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发文时间:202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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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共享发展是“五大发展理念”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共享发展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根本价值导向。共享发展是集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与渐进共享于一体的科学发展理念,其实质是以人民为中心,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为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推进乡村振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缩小收入差距、推动共同富裕四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182项支持共享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一、推进乡村振兴税费优惠

为扎实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快探索拓宽先富带后富、先富帮后富的有效路径,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国家在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产品生产流通、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等方面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税费优惠

1.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2.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5.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6.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7.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8.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9.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1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4.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1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费优惠

16.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7.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8.出租国有农用地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9.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2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2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23.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4.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三)促进农产品生产流通税费优惠

25.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6.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

27.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28.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29.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30.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31.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33.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3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36.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7.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38.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39.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

40.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1.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2.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43.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费优惠

44.“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45.“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46.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7.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48.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9.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费优惠

50.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燃气电力热力及生物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51.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纤维板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90%

52.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和工业级混合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53.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54.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的纤维板等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5.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56.农村污水处理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57.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税费优惠

58.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59.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60.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61.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62.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63.保险公司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

64.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65.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6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67.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68.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69.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70.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1.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72.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3.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74.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75.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税费优惠

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生活的平等权利,保障经济主体参与经济发展的公平机会,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国家在减免各类主体税费负担、鼓励公益服务等方面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减免各类主体税费负担税费优惠

76.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7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征增值税

78.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79.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80.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8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82.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83.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84.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85.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86.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87.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88.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89.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90.减轻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负担

9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9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

93.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鼓励公益服务税费优惠

94.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

95.法律援助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96.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7.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8.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99.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缩小收入差距税费优惠

为缩小居民生活水平差距,加快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推动形成橄榄型社会,国家在鼓励三次分配、减轻个人收入负担等方面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鼓励三次分配税费优惠

100.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101.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102.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103.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

104.境外捐赠人捐赠慈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05.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社会福利、公益事业不征土地增值税

106.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107.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

108.无偿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行为无需视同销售缴税

(二)减轻个人收入负担税费优惠

109.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

110.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

111.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12.继续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13.大病医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14.住房贷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15.住房租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16.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17.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四、推动共同富裕税费优惠

为扎实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逐步实现公共服务优质共享,国家在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共服务发展、绿色城市建设、养老家政事业、医疗卫生事业、文化体育事业、教育托育事业、基本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税费优惠

118.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19.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0.城市公共交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1.铁路、公路、飞机场跑道等公用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122.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3.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24.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市政公共服务发展税费优惠

125.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26.公共交通车船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127.“三北”地区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28.“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厂房免征房产税

129.“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30.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

131.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绿色城市建设税费优惠

132.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33.符合条件的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34.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135.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6.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37.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38.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139.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140.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排放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141.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142.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143.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

144.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四)养老家政事业税费优惠

145.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146.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

147.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免征增值税

148.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49.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150.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51.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52.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53.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5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55.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免征契税

156.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五)医疗卫生事业税费优惠

15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158.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159.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160.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61.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62.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63.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64.“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六)文化体育事业税费优惠

165.文化场馆提供文化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66.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67.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168.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房产免征房产税

169.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70.符合条件的企业大型体育场馆房产减半征收房产税

171.符合条件的企业大型体育场馆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教育托育事业 税费优惠

172.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173.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17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75.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76.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77.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178.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八)基本公共服务税费优惠

179.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免征契税

180.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

18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82.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附件:1.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2.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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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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