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9]5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3-27
文号:财建[2019]5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收藏
791

提示——依据财建[202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23年2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中央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我们修订了《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政府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重点、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四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届时根据国家服务业发展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五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提升消费品质。具体包括:


  (一)电子商务、现代供应链、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七条 地方应发挥财政引导、市场主导作用,结合项目特点,因地制宜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股权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明确支持比例和上限,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八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九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原则上以因素法分配,确需考虑专业规划布局、项目特点的,采取项目法分配,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主要依据当年预算规模、支持方向及工作基础等因素,进行测算及安排资金。


  每年度资金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时,工作基础权重30%,发展指标权重30%,绩效考核结果或资金使用情况权重20%,其他相关因素权重20%.以后年度支出方向确需调整的,可以按照规定调整相关因素及权重。


  第十一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选拔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


  第十二条 申请服务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三条 需要试点的,由财政部根据有关专业规划布局,采取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等方式统筹确定试点地区。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前,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及工作基础情况,印发工作通知,明确当年服务业发展资金的实施目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及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


  第十五条 符合工作要求及条件的地区,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财政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本省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对各省报送的实施方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预算初步建议进行审核,并于每年中央预算批准后90日内将资金全部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服务业发展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全部下达到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服务业发展资金额度及工作通知要求,结合前期报送的实施方案,制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于资金下达2个月内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具体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


  第十九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备案前应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备案后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服务业发展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服务业发展资金支付管理,确保服务业发展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并及时验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服务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总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服务业发展资金进行预算绩效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省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对服务业发展资金绩效负总责,市(区、县)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服务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获得服务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服务业发展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产出和社会、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会同主管部门对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财政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各级审计部门审计。对造成项目实施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地区,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视情况终止项目并将资金收回中央财政。具体承担项目的地区应当建立项目退出和替补机制。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业发展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服务业发展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造成隐性债务的,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服务业发展资金,并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实施细则应进一步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列支范围、项目实施单位遴选条件、递选程序、资金支付方式和进度、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等内容,突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28号)、《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630号)、《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69号)以及《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财建[2016]83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3月27日

推荐阅读

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