用条件和后续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若适用不当,不仅需补缴税款,还可能加收滞纳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在适用该政策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一)把握关键时间节点,准确判断适用条件。2号公告虽未限制境内利润产生和分配年份,但再投资应发生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此外,可用于抵免的应纳税额应对应于再投资发生之后取得的所得,且最早不超过2号公告发布之日(即2025年6月27日);关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则应严格按照18号公告明确的开始时间和停止时间确认。
(二)合理选择适用税率,平衡短期与长期利益。境外投资者可在抵免额度计算时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适用的协定优惠税率,但由于选定后,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再适用协定税率。因此,应综合考虑将来可抵免的应纳税额高低、现金流影响及长远税收安排,谨慎作出选择。
(三)持续关注产业政策变化的影响。如被投资企业的产业类型或所依据的鼓励类目录发生变化,是否影响税收抵免政策的税收待遇,境外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调整并评估其对税收待遇的影响。
(四)妥善处理投资收回时的政策叠加适用问题。在一项再投资同时符合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收回投资时应同步评估两项政策的适用后果,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防止出现合规疏漏。
综上,税收抵免政策在适用条件判定、信息报送、资料准备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境外投资者及相关境内企业(包括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及其他扣缴义务人)应确保各环节操作规范、材料完备,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查和存档机制,并在有疑问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防范税务与合规风险。
提示:[1] 现行有效的适用文本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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