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发[2022]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降本增效促进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1-29
文号:赣府发[202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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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降本增效促进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降本增效促进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加大助企纾困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税降费政策


  1.按国家规定延续实施2021年底到期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继续落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月销售额提高到15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等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2.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促进制造业企业科技创新和更新改造。2022年,继续对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暂免征收缓税利息。(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3.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换算税率单独计税,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补助、奖金及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药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4.按照国家部署,将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相关租赁合同印花税,减按15%税率征收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所得税等11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5.按照国家部署,继续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持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力推广通过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6.对小微企业2022年工会经费,继续实行先征收后全额返还支持政策。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或调整会费与服务性收费。(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税务局、省民政厅、省商务厅)


  7.在2021年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降低的基础上,运营商加大对中小企业上云的资费优惠支持力度。持续整治商务楼宇宽带垄断接入、物业提高门槛阻拦宽带线路施工难等行为,切实让中小企业享受国家政策红利。(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江西公司、中国移动江西公司、中国联通江西省分公司、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8.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2年上半年2个月租金,政策申请截至2022年8月31日,鼓励对老租户实行“免申即享”新模式。鼓励自有物业的大型商业企业适当减免经营困难的承租经营户租金。(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管局、省商务厅、财政部江西监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二、融资优惠政策


  9.加大对实体经济融资支持力度,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积极推动银行拓展“首贷户”,引导信贷资金更多流向小微、民营及科创企业,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力争全年新增贷款5500亿元以上,直接融资4000亿元以上、力争5000亿元,力争新增上市公司12家。(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


  10.扎实做好人民银行两项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直达工具转换接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从2022年起至2023年6月底,人民银行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并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根据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实际需求,合理提供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责任单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11.做强做大省、市龙头担保机构实力,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少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保持低担保费率,力争保持平均担保费率1%以下。(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江西银保监局、省财政厅)


  12.支持做大做强省普惠征信公司,协调重点省属企业、各设区市政府平台参股投资,使其资本金达到5亿元,依法推动纳税、社保、住房公积金、水电气、不动产等涉企数据有序有效接入省普惠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统筹构建全省一体化地方征信平台体系,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融资可得性和便利度,2022年力争服务中小企业贷款1000亿元。(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办、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省金控集团,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3.推进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2022年,增加安排担保基金6000万元,争取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50亿元以上,其中扶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占贷款总数50%以上,到期贷款回收率在95%以上,根据实际发放情况,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地方配套贴息资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


  14.破解民宿、休闲农业等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鼓励金融机构以承租的农房租金、装修工程款、旅游景区效益等投入资产和预期收益作为评估基础,在租期内向经营者发放贷款,促进休闲旅游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江西银保监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


  15.加强政府续贷周转金的管理,做好考核评价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续贷周转金“白名单”,切实发挥政府续贷周转金作用,降低企业续贷成本。(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6.推动国网“电e金服”与各类金融平台、用电企业对接,为企业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力争帮助江西电网上下游企业获得电费贷款6亿元,释放保证金20亿元,获取供应链金融融资30亿元。(责任部门: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省金融监管局)


  三、降低要素成本政策


  17.持续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22年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32万人次(含创业培训12万人)。支持将文化和旅游企业、导游行业培训纳入技能提升培训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18.支持企业“共享用工”,对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稳岗意愿强的企业,以及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长期停工停产企业,支持其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短期内用人需求量大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员工需进行岗前培训、转岗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技能提升培训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9.鼓励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资金扶持。鼓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挂牌展示。(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


  20.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经营行为,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督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鼓励各地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较大的文化和旅游企业、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水费(含特种行业用水费)、燃气费等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21.统筹用好工业发展等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企业节能改造的支持力度。着力用好绿色税收、绿色信贷、碳排放交易、用能权交易等市场化手段支持产业绿色低碳改造。(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四、物流降本政策


  22.在保持2021年185项铁路运价优惠政策不变的基础上,新增15项运价优惠政策,2022年实现铁路运输物流成本再降低7.8亿元以上。大力发展铁水联运,推动大宗货物及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5%以上。(责任单位:南昌铁路局、省交通运输厅)


  23.延长我省收费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至2022年6月30日;从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新一轮收费公路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24.深入推进南昌市、九江市、赣州市、上饶市开展“三同”试点,2022年起,从省级商务发展专项中进一步增加扶持资金规模。支持中欧班列持续健康发展,协调国铁集团增加我省中欧班列开行计划。完善口岸服务工作机制,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定期梳理收费目录清单,并在“单一窗口”和服务场所公示,助力外贸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南昌铁路局、南昌海关,有关设区市政府)


  25.综合运用现有建设资金支持渠道、按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保障合理用地需求、落实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价格支持、出台城市配送冷藏车便利通行等政策,支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发展,进一步降低冷链物流运输成本。(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激发消费政策


  26.鼓励各级政府实施消费促进政策,2022年省级派发消费券2000万元,支持餐饮、购物、旅游和体育等领域消费,举办各类节庆展销活动,持续激发大众消费热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7.鼓励各地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影响较大的景区、景点,实施阶段性减免门票及相关费用措施,促进旅游消费。(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


  28.精简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划定低风险项目适用范围,将地上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厂房、普通仓库纳入简易低风险项目。优化简易低风险项目办理流程,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告知承诺制,同时通过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并联办理、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提供“零”服务、简化联合验收和不动产登记流程,将全流程办理时间缩短至2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


  29.加强建筑领域企业信用等级评估管理,在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1.5%基础上,鼓励各地对信用评级评估为“优”“良好”的企业可分别下调50%和30%。鼓励以银行保函等方式代替现金形式的保证金,增加企业资金流动性。(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0.优化企业信用修复,对企业出现失信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复审,依法依规重塑企业信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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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