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金[2020]19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11-05
文号:闽财金[202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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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有关单位,有关金融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整合设立规模10亿元的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支持符合条件企业融资,加强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推动落实政策性优惠贷款政策,有效缓解小微企业、外贸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等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以下简称风险资金池)是指省财政整合相关部门资金设立,按照风险共担原则提供风险分担的资金。


  第三条 风险资金池资金来源包括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9号)规定安排的专项补偿资金;“助保贷”政策到期收回资金;从省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中整合代偿补偿等相关资金;采用“省级+市县+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方式参与风险分担的其他资金。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风险资金池支持范围包括小微企业贷款、科技型企业贷款、外贸、商贸、三农、线上经济企业贷款和其他政策性优惠贷款。


  第五条 小微企业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计划单列市)依法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风险资金池支持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快服贷”产品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新增贷款。


  第六条 科技型企业包括省科技型企业、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国家及省高新技术企业、省创新企业等。风险资金池支持的科技型企业贷款是指各金融机构按照《福建省科技厅 福建省金融办 福建省经信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方案(试行)>的通知》(闽科财〔2018〕16号)发放的贷款。


  第七条 外贸、商贸、三农、线上经济企业原则上具备正常生产经营条件,无安全、质量、环保、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无不良信用记录,由省商务厅、农业农村厅、发改委等主管部门纳入融资支持名单,采取名单制管理。风险资金池支持的外贸、商贸、三农、线上经济企业贷款是指各金融机构对名单内中小微外贸、商贸、三农、线上经济企业通过“快服贷”产品发放符合条件的新增贷款。


  第八条 其他政策性优惠贷款是指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需要采取政策性优惠贷款予以支持的行业企业,金融机构发放符合条件并执行优惠利率政策的新增贷款。其中,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和邮储银行按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发放贷款的为优惠利率,其他银行业机构按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0个基点发放贷款的为优惠利率。


  第九条 纳入风险资金池分担范围的企业以小微企业为主,单户贷款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


  第三章 风险分担标准


  第十条 通过“快服贷”产品发放的小微企业和外贸、商贸、三农、线上经济企业贷款中,符合《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闽财金〔2019〕20号)条件的,贷款损失按规定分担比例进行分险。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贷款且代偿熔断率5%以内的,省再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可提高至40%;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条件的,由省再担保机构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申请分险。


  其中: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贷款、代偿熔断率5%以内的,风险资金池再分险20%。


  第十一条 通过“快服贷”产品发放的小微企业和外贸、商贸、三农、线上经济企业贷款未纳入政策性融资担保范围分险的,发生贷款损失,风险资金池补偿责任按不超过贷款本金损失的50%承担。


  第十二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采取银政保模式,即银行(保险)机构为投保贷款保证保险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办理信贷业务,由银行(保险)机构、保险公司、风险资金池按约定承担风险责任的模式。


  单户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合作保险公司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服务,发生风险时,对逾期的贷款本金承担70%的赔偿责任(以同期实收总保费的300%或300万孰高为赔付的上限);合作银行(保险)机构承担逾期贷款本金30%的损失以及全部利息损失。


  第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采取银(保)政模式,即银行(保险)机构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办理信贷业务,由银行(保险)机构、风险资金池按约定承担风险责任的模式。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续贷三年且成长较好的企业可将额度上限提高到5000万元。


  合作银行(保险)机构提供贷款服务,承担逾期贷款本金50%的损失以及全部利息损失。风险资金池承担贷款本金50%的补偿责任。


  第十四条 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政策性优惠贷款。根据相关政策要求,结合贷款产品、规模和风险等情况,确定风险资金池分担比例。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五条 通过“快服贷”产品发放的贷款,属于融资担保政策范围的,发生的损失扣除金融机构承担部分,由省再担保和融资担保公司先行代偿。省再担保公司审核后,按风险补偿渠道和程序要求,向有关方面申请拨付补偿资金,属于风险资金池负担部分由省再担保公司按程序申请。


  第十六条 通过“快服贷”产品发放的贷款,但不属于融资担保政策范围的,贷款发生损失时,由金融机构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省金融监管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提出风险资金池分担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并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未通过“快服贷”产品发放的政策性优惠贷款,且符合现行分担政策的,由相关银行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牵头审核后,提出风险资金池分担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并拨付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强化风险资金池预算约束,加强风险资金池预算管理。省金融监管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根据贷款规模、风险补偿政策等因素合理测算,确定年度各类型贷款风险补偿规模,风险分担所需资金总额以资金池全部金额为限。


  第十九条 单个金融机构在风险资金池支持范围内的贷款逾期率超过5%时,该机构应暂停新增业务办理(即暂停客户新增贷款发放),并向省金融监管局等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告。后续如贷款逾期率恢复至5%以内时,由金融机构申请,经省金融监管局等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重启新增贷款发放。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在申请风险分担补偿的同时,应积极开展追收事宜。追回的款项在扣除实现债权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后,由风险资金池、融资担保机构和各金融机构按约定风险分担比例分配。


  第二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风险资金池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风险监测预警,重点关注风险分担业务的数量和规模、风险分担对象存活率、代偿率以及贷款风险管理等情况,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根据年初风险池预算及贷款逾期率上限合理设置预警线,及时提示、预警,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风险资金池资金进行绩效评价,重点关注政策效益、风险控制、相关部门单位履职情况等内容,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省再担保和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产生风险造成损失的,免予追责,相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风险资金池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省再担保和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企业在申请贷款、使用贷款中,涉及违法违规的资金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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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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