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函[2021]7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6-29
文号:陕政办函[2021]7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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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29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2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升税收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水平,服务陕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持续提升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以数据为驱动,全面实施以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为重点的智慧税务建设,以改革为导向,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不断提升陕西税收现代化建设水平,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坚持便民为民,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更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坚持服务高质量发展,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全省经济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坚持创新驱动改革,注重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一体化融合式变革;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集成式提升税收治理效能;坚持强化部门协作,发挥税务部门双重领导管理体制优势,形成改革合力。


  (三)工作目标。


  到2022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税务执法区域协同机制基本建立,“非接触式”服务覆盖主要税费业务,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的精准识别技术在税收监管中得到更大范围应用。


  到2023年,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基本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


  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形成国内一流的智能化行政应用系统,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督能力。


  二、基本任务


  (一)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1.积极推进智慧税务建设。依法规范税费数据共享,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涉税费数据共用,实施自然人税收管理和社保费、非税收入征收等数据集中。(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作专班成员共同推进)落实全国税收征管业务制度改革总体设计方案,驱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制度创新和业务变革,进一步优化税务组织体系和资源配置;完善陕西税收大数据云综合应用平台,加强各类数据的智能归集,打造规模大、类型多、价值高、颗粒度细的税收大数据,拓展“秦智税”、智慧稽查等智能应用;2022年基本实现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2023年基本实现税务机关信息“一局式”、税务人员信息“一员式”智能归集,深入推进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的自动分析管理、对税务人员履责的全过程自控考核考评、对税务决策信息和任务的自主分类推送,2025年实现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深度融合、高效联动、全面升级。(省税务局负责)


  2.落实发票电子化改革任务。上线应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年全天候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推动2025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省税务局牵头,工作专班成员共同推进)


  3.有序有力推进数据共享。积极推动税费数据共享地方立法,着力构建以数据共享为基础的税费共治格局。建立健全各部门常态化、制度化数据共享机制,加强税费数据共享工作绩效考核,实现数据高效流动,推进社会协同管理和服务。完善税收大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陕西税务大数据安全治理常态化运行机制。加强网络安全平台应用,探索建立并试运行陕西税务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机制。(省税务局牵头,工作专班成员共同推进)


  4.深化大数据和新技术应用。加快推进税收业务数字化转型,深入开展税费数据在税收管理、服务、执法和考核等方面的创新性、全方位、深层次应用,持续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水平。(省税务局负责)加强税务统计标准与国家统计标准衔接,完善税收模型规则算法,提升经济运行情况分析精准度。(省税务局、省统计局负责)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深入开展经济运行联动分析,建立跨部门、数字化、网格化、动态化的税收经济运行监控体系,重点打造碳达峰、碳中和、区域经济、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项目建设等领域的分析拳头产品。(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负责)探索区块链技术在社会保险费征收、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等方面应用,持续拓展区块链技术在促进涉税涉费信息共享等领域应用。(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医保局负责)


  (二)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5.严格税收管理权限。加强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坚决维护税法权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政策管理,依法维护国家和地方税收利益,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维护广大纳税人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省税务局、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6.维护税费征收秩序。落实加强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制度措施,防止并查处征收“过头税费”及对税收工作进行不当行政干预等行为。完善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将组织收入和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纳入税收执法督察重点统筹安排。(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负责)


  7.健全地方税费法规政策。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稳步健全地方税体系。结合税收法律法规修订,配套做好地方税费政策措施立改废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税费共治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协税护税职能。(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牵头,工作专班成员共同推进)


  8.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贯彻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行,推进行政执法网上录入、流转、监督、查询,实现执法公示平台化运转、执法全过程记录系统化管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标准化实施。分阶段、分层级推广应用税务执法质量智能控制体系。修订完善《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省税务局、省司法厅负责)


  9.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创新推广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开展税务稽查“说理式执法”;在税务执法领域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首违不罚”清单。(省税务局负责)对中高风险纳税人实施精准执法,避免人为干预,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执法;依法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界限,做到罚当其责。(省税务局、省公安厅、西安海关负责)围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以问题导向完善税务执法,落实支持和规范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税收征管服务措施。(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0.推进税务执法区域协同。推动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实现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简化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省迁移程序,基本实现资质异地共认。落实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清单,推动扩大跨省经营企业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范围。(省税务局负责)


  11.加强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优化税务执法内部风险监控指标,加快推进税务信息系统内控内生化,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全程防控、全员有责的税务执法风险信息化内控监督体系;制定“一案双查”问题线索移交标准,规范税务稽查、督察内审等部门“一案双查”问题线索移交工作。(省税务局负责)强化税警协作,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形成有力震慑。(省税务局、省公安厅负责)


  (三)提供高效智能税费服务。


  12.实现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依法依规简化税收优惠政策申报享受程序,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实现便利操作、快速享受、有效监管。利用税费政策标签和纳税人标签,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办前提示信息。(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负责)


  13.大幅减轻办税缴费负担。持续拓展部门数据共享交换渠道,丰富税费数据共享应用,减少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报送。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容缺办理事项配套制度,持续扩大涉税资料由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范围。(省税务局负责)


  14.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统一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2021年底前实现全险种、全人群切换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征收。(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负责)加强税务部门、商业银行合作,拓展多种缴费方式;落实“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清单,推广“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和个人税费事项掌上办理,2021年底前实现企业大部分税费业务网上办理;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持续完善“一表集成”(一般纳税人)和“引导式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基本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预填申报;实现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智能申报服务;2022年底前探索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年度汇算和部分优惠政策自动预填申报,实现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自动预填申报;2023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所得税自动预填申报。(省税务局负责)


  15.进一步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落实优化系统流程、精简报税资料、简化办理环节、整合相关业务系统等工作要求,2021年底前将办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时间压缩至7个工作日内;2022年底前将办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内,对高信用级别企业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整合财产和行为税十税纳税申报表,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申报表。(省税务局负责)


  16.积极推进智能型个性服务。全面推行全流程、一对一式的重点项目“税务管家”服务,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推广12366税费服务新模式,基本实现咨询“一线通答”;运用税收大数据智能分析识别纳税人缴费人的实际体验、个性需求等,精准提供线上服务。持续优化线下服务,满足特殊人员、特殊事项服务需求。(省税务局牵头,工作专班成员共同推进)


  17.强化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保护。拓展税企线上互动渠道,对各类涉税涉费诉求快速响应、及时反馈。创新推行涉税争议前置处理,逐步推行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机制,提前介入解决涉税争议。开展全省税务系统纪律作风专项整治,探索基层税务机关“微权力”监督办法。(省税务局负责)发挥各职能部门综合监督合力,规范侵犯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利问题认定标准、程序及追责要求,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加大问责追责力度。(省税务局、省司法厅负责)


  (四)精准有效实施税务监管。


  18.大力推行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方式。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对纳税信用高的市场主体给予更多便利,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全面推广动态“信用+风险”监管方式,健全以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为核心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逐步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完善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税费服务与监管,及时识别税收风险信息,对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开展税务稽查。(省税务局牵头,工作专班成员共同推进)


  19.加强重点领域税收风险防控和监管。适当提高对逃避税问题多发行业、地区和人群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将高风险纳税人列入异常稽查对象名录库,作为随机选案主要对象。提高税收数据分析精准度,加强稽查防控和监管。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完善预防性制度措施。(省税务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20.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依托税务网络可信身份体系对发票开具、使用等进行全环节即时验证和监控,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惩处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健全违法查处体系,推动查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跨部门合作的制度化、机制化、常态化。建立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常态化、制度化部门联合查处机制,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精准有效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行为。对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从严查处曝光,相关企业和个人相关信用记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负责)


  (五)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21.持续加强部门协作。根据全国发票电子化改革进程,提高我省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信息化水平,开展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和联合评审。(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建立健全税银联席会议机制,促进“银税互动”规范深入发展。(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负责)深化市场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协作,推动信息交换、联动执法、协同监管。(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负责)完善税务、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在信息共享、联合办案等方面的协同措施。(省税务局、省公安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房地产交易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办税等方面的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22.持续加强社会协同。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作用,支持第三方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通过行政登记、实名制管理、信用评价等措施,加强对涉税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推进网上和实体纳税人学堂建设,利用各类宣传载体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省税务局负责)认真落实“八五”普法规划,推进税收普法教育示范基地建设,结合宪法宣传周、税法宣传月开展“青少年税法学堂”、税法进校园等活动,提升青少年税收法治教育水平。(省税务局、省教育厅、省司法厅负责)


  23.持续加强税收司法保障。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依托税警协作平台,实现税务、公安部门案件信息互联互通;健全税警双方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省税务局、省公安厅负责)税务部门主动配合检察机关,查找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税务监管职责的行为。(省税务局负责)


  24.持续强化国际税收合作。深入推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建设,立足区位优势丰富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举措。落实稳外资相关税收政策,提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便捷性,防范协定滥用风险,为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提供支撑。深化跨境利润水平监控,精准推进反避税调查。(省税务局、省商务厅负责)


  (六)切实强化税务组织保障。


  25.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完善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和岗责体系,适当上移全局性、复杂性税费服务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闭环管理机制。科学配置人力资源,调优配强风险管理、税费分析、大数据应用、税务稽查等领域工作力量。(省税务局负责)


  26.提升干部能力素养。完善省税务局主管、市县税务局主责的人才培养机制,加强税务系统领军人才、标兵人才、专业骨干、岗位能手培养及各类人才库建设,深化“学习兴税”平台应用,打造“线上+线下”融合培训模式,着力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税务执法队伍。(省税务局负责)


  27.提升绩效考核评价。推动绩效管理渗入业务流程、融入岗责体系、嵌入信息系统,提升税务执法等方面的自动化考评水平。完善税务系统个人绩效考评办法,整合优化结果运用。(省税务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扎实推进《意见》落实工作,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融入全省“十四五”规划统筹实施,《意见》落实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税收征管改革重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税务系统实行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要求,在依法依规征税收费、落实减税降费、推进税收共治、强化司法保障、深化信息共享、加强税法普及等方面提供支持,加大对税务部门人员调配、考核奖惩、教育培训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科学统筹,切实加强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经费保障。


  (二)强化跟踪问效。在税务领域深入推行“好差评”制度,促进执法方式持续优化、征管效能持续提升,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改革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严格做到“三个区分开来”,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鼓励广大干部积极投身改革。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夯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意见》平稳有序落实。


  (四)做好宣传引导。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政策法规、改革措施的解读,鼓励探索创新,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好做法,协调相关单位及新闻单位,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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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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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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