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
发文时间:2021-09-03
文号: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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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部署,完善税务监管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四川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2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到2023年,基本建成税务执法、税费服务和税务监管三大新体系。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1、积极参与推进智慧税务建设。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业务制度改革总体设计方案,按照四川省数字政府建设规划,推进基础管理、税费服务、风险管理等主要税务事项的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动2022年基本实现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2023年基本实现税务机关信息“一局式”、税务人员信息“一员式”智能归集。依托智慧税务,实现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深度融合和高效联动。


  2、落实发票电子化改革任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按期上线应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025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3、有序推进数据共享。依托省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立“涉税涉费数据共享”专区,推进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与税务部门涉税涉费数据的汇聚联通和共享。市、县两级政府建立相关机制,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规范税费数据共享和涉税涉费信息对外提供,落实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涉税涉费数据安全。


  4、深化大数据和新技术应用。依托全国税务云平台,建设“四川税务私有空间”,建立全省集中的税收大数据资源库。建设“四川智慧税务联创中心”,推动四川税务数智化转型。深化“税电指数”等数据应用分析,打造税收分析“拳头”产品,更好服务党委、政府决策。


  (二)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机制


  5、维护税费征收秩序。坚决维护税法权威,规范税收政策管理,依法维护国家和地方的税收利益,维护广大纳税人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加强对税费征管的组织领导,支持税务部门依法组织收入。严格税费管理权限,不得越权决定税费开征或税费减免,防止不当行政干预。各级税务部门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得征收“过头税费”。


  6、健全地方税费法规政策。根据相关税法授权,做好地方税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完善相关非税收入政策,稳步健全地方税费体系。制定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推进税费保障法制化规范化。制定社保费征收指引和自然人税收征管指南。


  7、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行政执法全流程数字化。推广应用税务执法质量智能控制体系。制定税费收入质量管理办法。取消税收管理员与管户固定关系,优化税收管理员制度。


  8、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广泛运用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探索建立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推进“枫桥式税务分局”建设,在有条件的县(市、区)推进涉税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促进征纳和谐。对平台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完善税务执法。


  9、推进成渝地区税收执法区域协同合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积极推动川渝两省市税收执法标准统一,联合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部分税收轻微违法行为简易处罚标准,落实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推进两省市涉税数据交换、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联合探索建立失信违法纳税人监管机制、优化个体工商户管理服务方式。拓展川渝涉税涉费事项跨省市通办范围。联合推行成渝地区纳税人报验登记“零手续”、跨区迁移“一键办”。推进成都、德阳、眉山、资阳税费征管一体化。


  10、加强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不断丰富完善执法风险防控指标,建立内部控制指数,制定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两权”运行风险核查指引,落实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制度,加强政策执行实时监控,健全“日常督审+定向督审”机制,确保组织收入原则落到实处,保障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开展风险应对、税务执法专项督查。推进督查审计监督工作。


  (三)着力提供高效智能税费服务


  11、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精简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流程,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依法运用税收大数据实现税费优惠政策措施精准直达,确保便利操作、快速享受、有效监管。


  12、大幅减轻办税缴费负担。落实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容缺办理事项及配套制度。持续提升四川营商环境“纳税”指标。大力推行“一网通办”前提下的“最多跑一次”,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继续实施清税证明电子化传递。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申报表。推进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一表集成”,依法简并部分税种征期。推广退税全流程电子化,推进税务与国库退库资料无纸化传递。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2021年年底前将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7个工作日以内,2022年年底前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对高信用级别企业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实现办税缴费提速减负。


  13、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进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建设。持续推进网上办税缴费,2021年年底前实现企业税费事项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掌上办理。加快实现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税费缴纳“一窗通办”“全程网办”。推进税费征缴系统接入“天府通办”。积极推进全税种要素申报,逐步实现税费申报的自动预填、智能引导和一键确认。


  14、积极推行智能型个性化服务。做好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工作,全面推广12366税费服务新模式,2022年基本实现咨询“一线通答”。运用大数据智能分析识别技术,精准提供线上服务。依托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平台推送特色服务。依托现有机构建立各级税费服务支持中心,提升税费服务专业化、智能化水平。完善线下服务措施,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办税缴费。


  15、强化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保护。建设天府中央法务区涉税法律服务中心、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建立纳税人缴费人诉求快速响应机制,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工作机制。加强纳税人缴费人个人信息保护,依法严厉打击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行为。严格监督检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疏于监管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精准有效实施税务监管


  16、大力推行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实名办税缴费。规范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措施,将纳税信用深度融入到社会信用体系中,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开展对纳税人动态“信用+风险”监管应用试点,对高信用低风险纳税人给予更多便利,对中高风险纳税人实施精准执法,对失信违法纳税人实施精准监管,避免人为干预,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执法。持续推进税收征管质量5C监控评价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逐步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


  17、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加大重点行业、重点税种、重点事项风险防控力度。对风险多发领域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加大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逃避税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18、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健全违法查处体系,推动查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跨部门合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界限,依法处理涉税案件,做到罚当其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精准防范虚开骗税,严厉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曝光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将企业和个人相关信用记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五)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19、加强部门协作。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协作,规范、深入开展“银税互动”。推进税务部门与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交换、联动办案和联合执法。完善税务部门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土地、矿产资源和房地产管理等方面的协作机制和数据共享机制。以“互联网+监管”为契机,推进跨部门协同监管。大力推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信息化,根据全国发票电子化改革进程,推动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储存。


  20、加强社会协同。在国家税务总局授权范围内,进一步规范拓展税费委托代征。全面深化税邮合作,打造“天府·税邮驿站”服务品牌。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作用,支持涉税专业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加强对涉税中介组织的监管。持续开展税收法律法规普及宣传教育等活动,营造诚信纳税的浓厚氛围。


  21、强化税收司法保障。公安机关要强化涉税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力量,做实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推动税务和经侦合署办公。检察机关依法加强对公安机关涉税犯罪侦查的取证指引,审慎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对于公安机关撤回案件或不起诉案件需要行政处罚的,及时移送并督促税务机关处理;发现负有税务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加强税务与人民法院在涉税诉调、企业破产处置、司法拍卖、强制执行等方面协作,建立涉税涉费司法案例指导制度。


  22、深度参与国际税收合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深入推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建设,立足区位优势,丰富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举措,开展税收护航“走出去”行动,落实“稳外资”税收政策。提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便捷性,加强后续管理,防范协定滥用风险。持续深化跨境利润水平监控,精准推进反避税调查。


  (六)切实强化税务组织保障


  23、提升资源配置效率。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税务组织体系和资源配置的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完善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优化基层征管机构职责,适当上移全局性、复杂性税费服务和管理职责。细化业务流程,合理调整税费征管岗责体系,实现征管资源的高效配置,调优配强风险管理、税费分析、大数据应用、税务稽查等领域的征管力量。


  24、提升干部能力素养。全面对接国家税务总局素质提升“1115”工程,加强税务领军人才、标兵人才、专业骨干、岗位能手培养及各类人才库建设,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税务执法队伍。


  25、提升绩效考核评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在实现税务执法、税费服务、税务监管行为全过程记录和数字化智能归集基础上,推动绩效管理渗入业务流程、融入岗责体系、嵌入信息系统,对税务执法等实施自动化考评,将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加强对税收征管改革的组织领导,省税务局牵头加强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依法依规征税收费、落实减税降费、推进信息共享、强化司法保障和社会协同共治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


  (二)开展宣传引导。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准确解读便民利企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持续跟踪问效。在税务领域深入推行“好差评”制度,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总结,减轻基层负担,促进执法方式持续优化、征管效能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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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