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注协[2022]21号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工作方案
发文时间:2022-03-03
文号:皖注协[20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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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和《安徽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会〔2021〕1371号)精神,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主题主线重要批示精神,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治标与治本结合,严肃财经纪律,紧抓质量提升主线,守住诚信操守底线,筑牢法律法规红线,推动行业党建与监管工作深度融合,显著优化行业环境,持续提升审计质量,促进行业更好服务安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整治财务审计秩序


  1.继续开展“清挂名”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坚持在注册会计师年度任职资格检查中重点开展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全面清理注册会计师将资格挂靠在会计师事务所但并不实际执业,以及注册会计师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等行为。


  2.提升联合检查质效。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等制度,继续采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联合检查方式,巩固挂名执业行为整治成果,参与开展事务所无证经营、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和网络售卖审计报告等专项整治,加大行业自律惩戒力度。


  3.组织自查自纠工作。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围绕《以案为鉴规范财务审计秩序典型案例》,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以案示警、以案释法,教育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引以为戒、举一反三,组建专家帮扶小组,为事务所扎实开展自查自纠提供合理化建议。


  (二)增强行业风险管控


  4.运用典型案例警示风险。做实协会官网“执业风险提示”专栏,加大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对全社会、全行业形成警示。


  5.督促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关注和引导会计师事务所规范缴纳职业责任保险或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6.充分发挥业内外专家作用。完善专门专业委员会设置,充分发挥行业专门专业委员会作用,以及律师在注册会计师行业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大专家帮扶力度。


  7.探索建立行业舆情监测。以事务所电子防伪报备、诚信档案管理、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为自律监管重要抓手,加强对行业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宣传和行业舆情日常监测。


  8.发挥信息化平台作用。跟踪全国行业统一监管信息平台、行业举报受理平台、银行函证数字化平台等系统建设情况,依托全国系统,加强行业日常监管。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9.继续减免会员会费。在以往减免会费基础上,拟继续减免省注协2022年本级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巩固会费减免对会计师事务所增值提效的成果。


  10.落实优质服务奖励。落实促进优质服务奖励办法,深化优秀会计师事务所遴选、优质服务评价“双优”活动,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做精做专、做强做优,加强专业品牌建设。


  11.改进综合评价。研究提高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科学性、系统性、综合性,考虑将事务所强化内部管理情况、规范投保和计提基金情况、积极应用函证集中化数字化情况纳入加分项,以高质量党建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


  12.深化“放管服”改革。常态化对标沪苏浙,推动签订长三角一体化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注册会计师注册”全程网办,助力全省创优“四最”营商环境。


  (四)不断提升执业能力


  13.跟进贯彻落实准则、守则。积极参与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修订工作,跟进修订情况,及时组织宣传、培训和实施指导,推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有效实施。


  14.创新继续教育方式。借助中注协“继续教育在线”系统的建设,组织我省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的网络培训,逐步建立多维度、全时效、广受众的网络培训平台,给广大会员提供随时随地、按需受训、自由选择最适合课程的线上培训通道。在现有教育培训体系基础上,有效吸纳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


  15.组织实施高端人才培养。落实《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高端人才培养方案》(皖注协〔2021〕56号),深入会计师事务所宣传动员,着力选拔培养打造一批政治型、职业型、专业型、复合型、国际型行业高端人才。积极推荐我省注册会计师参加中注协高端人才培养项目选拔,并对入选者予以补贴。


  (五)深化行业党建工作


  16.压实行业党建工作责任。建立省行业党委直接管理执业机构党组织工作机制,推进管党建与管业务相统一,加强示范引领。完善行业党建工作考评机制,建立季度工作调度、督导机制,进一步落实财政部门党组领导责任、行业党组织具体责任、事务所党组织主体责任。


  17.持续推进“两个覆盖”。深化“找出一批、发展一批、输入一批”专项行动,加强党员发展工作,符合条件及时成立党的组织。做实“组建群团组织、扩大党的工作覆盖”,加大工青妇组织组建力度。持续推进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行业党内监督工作。


  18.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制定行业党校培训计划,分类举办行业党务工作者、事务所党组织书记、行业代表人士示范培训班。全面推行“红领”认证,持续加强党组织书记、专兼职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培养一支专业化职业化党建工作队伍。


  19.擦亮行业党建品牌。大力实施“双创两提升”工作,选树一批可示范、可复制、可推广的党建工作法,做到“一所一特色品牌”。完善党建工作质量体系、荣誉体系,表彰奖励在诚信建设、服务“三地一区”、党建引领发展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基层党组织。


  20.推进党建业务深度融合。完善“交叉任职、双向进入”机制,优化综合评价中“党建入章”等党建指标,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把关作用。建立党组织联系关爱培养人才制度,常态化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员工纾困,为执业机构育才稳才留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将责任分解到岗,形成月报告、季调度、年总结的工作机制,班子成员抓总,不定期进行督查指导。引导事务所利用党支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业务培训、工作会议等形式,持续深入学习国办发30号文,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二)加强协作推动。密切关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加强前瞻性、预判性研究,坚持问题导向,注重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基础制度及相关政策,精准施策,扎实推进各项重点工作。主动对接相关单位,积极推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适时共享行业基础数据,探索建立工作联系备忘录,协同抓好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


  (三)加强宣传引导。继续做好专栏宣传,加强会商调研。将国办发30号文纳入执业机构党组织书记能力提升培训班课程内容,发布《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报告(2021)》,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社会价值、行业特点、审计职能作用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和市场预期,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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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