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规[2021]1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4-10
文号:穗府办规[2021]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878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26日


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改革完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制度,促进解决大城市住房问题、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提升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以自愿为原则,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缴存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台港澳人员和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参照本办法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与强制缴存职工同等的个人所得税减免、保障性住房、积分入户等公共服务政策,及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还房租等便利措施。


  第二章 缴 存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低于10%。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举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就职后,按照单位在职职工缴存政策继续缴存。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满半年的,可将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在异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满半年的,可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异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发生购房、租房等住房消费行为的,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


  (二)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退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退出时销户并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购住房已具备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能办理抵押、保证担保手续。


  (二)参与缴存时间累计不少于24个月并且申请贷款前6个月内连续缴存。从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或缴存人从异地转入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但申请贷款前至少在广州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连续缴存6个月。


  (三)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款。


  (四)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


  (五)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七)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所购住房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混合结构的;


  (二)所购房屋用途为别墅或非居住用房的;


  (三)所购住房为独立成栋住宅的;


  (四)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住房除外);


  (五)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单笔贷款近5年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


  2.单张贷记卡近2年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


  3.贷记卡状态为呆账、冻结或止付;


  4.贷款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5.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十六条 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得贷款;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提取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骗取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全额退款5年后方可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由灵活就业人员可贷额度公式、收入还款比、贷款期限、房屋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与强制缴存职工一致。


  可贷额度公式如下:


  可贷额度=日均缴存余额×8×缴存系数;


  缴存累计满24个月未满36个月,缴存系数为1;


  缴存累计满36个月未满60个月,缴存系数为1.5;


  缴存累计满60个月的,缴存系数为2.5;


  上述公式中日均缴存余额为最后一次缴存前60个月的日均缴存余额;缴存时间未满60个月的,按实际缴存时间分别计算。缴存系数可结合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变化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且不得超过65岁,两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以贷款期限长的一方计算贷款期限。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的,以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房款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选择抵押、保证其中之一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资金与强制缴存资金统一管理,分项核算。资金流动性不足的,可通过发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补充资金流动性,所产生的成本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资金有结余的,可通过定期存款、购买国债等方式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当灵活就业缴存体系不足以维持持续性运营,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暂停新增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已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继续缴存、提取及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业务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第二十七条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托银行及时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受托银行应当予以配合,并定期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户的自愿缴存人员,在《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17〕2号)有效期内可按原规定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有效期满后仍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按本办法的规定缴存、提取及使用住房公积金,原自愿缴存账户转为灵活就业缴存账户,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第三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如本办法中未作出规定的,参照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