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更好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2〕5号),税务总局于今年1月首批推出5大类20项80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后,进一步结合纳税人缴费人新需求,在原有类别和事项框架下,新推出25条具体措施,让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更快捷、更规范、更有感的服务。现通知如下:
一、“诉求响应更及时”方面
(一)在第一项“需求快速响应”中增加1条措施
试点开展“税意达”行为洞察研究,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偏好进行多维度动态分析,促进税务部门主动更好、更精准、更精细服务。
(二)在第二项“政策及时送达”中增加3条措施
1.落实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稳定市场预期,为企业雪中送炭,助企业焕发生机。
2.落实落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让减税更有力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3.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风险应对工作机制,根据新出台政策及时更新风险指标,实施政策落实风险应对并加强监督抽查,促进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三)在第三项“问题实时解决”中增加2条措施
1.多渠道收集纳税人咨询集中、反映较多的政策问题,推动统筹研究、明确解决,提升税收政策确定性。
2.进一步推广“马丽工作室”为民服务相关经验做法,引导各地建立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机制,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真切感受到税务部门便民为民的真心真情,推动形成征纳双方互相理解支持的良好局面。
二、“智慧办理更便捷”方面
(一)在第五项“提升网办体验”中增加2条措施
1.推行不动产登记全流程网上办税模式,实现全国地级以上城市不动产登记税费网上办理。
2.优化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功能,对已采集过税源信息的纳税人提供预填写服务,实现申报信息自动填列。
(二)在第六项“精简办理流程”中增加2条措施
1.结合印花税法的实施,进一步简并征期,减少申报次数和时间。
2.在总结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提示提醒服务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在其他税种的申报管理中,探索试验在申报期的不同时间点向纳税人发送不同的提示提醒信息,引导纳税人积极自主完成申报。
(三)在第七项“减少资料报送”中增加1条措施
编制发布保留的税务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纳税人缴费人无需再提供清单之外的证明。
(四)在第八项“便利发票使用”中增加1条措施
协调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等部门,进一步推进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
三、“分类服务更精细”方面
(一)在第十项“助力大型企业”中增加1条措施
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引导大企业集团健全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为企业提供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建议书或个性化服务手册。
(二)在第十一项“扶持中小企业”中增加1条措施
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开展深化“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持续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三)在第十二项“完善缴费服务”中增加3条措施
1.推进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窗通办”、线下“一厅联办”,为缴费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2.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工作,加强新就业形态的就业人员民生保障。
3.优化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单,缴费人申报即可自动享受符合条件的优惠政策。
(四)在第十三项“服务个税汇算”中增加1条措施
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中,对未使用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直接填报空白申报表的纳税人,可以重新使用预填服务;在纳税人更正申报时,也可再次选择使用申报表预填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填报体验。
四、“执法监管更公正”方面
(一)在第十四项“优化执法方式”中增加1条措施
修订省及以下税务机关权责清单,进一步强化权力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二)在第十五项“加强精准监管”中增加1条措施
将纳税人缴费人通过不同渠道反映的重点问题线索纳入2022年税收重点工作督查,主动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
(三)在第十六项“保障合法权益”中增加1条措施
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修订工作,明确纳税人缴费人权利和义务,厘清征纳权责边界。
五、“税收共治更聚力”方面
(一)在第十七项“推进部门联动”中增加1条措施
实现税务信息数据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纳税基本信息共享,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政务事项。
(二)在第十八项“深化国际协作”中增加2条措施
1.依托“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举办国家(地区)税务部门主题日活动,为“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搭建税企沟通的桥梁。
2.协助举办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深化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税收合作,共同持续提高税收征管能力,构建增长友好型税收环境。
(三)在第二十项“拓展信用应用”中增加1条措施
有条件的地区积极联合市场监管、人社、医保等其他政府部门出台办法,为守信纳税人推出更多激励措施。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统筹协调、凝聚工作合力,围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创新便民内容,确保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3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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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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