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如何处理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
发文时间:2021-08-24
作者:FreeCtiy
来源:行走的审计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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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抛出疑问


  新收入准则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到现在已经快2年了。在执行的过程中,对收入确认的大致处理事实上未发生改变,但是对复杂收入的判断过程,有了更多准则上的指引。


  具体在实务中的问题,无非集中在合同负债和合同资产的适用场景和具体应用、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区分、运输费用在哪个科目列示更合适等。


  而对于控制权的转移,相对于之前的“风险报酬”转移,虽然实质上是存在细微变化的,但在实务中的运用前后未发生大的变化。


  今天,我们来聊聊销售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的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在新旧准则中的处理。处理的结论并不是最重要的,而是这一思考的过程,值得回味。


  02、简单了解“是什么”


  尽管对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已基本了解,我们还是先来说说,什么是商业折扣、现金折扣。


  商业折扣


  是指企业按照商品的零售价格开出发票,在此基础上给予买方一定比例的销货折扣。


  比如出售一批图书,大于5000册可以在定价基础上按折扣率95%来计算;大于1万册可以在定价基础上按折扣率90%来计算。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商业折扣。


  现金折扣


  指销货方为鼓励购货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付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即从应支付的货款总额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


  现金折扣通常以分数形式反映,如2/10(说明10天内付款可得到2%的折扣)、1/20等。


  我们知道,在实际的销售过程中,通过双方的协商谈判,会存在各式各样的销售优惠,包括折扣、折让、返利、补贴等。我们选取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来看看新旧收入准则的处理差异。


  03、相关规定


  有关于商业折扣,它实际影响了合同的交易价格,也就是收入五步法模型中的第四步。而交易价格,则和以下要素有关:


  可变对价


  合同中的重大融资成分


  非现金对价


  应付客户对价


  而商业折扣,则和可变对价有关。可变对价为:


  可变对价


  合同中的交易对价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因折扣、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对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进行估计。


  在存在商业折扣的情况下,可变对价比较好确定,因为商业折扣是具体的折扣比例,因此按折扣后计算的销售金额,即为交易价格。同时这部分会计确认的收入,由于和开票金额一致,也不会存在财税差异,是很容易被理解的做法。


  但现金折扣,应该按照如何来处理,这是存在疑惑的。在2020年12月发布的准则实施问答中,对现金折扣的处理有这样一句话:


  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这段内容有点模棱两可,说按照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也没说就按照可变对价来处理,还是说要判断是否属于可变对价的范畴。关键没有具化案例,所以实务中也没获得统一。


  那今天,我们来看看具体的案例怎么样处理。


  04、案例分析


  案例一:鼎通精密


  这是一家主营通讯高速连接器、汽车连接器、微细电子连接器的企业,典型的制造业,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目前已在科创板上市,代码为688668。


  这家单位对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是这样的:

image.png

也就是说,未按照可变对价的处理来做,现金折扣是计入财务费用的。但审核没有对此再提出疑问,目前也通过审核了,这是否值得我们参考?


  我们发现,这次问询是在2020年8月回复的,当时财政部也没有出实施问答。在当时的情况下,对于现金折扣的处理,仍是按照旧收入准则下的方式来执行,是能被监管认可的一种做法。


  我们再来看看案例二。


  案例二:三生国健


  三生国健公司是一家研发和生产抗体药物的创新型生物医药企业。也是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目前已通过审核。


  值得注意的是这家单位是从18年1月1日就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具体新旧准则对现金折扣的不同做法如下:

image.png

在旧准则下,公司将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在新准则下,公司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确认为营业收入,在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再确认营业收入。


  这是和鼎通精密完全不一样的做法。这家单位也通过审核了,也是监管所认可的做法。


  我们不禁很纳闷,到底该如何做呢?上述2个案例都是在财政部的实施问答之前。那我们就来找一个在实施问答之后的案例,来看看是怎么来处理的。


  案例三:东利机械


  东利机械是一家从事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公司,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目前仍在审核过程中。这家公司对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是这样的:

image.png

这是2020年12月回答的反馈。回复中说到,需要考虑现金折扣是否属于可变对价。也就是现金折扣是否会影响到事实上的交易价格。要说完全没有影响,那也不太实际。


  公司对此会计处理的解释是,现金折扣属于偶发行为,意思是对交易价格的影响不广泛,比较小。同时又解释说不存在稳定的历史数据统计,因此将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


  审核好像也没有不认可。所以目前确实对现金折扣的做法没有得到统一。


  对于应该如何来处理,实质上是判断“现金折扣”这一经济行为,主要是为了融资,还是基于销售。虽然现金折扣具有一定的融资性质,但我个人认为,实质仍是基于销售出发的,为了保障回款尽快收回,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因此,应按照可变对价的规定来做,参考案例二“三生国健”的做法。也欢迎大家一起探讨。当然,基于可变对价的预计估计值,每个企业的情况又会不太一样。


  05、总结


  我们简单来总结一下,划下小黑板:


  商业折扣在新旧收入准则下的会计处理一致,且税务和会计处理也是一致的;


  现金折扣在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处理在实务中尚未达成一致,我更倾向于以可变对价的方式来处理,而不是计入财务费用;


  在具体考虑第2点所述的会计处理时,如何来合理预估准确的交易价格,显得有难度。同时,税务和会计下确认收入的口径也会存在差异;


  具体如何来处理,仍需要结合每家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


  最后,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启发~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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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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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送货上门中运输服务浅析

一、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修订)


在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的同时,约定企业需要将商品运送至客户指定的地点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根据相关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点判断该运输活动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通常情况下,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只是企业为了履行合同而从事的活动,相关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相反,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发生的运输活动则可能表明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企业应当考虑该项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二、政策分析


(一)判断商品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确定运输合同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由上述政策可见:商品控制权转让予客户之前发生的运输服务不属于向客户承诺的一项单独履约义务,而应作为履行合同,即向客户转让商品所需发生成本的组成部分;通常情况下,商品控制权转让予客户后,运输服务会被视为单独履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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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才发生的运输活动,运输活动通常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则需要判断供货方是否是主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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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运输服务收入确认的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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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供货方是提供运输服务的代理人,供货方则在完成代理服务时确认收入,通常情况下这是在将货物交付给第三方承运人进行运输的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