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规[2021]2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服务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8-30
文号:黑政办规[2021]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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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服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30日


黑龙江省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服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龙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16条服务措施。


  一、推行合并申报,减少纳税次数


  (一)推行纳税缴费合并申报。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实现合并申报。全面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10税合并申报,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缩短办税时间,节约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


  (二)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期。年应纳税额分别在5万元(含)以下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人,可选择在每年12月份一次性申报缴纳当年税款,进一步减少申报纳税次数。


  (三)推行非税收入“一键申报”。推动相关部门与税务部门信息共享,缴费人办理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非税收入申报时,系统自动生成计费依据和应缴费额,实现缴费人申报非税收入“一键申报”。


  二、提供便捷服务,压缩纳税时间


  (四)大力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实现主要涉税费事项网上办理、个人涉税费事项掌上办理。在税务分局(所)设立网上办税体验区,“一对一”辅导线上办理税费业务。优化纸质发票“线上申请、包邮配送”服务,方便纳税人“非接触”快速领用。


  (五)推行“简事快办”。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简事快办”窗口,公布“简事快办”业务事项清单,实现简单业务即来即办,减少线下办税缴费平均等待时间。


  (六)推行增值税留抵退税“报退合一”。整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和增量留抵退税流程,纳税人完成增值税申报后,无需填写《退(抵)税申请表》,由系统自动生成,实现“报退合一”。


  (七)优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抵税流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完成汇算清缴申报后,系统自动提示并生成申请表单,实现退抵税业务“一键办理”。


  (八)加快出口退税速度。推广离线申报工具、电子税务局等多渠道申报,做好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推广工作,实现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快于全国平均办理时间。


  (九)提升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便利度。大力推行委托扣款协议网上签订,实现纳税人缴费人签订协议“一次不用跑”。公布网签委托扣款协议银行名单,为纳税人缴费人自主选择提供便利。


  三、落实优惠政策,释放改革红利


  (十)实现税费政策精准推送。优化“网格化”服务,实行“点对点”宣传辅导。依托税收大数据,以实名办税为基础,完善纳税人缴费人分类标签画像,精准推送税费政策和热点问题,确保税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


  (十一)实施普惠性优惠政策“免申即享”。凡符合普惠性减免税条件的,无需任何审批流程,无需任何核查手续,无需任何证明材料,只需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凡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的,只要项目填写完整,系统即可自动识别纳税人是否应享受普惠性减免税政策,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自动生成纳税申报表,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政策红利。


  四、加强数据共享,办好“一件事”


  (十二)实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全面落实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依托黑龙江政务服务网,完善“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专区服务功能,实行企业开办线上“一表填报”,一次实名验证,线下一次领取办齐的营业执照、发票、税务Ukey和印章等材料,办好企业开办“一件事”。


  (十三)推行登记变更事项税务免申请。实现税务机关智能提取并确认登记机关变更登记信息,纳税人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信息后,无需再到税务机关进行变更信息确认,实现不上门、免申请,办好登记信息变更“一件事”。


  (十四)优化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流程。推行不动产登记受理、税费缴纳、领取不动产权证全流程“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在部分市(地)率先打造“外网受理、内网审核、税费统缴、即时领证”全程网上办新模式,适时在全省推广,办好不动产登记“一件事”。


  五、提供个性服务,促进高质量发展


  (十五)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深化“银税互动”合作,积极推进线上平台数据对接,为纳税人选择更多金融信贷产品提供便利。


  (十六)优化“规上企业”专项服务。巩固完善“速递式、章条式、套餐式、滴灌式、合作式”服务措施,依托电子税务局实现“规上企业”个性化服务互动功能,全面推行税企直通车,实现税收政策一键发送、税收风险即刻提示、企业疑难实时解决。


  附件:


黑龙江省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16条服务措施任务分工


  一、各市(地)政府(行署)


  负责本辖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16条服务措施落实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二、省税务局


  统筹推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16条服务措施各项任务落实。


  三、省公安厅


  做好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措施中免费领取公章等相关事宜。(《措施》第十二条)


  四、省民政厅


  通过黑龙江省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向税务部门推送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登记及变更信息。(《措施》第十二条)


  五、省司法厅


  通过黑龙江省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向税务部门推送律师事务所组织登记及变更信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向税务部门推送公证机构的组织登记及变更信息。(《措施》第十二条)


  六、省财政厅


  对税务部门配置网上办税体验区设备和发票“线上申请、包邮配送”服务给予资金支持。(《措施》第四条)


  七、省人社厅


  将社保登记经办服务纳入“一网通办”平台,实现企业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即可申报企业参保、职工参保等信息。(《措施》第十二条)


  八、省自然资源厅


  牵头建立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一窗办事平台,2021年底前实现不动产登记全程网上办理。(《措施》第十四条)


  九、省生态环境厅


  审核确认排污权出让收入应缴费单位缴费额度,通过电子税务局互联互通平台与税务部门实时共享纳税人识别号、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预算级次、缴费金额等信息。(《措施》第三条)


  十、省住建厅


  在“一网通办”平台实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业务办理。(《措施》第十二条)


  十一、省水利厅


  审核确认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额度,通过电子税务局互联互通平台与同级税务部门实时共享纳税人识别号、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预算级次、缴费金额等信息。(《措施》第三条)


  十二、省商务厅


  牵头负责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的推广、运维、咨询解答等事项。(《措施》第八条)


  十三、省市场监管局


  牵头推进优化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服务,建立完善数据传输对账机制,实时共享企业开办、变更登记信息。(《措施》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十四、省统计局


  每年提供一次“规上企业”名单和统计核算口径,按季提供“规上企业”名单变化情况;根据统计数据对外提供规定,按月提供黑龙江统计月报、不定期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要报。(《措施》第十六条)


  十五、省营商环境局


  保障全省政务数据共享平台运行,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确保共享信息安全、合规使用。(《措施》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协调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对推进税务事项“简事快办”给予场地和叫号系统升级支持。(《措施》第五条)


  十六、省人防办


  审核确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应缴费单位的缴费额度,通过电子税务局互联互通平台与税务部门实时共享纳税人识别号、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预算级次、缴费金额等信息。(《措施》第三条)


  十七、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电子退库质效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55号)要求,规范电子退库业务资料传递,提高退库工作效率。(《措施》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十八、黑龙江银保监局


  深化“银税互动”合作,积极推动金融机构针对中小微企业推出更多“银税互动”金融信贷产品。(《措施》第十五条)


  十九、省残疾人联合会


  负责审核确认应缴费单位上年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定期通过省级部门之间的专线交换全省已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数据。(《措施》第三条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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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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