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规[2023]1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8-29
文号:沪府办规[202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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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规[2023]19号      2023-8-29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上海市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29日

上海市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持续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改革创新,主动加大压力测试力度,更好承担国家赋予的重大使命,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和国家战略需要,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除需国家相关部委出台实施细则的试点措施或国家相关部委要求加快落地的试点措施外,用一年时间,着力推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商务人员临时入境、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各项试点措施落地实施。实施过程中,做到有效应对风险,注重挖掘典型案例,总结管用做法和亮点成效,及时提炼形成制度创新成果。到实施一周年评估时,试点工作做到有进展、有创新、有突破、有成果、有项目、有案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二、推动货物贸易创新发展

  (一)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制订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方案,及时报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试点方案明确再制造进口产品清单、再制造产品适用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特性、安全环保性能等方面)、合格评定程序、监管措施等。

  (二)自境外暂时进入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下列货物,在入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担保后,可以暂不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临时入境人员开展业务、贸易或专业活动所必需的专业设备(包括软件,进行新闻报道或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等);用于展览或演示的货物;商业样品、广告影片和录音;用于体育竞赛、表演或训练等所必需的体育用品。上述货物应当自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暂时入境期间不得用于出售或租赁等商业目的。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期限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三)企业办理进口海关申报时,海关对于企业提供的原产地证书,如仅存在印刷错误、打字错误、非关键性信息遗漏等微小差错或文件之间的细微差异,在确认货物原产资格情况下,可给予企业享受优惠关税待遇,企业不必反复修改、递交申请材料。上海海关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在上海全域复制推广。

  (四)企业在预裁定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和情况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向海关提出预裁定展期申请的,海关按照相关要求,完善工作流程,接受预裁定展期申请,在裁定有效期届满前从速作出决定。

  (五)在符合我国海关监管要求且完成必要检疫程序的前提下,海关对已提交必要单据的空运快运货物,在抵达后6小时内放行。

  (六)在符合我国相关规定且完成必要检疫程序的前提下,海关对通过空运、海运方式进口并提交通关所需全部信息的已抵达货物,在48小时内予以放行。

  (七)如货物抵达前(含抵达时)未确定关税、其他进口环节税和规费,但在其他方面符合放行条件,且已向海关提供担保或已按照要求履行相关程序的,海关应当予以放行。

  (八)境外合格评定机构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申报合格评定机构资质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对认证资质试点的具体要求,适用对境内合格评定机构相同或等效的程序、标准和其他条件。

  (九)企业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进口信息技术设备产品的,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具体工作要求,认证机构接受供应商提供的符合电磁兼容标准自我声明材料,并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要求考核产品电气安全后,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在认证证书上标注电磁兼容部分为符合性声明,明示产品应从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进口。

  (十)企业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进口葡萄酒,允许进口标签中包括chateau(酒庄)、classic(经典的)、clos(葡萄园)、cream(柔滑的)、crusted/crusting(有酒渣的)、fine(精美的)、late bottled vintage(迟装型年份酒)、noble(高贵的)、reserve(珍藏)、ruby(宝石红)、special reserve(特藏)、solera(索莱拉)、superior(级别较高的)、sur lie(酒泥陈酿)、tawny(陈年黄色波特酒)、vintage(年份)或vintage character(年份特征)等描述词或形容词。

  海关、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有关要求,做好进口葡萄酒标签信息的合规监管。

  三、推进服务贸易自由便利

  (十一)外资金融机构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申请开展中资金融机构已开展的新金融业务的,在沪金融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明确的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新金融服务的机构类型、机构性质、许可要求和许可程序,实施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新金融服务许可,充分给予外资金融机构国民待遇并进行审慎监管。

  (十二)对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投资者、跨境金融业务提供者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申请开展金融服务的,在沪金融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相关金融主管部门的指导和要求,进一步细化审批工作流程,优化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对于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投资者、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交的与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开展金融服务相关的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在沪金融管理部门应在120天内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如不能在上述期限内作出决定,金融管理部门应立即通知申请人并争取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

  (十三)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指导支持下,允许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内注册的企业、工作或生活的个人购买跨境保险、投资等金融服务。境外金融服务的具体种类由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十四)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制定鼓励类境外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服务清单,建立境外职业资格单向认可工作程序,对专业人员取得的境外职业资格实行单向认可,允许符合条件的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经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后提供专业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探索国际职业资格制度和国内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培养制度衔接机制。为持有专业领域国际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本市职称评审提供便利,研究水平评价类国际职业资格和国内职称评审制度的衔接方式,在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探索引入国际化评价标准。

  四、便利商务人员临时入境

  (十五)注册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内部调动专家的随行家属,可享受口岸签证办理便利,口岸签证机关将为其办理一次入出境、停留期限30日的S2字签证。随行家属入境后,可在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与专家本人所持签证入境有效期相同(最长不超过5年)、入境停留期限相同(最长不超过180天)的S2字签证。专家本人在沪长期居留的,其家属可随同办理有效期一致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十六)拟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筹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国企业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随行家属,可享受口岸签证办理便利。口岸签证机关将根据邀请事由,为高管本人办理一次入出境、停留期限30日的R字、M字或F字签证,家属随同办理S2字签证。入境后,符合条件的外籍高管可在本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入境停留期不超过180天、多次往返的R字、M字或F字签证,家属随同办理S2字签证。对于在公司正式筹建期间拟在沪长期居留的外籍高管,可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公司正式成立后,若高管本人被正式外派至本市工作的,还可根据规定办理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家属随同办理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五、促进数字贸易健康发展

  (十七)企业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实施进口、分销、销售或使用大众市场软件(不包括用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软件)及含有该软件产品的,转让或获取企业、个人所拥有的相关软件源代码不得被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为条件要求。

  (十八)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中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和对线上消费者存在潜在损害的行为等加强研究,结合执法、司法等实践,探索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六、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力度

  (十九)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应允许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和香港、澳门、台湾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和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限制。

  (二十)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采购人如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应对供应商的唯一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在上海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在公告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成交结果时,应说明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理由。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未载明或未规范说明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理由的,及时予以纠正规范。

  (二十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指导下,市知识产权部门将国家有关专利信息检索链接接入上海市知识产权“一件事”集成服务平台,公布查询路径;不断升级优化上海市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功能,为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内企业等经营主体提供更为有效的精准服务,并指导浦东新区和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大对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内企业等经营主体的专利信息检索服务工作。

  (二十二)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辖区人民法院对企业等经营主体提出的知识产权相关救济请求,在申请人提供了可合理获得的证据并初步证明其权利正在受到侵害或即将受到侵害后,应不预先听取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即依照有关司法规则快速采取相关措施。

  (二十三)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经营者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经营者建立健全反不正当竞争管理制度。在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被调查的经营者给予指导,对于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四)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依托相关协会、商会,支持区内企业、商业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建立提高环境绩效的自愿性机制(包括自愿审计和报告、实施基于市场的激励措施、自愿分享信息和专门知识、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鼓励其参与制(修)订自愿性机制环境绩效评估标准。

  (二十五)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依托相关协会、商会,支持区内企业自愿遵循环境领域的企业社会责任原则,鼓励其发布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二十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探索完善劳动仲裁裁决书公开制度,按照“公布为常态、不公布为例外”的原则,指导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将相关裁决书向社会公开。

  七、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

  (二十七)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及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压实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在推进相关改革的同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配套措施,强化对各类风险的分析研判,加强重大风险识别及系统性风险防范,建立安全风险排查、动态监测和实时预警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严格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协同监管,健全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监管体系。细化防控举措,构建制度、管理和技术衔接配套的安全防护体系,落实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出口管制、网络安全审查、文化产品进口内容审查、反垄断审查等各项管理措施。

  (二十八)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及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安全评估机制,配合国家相关部委,做好安全评估,结合外部环境变化和国际局势走势,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评估,遇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八、保障措施

  (二十九)建立长效机制。建立由市商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及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评估,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成效到位。在实施过程中,中央和国家部门出台相关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强化责任落实。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及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制度型开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切实扛起责任,加强跨部门协作,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扎实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试点措施落地生效。

  (三十一)加强培训宣传。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及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机制化、常态化开展政策解读和企业宣贯活动,通过网络、电视、新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政策内涵、亮点、应用场景,扩大政策知晓度;加强政策辅导,并根据需要设立咨询电话,帮助企业用好用足政策。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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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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