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
发文时间: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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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深入推进全省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税务监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九次全会精神,着力建设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大数据赋能驱动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1.推进智慧税务建设。依托税务信息系统和省大数据能力平台,构建湖北智慧税务应用生态,推进涉税涉费数据内外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有机贯通。推动2022年基本实现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2023年基本实现税务机关信息“一局式”、税务人员信息“一员式”智能归集。2025年实现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深度融合、高效联动、全面升级。


  2.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2021年上线应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实现代开发票电子化。2025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3.强化涉税涉费数据共享。落实《湖北省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办法》,建立税务部门与有关方面数据共享的常态化、制度化协调机制,明确数据格式、共享方式、共享范围和共享频率,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加强各类数据智能归集,规范税费数据共享和涉税涉费信息对外提供。完善涉税涉费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充分应用网络安全平台,建立常态化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机制,健全数据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4.深化大数据和新技术应用。做好税务统计标准与国家统计标准的有效衔接,构建湖北经济运行质量税收指标体系,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中的深层次应用。拓展区块链技术在促进涉税涉费信息共享等领域的应用。健全“税款征收、纳税服务、风险管控、税务检查、自我纠正及法律救济”税收征管全流程的大数据监控与评价体系。


  (二)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5.严格税收管理权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政策管理,依法维护中央和地方税收利益,维护广大纳税人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实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


  6.维护税费征收秩序。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坚决防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到位、征收“过头税费”及对税费征收工作进行不当行政干预等行为。加强对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税务部门依法组织财政收入,严肃税费收入工作纪律。


  7.健全地方税费配套制度。做好现行地方税费政策的立改废释工作。进一步完善税费征管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有关方面协税(费)护税(费)职能。


  8.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结果网上查询。分阶段分层级建立税务执法质量智能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2021年底前推行税务稽查“说理式执法”。2022年底前推广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界限,做到依法处置、罚当其责。在税务执法领域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探索建立“首违不罚”规则,2022年底前逐步拓展“首违不罚”清单事项。做好省级上市后备“种子”企业培育和服务。2022年底前制定支持和规范平台经济税收征管措施。


  10.推进税务执法区域协同。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长江中游城市群税收征管与税务执法深度协作。简化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省迁移程序,2022年底前基本实现税务资质异地共认。落实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清单,2022年底前进一步扩大通办范围。深化武汉城市圈、“襄十随神”城市群、“宜荆荆恩”城市群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合作。


  11.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建设全面覆盖、全程防控、全员有责的税务执法风险信息化内控监督体系,加强税务执法内控监督建设。强化内外部审计监督和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完善对税务执法行为的常态化、精准化、机制化监督。


  (三)大力推行高效智能税费服务


  12.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精简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资料,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实现税费优惠全流程网上办理。运用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促进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13.切实减轻办税缴费负担。2021年底前实现税费征管资料电子化,减少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提供资料。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容缺办理事项配套制度,持续扩大涉税资料由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范围。


  14.持续改进办税缴费方式。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税费“网上办”、个人税费“掌上办”。办税缴费服务事项逐步纳入各级综合性政务大厅集中办理,实现“一门通办”。聚焦“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广“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推行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事联办”和自然人股权变更“一事联办”,实行不动产交易、纳税、缴费、登记“一网通办”。推行智能化、要素化申报模式,实现有关税费自动预填申报。


  15.进一步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大力推进税(费)种综合申报,依法简并部分税种征期,减少申报次数和时间。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退付、小微企业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税款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退税以及因税务机关原因产生的误收退税实行“无申请退税费”。2021年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对高信用级别企业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


  16.积极推进智能型个性化服务。全面推广12366税费服务新模式,向以24小时智能咨询为主转变,实现咨询“一线通答”。依托湖北纳税服务综合管理平台,打造集多元办税、远程咨询、在线辅导于一体的智慧办税服务厅。持续规范和优化线下服务,更好满足特殊人员和特殊事项服务需求。


  17.强化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保护。优化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机制,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落实全省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机制,健全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管理数据库,探索建立由税务部门主导,纳税人、税收志愿者、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的诉求收集、响应和反馈渠道。实施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依法加强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严格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疏于监管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精准实施税务监管


  18.推行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方式。健全以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为核心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实行动态“信用+风险”监管。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依法依规对守信纳税人在税收服务、项目管理、融资授信、进出口等领域给予更多优惠和便利,对失信纳税人在高消费、出国出境、招投标等领域加以限制。逐步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


  19.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对税收风险高的纳税人实施重点监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适当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实行跨部门联合抽查,增强执法合力。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增值税发票管理实施全链条监控,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从事后打击惩处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实施“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成品油零售行业税收综合治理。


  20.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健全涉税违法查处体系,推进查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跨部门合作的制度化、机制化、常态化。应用防范和打击涉税违法数字化平台,严厉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曝光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对涉及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五)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21.持续加强部门协作。做好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工作。税务、银保监部门加强协作,规范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完善税务、财政、公安、海关等部门在信息共享、联合办案等方面的协同措施。税务、财政、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加强信息交换和联动执法。完善税务、自然资源、住建、环保等部门在土地、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房地产交易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办税、环境保护等方面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持续推进房地产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


  22.持续加强社会协同。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作用,支持第三方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加强对涉税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做好对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结果的分级分类运用。宣传、教育、司法、税务等部门协同做好税费法律法规普及宣传工作,持续深化青少年税收法治教育。


  23.持续加强税收司法保障。公安部门强化涉税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力量,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推动税务与公安经侦合署办公。推进警税联合办案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运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检察机关发现负有税务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建立审判机关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对破产清算、司法拍卖、强制执行等方面税费征收提供司法保障。


  24.持续加强国际税收服务与监管。协同推进“一带一路”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直通车服务。做好跨境涉税争议协商工作,维护“走出去”纳税人合法权益。落实稳外资、稳外贸相关税收政策。实现非居民纳税人涉税事项套餐式、一站式服务。持续深化跨境利润水平监控,精准推进反避税调查。


  (六)着力强化税务组织保障


  25.坚持党建引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发挥党组织在改革中的统筹引领、督促落实、监督保障作用,加强党建和改革工作联动评价,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26.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市县两级税务机构强化在日常性服务、涉税涉费事项办理和风险应对等方面的职责,适当上移全局性、复杂性税费服务和管理职责。完善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改革税收管理员制度,构建纳税服务、税源管理、风险应对“三位一体”的职责边界清晰、业务衔接有序、权力相互制约的新型基层税收征管格局。优化征管资源配置,选优配强风险管理、税费分析、大数据应用、税务稽查等领域的征管力量。


  27.提升税务干部素质。将税务人才培养纳入地方人才培养规划,积极推进税务干部到地方任职(挂职)交流,拓展税务人才成长空间,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税务执法队伍。


  28.提升绩效考评作用。推动绩效管理渗入业务流程、融入岗责体系、嵌入信息系统,提升税务执法等方面的自动化考评水平。完善税务干部个人绩效考评办法。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省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税务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统筹负责全省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税务局,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落实。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税务系统实行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要求,在依法依规征税收费、落实减税降费、推进税收共治、强化司法保障、深化信息共享、加强税法普及、强化经费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持。各有关方面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二)加强跟踪问效。在税务领域深入推行“好差评”制度。健全激励和问责机制,对担当作为、作出突出贡献的,要及时褒奖鼓励;对工作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完善容错纠错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宣传、网信部门要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纳入宣传重点,会同税务部门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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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