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税务局,省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发展的决策部署,有力有效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动创新优势转化为高质量发展优势,现制定《陕西税务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发展十五条措施》,请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7月7日
一、强化税收政策供给
(一)编制政策指引。聚焦立体联动“孵化器”、成果转化“加速器”、两链融合“促进器”三大目标,围绕产、学、研、用、金,系统梳理税收优惠政策,编写政策指引。
(二)精准宣传辅导。依托全媒体、融媒体开展网格化、直通式税收政策宣传,确保应知尽知。分类分户细化税收优惠政策,推行一企一政策包,一对一、点对点开展政策宣讲和办税辅导,确保应会尽会。
二、强化优惠政策落实
(三)优化落实措施。巩固拓展减税降费工作机制、政策落实六项快速反应机制,发挥云平台数据优势,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企业,精准推送政策,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四)推行管家服务。对秦创原企业一对一指派“税务管家”,提供全天候、个性化的税收服务,按照“无需求不打扰、有需求快服务,无新政不推送、有风险就提醒”的原则,主动帮助企业便捷办税、享受优惠、防范风险。
(五)改进政策服务。建立政策落实问题反馈机制,对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第一时间响应,简单问题1日办结,复杂问题3日办结,疑难问题及时请示并限期办结,确保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三、强化便民办税服务
(六)优化办税缴费。持续落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各项举措,深化最多跑一次,减少证明事项,大力推行容缺办、承诺办和不来即享,进一步简化办税资料,压缩办税时限。
(七)提速退税办理。推行网上退税,实现退税全流程电子化,加快退税资金到账。简化出口退税办理流程,将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优化电子税务局留抵退税功能,结合申报情况向纳税人推送留抵退税申请提示信息。
(八)优化执法方式。落实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推行柔性执法、首违不罚,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方式处理涉税问题,为秦创原发展努力营造宽松友好的税收发展环境。
四、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九)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对秦创原企业的资金投入。引导金融机构向秦创原企业加大信贷投放,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贷款利息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深化银税互动。联合金融机构,为纳税信用良好的秦创原企业优先提供税银贷,尽最大可能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结合秦创原企业特点,主动对接西咸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依托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等,融合创新面向秦创原企业的信贷产品。
五、强化工作机制保障
(十一)强化党建引领。提高政治站位,夯实各级税务部门党委书记第一责任,聚焦三大关键领域,以“四史”学习为抓手,促进党建和业务高度融合,深化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推动秦创原创新发展。
(十二)组建专业团队。省局选派业务骨干组成“六人团队”,全方位服务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发展,各地比照省局组建团队提供服务,与秦创原入驻企业直连直通,第一时间帮助其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税收问题。
(十三)深化联动合作。坚持税收服务大局,与秦创原创新促进中心签订服务合作协议,根据发展实际和需要,细化深化拓展合作内容,努力为提升创新能力、加速成果转化、构筑人才高地、优化创新环境贡献更大税务力量。
(十四)开展税收分析。坚持政策落实与效应分析并重,对税收优惠政策、纳税服务举措落实情况进行全方位跟踪分析,为高质量服务秦创原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十五)注重工作创新。积极融入新发展阶段,牢固树立创新理念,推动秦创原高质量发展。运用系统思维和集成思维,充分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秦创原发展实际,科学进行本土化改良,有效激发内生动力,努力实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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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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