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房地产交易税收工作,解决征纳双方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争议问题,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21年9月30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完善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涉税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等相关规定,遵循公平、简便、效率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并要求进行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进行争议处理的权利。
第四条 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相关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争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税务机关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纳税人提出争议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仲裁机构生效裁决载明的房屋权属转移价格为交易价格提出争议申请的,应提交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仲裁机构裁决书等资料;
(二)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以拍卖价格为交易价格提出争议申请的,应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等资料;
(三)将房屋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且交易价格不低于成本价(即转让人的购房原价)提出争议申请的,应提交能够证明交易双方关系及转让人购房原价的相关证明等资料;
(四)房屋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存在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低价出售或税务机关认定正当理由的其他情形提出争议申请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或相关价格认定资料。
评估报告指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具体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纳税人现场随机从税务机关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抽取确定,评估相关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相关价格认定资料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认定书。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对申请理由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纳税人的申请理由正当、证明材料充分的,对原核定的计税价格予以调整。经审核认定纳税人的申请理由不正当或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对原核定计税价格不予调整。
第七条 税务机关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一)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仲裁机构生效裁决载明的房屋权属转移价格为交易价格的;
(二)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以拍卖价格为交易价格的;
(三)房屋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存在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低价出售的;
(四)将房屋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且交易价格不低于成本价(即转让人的购房原价)的;
(五)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纳税人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四项理由提出争议申请的,适用简易程序。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受理并认可纳税人的交易价格为核定计税价格。
纳税人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三、五项理由提出争议申请的,适用一般程序。纳税人应填写《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书面陈述申请理由,主管税收机应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纳税人。
第九条 受托评估机构进行交易纳税评估时,应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出具价格类型为公开市场价值的评估报告。
税务机关认为评估机构评估价格明显偏低的,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核定计税价格。
第十条 同一纳税人对同一房屋交易只能申请一次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纳税人应以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税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对核定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申报同一房屋交易。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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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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