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22]00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1-06
文号:财库[2022]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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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管理,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制定了《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现予以公布,请照此执行。


 


财政部


2022年1月6日


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管理,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记账式国债,是指财政部通过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可流通国债。本规则所称关键期限国债由财政部在向社会公布的发行计划中确定。


  第三条 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称发行系统)进行。发行系统包括中心端和客户端。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称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客户端远程投标。


  第四条 记账式国债通过竞争性招标确定票面利率或发行价格。


  (一)国债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发行系统客户端提示按时报送国债投标需求。


  (二)如无特殊规定,竞争性招标时间为招标日上午10:35至11:35。


  (三)竞争性招标标的为利率或价格,国债承销团成员在每个利率或价格上的投标为一个标位,除另有规定外,利率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为0.01%;价格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在国债发行通知中规定。财政部按照低利率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或将全部有效投标募完为止,募入即为中标。


  最高中标利率或最低中标价格上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以国债承销团成员在该利率或价格上的投标额为权重平均分配,取整至0.1亿元,尾数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四)竞争性招标方式包括单一价格招标、修正的多重价格招标等。


  单一价格招标方式下,标的为利率时,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次)国债票面利率,各中标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称中标机构)均按面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次)国债发行价格,各中标机构均按发行价格承销。


  修正的多重价格招标方式下,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四舍五入后为当期(次)国债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中标标位,按面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的中标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四舍五入后为当期(次)国债发行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中标标位,按发行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的中标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


  竞争性招标确定的票面利率(百分数)保留2位小数,一年以下(含一年)期限国债发行价格(以元为单位)保留3位小数,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期限国债发行价格保留2位小数。


  (五)投标限定。


  投标标位差。每一国债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不得大于当期(次)国债发行通知规定的投标标位差。


  投标剔除。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以上(不含本数)的标位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


  中标剔除。标的为利率时,高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一定数量以上(不含本数)的标位,全部落标;标的为价格时,低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一定数量以上(不含本数)的标位,全部落标。


  单一标位限制。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1亿元。当期(次)国债竞争性招标额在500亿元以上(不含本数)时,单一标位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次)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10%;当期(次)国债竞争性招标额在500亿元以下(含本数)时,单一标位最高投标限额为50亿元。


  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最高投标限额。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次)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35%。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次)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25%。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五条 如无特殊规定,10年期以下期限(含)记账式国债可以进行追加发行。竞争性招标结束后20分钟内,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有权通过投标追加承销当期(次)国债。


  (一)追加投标为数量投标,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按照竞争性招标确定的票面利率或发行价格承销。


  (二)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追加承销额上限为该成员当期(次)国债竞争性中标额的50%,且不能超出该成员当期(次)国债最低承销额,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四舍五入。追加承销额应为0.1亿元的整数倍。


  第六条国债承销团成员应当承担最低投标、承销责任。


  (一)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最低投标额为当期(次)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4%;乙类为1.5%。


  (二)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最低承销额(含追加承销部分)为当期(次)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1%;乙类为0.2%。


  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01亿元,0.01亿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七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国债公司)为记账式国债债权总托管机构,同时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含商业银行柜台)的记账式国债债权分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为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记账式国债债权分托管机构。债权托管机构在财政部收到发行款后,为认购人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


  (一)债权托管机构选择。不可追加投标的国债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20分钟内、可以追加投标的国债在追加投标结束后20分钟内,各中标机构应通过发行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国债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公司托管。


  (二)券种注册和承销额度注册。国债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招标结果办理券种注册,根据各中标机构选择的债券托管数据为各中标机构办理承销额度注册。


  (三)债权确立。国债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国债发行通知规定缴纳发行款。财政部收到发行款后,托管机构为认购人办理债权登记、托管手续。具体按以下方式处理:


  债权登记日,国债公司办理总债权登记、为认购人办理债权托管,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为认购人办理分托管部分的债权登记和托管。债权登记日为发行款缴款截止日下一个工作日。


  财政部如未足额收到中标机构应缴发行款,将不迟于债权登记日下午3点通知国债公司。国债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财政部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公司应不迟于当日下午4点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对财政部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财政部根据发行款收到情况另行通知国债公司处理。国债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下午3点前未收到财政部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未在债权登记日下午4点前收到国债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应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八条 如果发行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国债承销团成员可以将内容齐全的“记账式国债发行应急投标书”(以下称应急投标书)或“记账式国债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以下称应急债权托管书)(格式见附1、2)传真至国债公司,委托国债公司代为投标或债权托管。


  (一)国债承销团成员应当在投标前事先做好应急投标各项准备。


  (二)国债承销团成员如需进行应急投标或应急债权托管,应及时通过招标室电话向财政部国债招标人员报告。


  (三)竞争性应急投标、追加应急投标、债权托管应急申请的截止时间分别为当期(次)国债竞争性投标、追加投标和债权托管截止时间。应急投标、应急债权托管时间分别以招标室收到应急投标书、应急债权托管书的时间为准。


  (四)应急投标书或应急债权托管书录入发行系统后,申请应急的国债承销团成员将无法通过发行系统投标或债权托管。应急投标书或应急债权托管书录入发行系统前,该国债承销团成员仍可通过发行系统投标或债权托管。


  (五)如国债承销团成员既通过发行系统投标(债权托管),又进行应急投标(应急债权托管),或进行多次应急投标(应急债权托管),以最后一次有效投标(债权托管申请)为准;如国债承销团成员应急投标(应急债权托管)内容与通过发行系统投标(债权托管)的内容一致,不作应急处理。


  (六)国债公司确认竞争性招标时间内其负责维护的发行系统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出现问题时,财政部将通过中债发行业务短信平台(010-88170678),通知经报备的国债承销团成员常规联系人、投标操作人,延长竞争性招标应急投标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通知内容为“[国债招标室通知] XXXX年X月X日记账式国债竞争性招标应急投标时间延长半小时”。


  第九条国债公司或财政部授权的其他单位作为发行系统技术支持机构,应当为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提供相关支持服务。


  (一)做好发行系统日常维护,确保发行系统中心端、客户端能够实现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投标所需各项功能。


  (二)定期向财政部报告发行系统运行情况,在财政部指导下进行发行系统升级完善。


  (三)做好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现场及发行招标备用场所的发行系统测试、准备工作,确保发行招标现场及发行招标备用场所招标室专用电话、应急投标传真机等设备运行正常、通讯线路畅通,并在财政部指导下启用发行招标备用场所。


  (四)如发行招标备用场所招标室专用电话、应急投标传真机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并在财政部指导下及时通知国债承销团成员。


  第十条招标结束后至缴款日(含缴款当日),中标机构可以通过分销转让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国债债权额度。


  (一)关键期限国债分销方式为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商业银行柜台销售。非关键期限国债分销方式为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


  (二)分销对象为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国债公司、商业银行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


  (三)国债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


  (四)非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国债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五)国债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分销价格。


  第十一条发行手续费在每季度发行结束后及时拨付。1年期至3年期(含)记账式国债发行手续费为发行额的0.04%;5年期(含)至50年期记账式国债发行手续费为发行额的0.08%;1年期以下(包括1年期续发)记账式国债无发行手续费。


  第十二条 记账式国债可以上市交易。


  (一)上市日为债权登记日下一个工作日。关键期限国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含商业银行柜台)、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非关键期限国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不含商业银行柜台)、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二)上市后,各期国债可按规定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三)通过商业银行柜台购买的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商业银行制定。债权托管银行应当及时向国债公司报送债权质押信息。


  第十三条 财政部委托国债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及商业银行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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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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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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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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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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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