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2021]110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12-16
文号:财金[2021]11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收藏
610

提示——依据财金[2023]98号 财政部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有关文件的通知,自2023年11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7]1号)施行以来,对促进PPP项目各方诚实守信、严格履约,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推动PPP市场公平竞争和规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信息公开工作,我们组织修订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21年12月16日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信息公开工作,促进PPP项目参与方诚实守信、严格履约,保障公众知情权,推动PPP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的PPP项目及其参与方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PPP综合信息平台是指由财政部建立的全国PPP综合信息管理和发布平台。


  本办法所称PPP项目参与方包括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金融机构、项目公司、咨询机构、专家等。


  第四条 PPP项目信息和PPP项目参与方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指导、监督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PPP项目信息和PPP项目参与方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PPP项目参与方应落实责任,在PPP综合信息平台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录入、更新PPP项目信息及PPP项目参与方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储备清单中拟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以下简称储备清单项目)应当公开项目概况、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发起情况、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


  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的PPP项目(以下简称管理库项目)应当公开基础信息以及准备阶段、采购阶段、执行阶段相关信息。


  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咨询机构和专家等PPP项目参与方应当公开其基本信息、参与PPP项目情况等信息。


  第八条 管理库项目准备阶段应当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立项信息,包括计划开发年度,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供地方案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初步设计批复等;


  (二)绩效管理信息,包括绩效目标、绩效指标体系、付费机制等;


  (三)物有所值信息,包括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审核意见等;


  (四)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信息,包括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审核意见等;


  (五)实施方案信息,包括经审核通过的实施方案及审核意见等;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管理库项目采购阶段应当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资格预审信息,包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及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评审结论性意见等;


  (二)项目采购信息,包括项目采购方式、(预)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等;


  (三)合同签署信息,包括PPP项目合同审核批准情况、政府方授权文件调整更新情况、已签署的PPP项目合同等;


  (四)采购阶段方案调整情况,包括采购前调整的实施方案及审核意见、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审核意见、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审核意见,采购后财政支出责任信息等;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管理库项目执行阶段应当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信息,包括中标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基本信息、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增减资情况说明、履约保证措施等;


  (二)项目融资信息,包括融资机构、金额等;


  (三)履约信息,包括项目建设信息、绩效管理信息、项目公司运营信息、合作期间重大事件、合同变更信息、项目移交信息等;


  (四)财政实际支出信息,包括项目投资竣工决算数、财政实际支出等;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录入与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 储备清单项目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录入、更新。管理库项目准备阶段、采购阶段的信息主要由项目实施机构、本级财政部门录入、更新;执行阶段的信息主要由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未设立项目公司的为社会资本)、金融机构、本级财政部门录入、更新。


  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咨询机构和专家等PPP项目参与方信息主要由各参与方在PPP综合信息平台相关模块录入、更新。


  第十二条 PPP项目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PPP项目参与方应当落实责任,按要求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录入PPP项目信息。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应对PPP项目参与方所录入的项目信息进行确认,并对本级所公开PPP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项目基础信息在项目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纳入储备清单后公开;主动公开的项目准备阶段信息在项目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纳入管理库后或进入执行阶段后公开;主动公开的项目采购阶段信息在参与方录入后公开,或在项目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进入执行阶段后公开;主动公开的项目执行阶段信息在参与方录入后公开,或在相关事项完成后次年4月30日前公开。退出管理库的项目将保留项目相关信息并显示处于已退库状态。


  第十四条 除主动公开的项目信息及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其他PPP项目信息适用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获取相关项目信息。


  依申请公开项目信息的申请要求、申请程序、答复时间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PPP项目参与方信息公开的方式为主动公开。PPP项目参与方信息录入主体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主动公开的PPP项目参与方信息在录入PPP综合信息平台后公开。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和PPP项目参与方信息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PPP中心)可根据政策法规、行业发展、监管要求、市场需求等变化情况,就主动公开信息条目、录入主体、公开时点等提出动态调整建议,经财政部同意后,及时在财政部PPP中心官方网站(www.cpppc.org)上公布。


  第十七条 PPP项目信息和PPP项目参与方信息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及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信息,可按规定不予公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级PPP项目信息公开情况的跟踪管理,组织、协调PPP项目参与方及时录入、更新和公开项目信息。省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对管理库本地区全部PPP项目信息录入、更新和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处于准备、采购阶段的管理库项目,项目信息更新周期不得超过6个月;处于执行阶段的管理库项目,项目信息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2个月。逾期未按要求更新项目信息的,PPP综合信息平台将自动显示项目处于停滞状态,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督促项目相关参与方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


  对于未纳入管理库自行以PPP名义实施的项目,以及违反本办法信息公开管理要求且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项目,不得安排PPP项目相关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经查实PPP项目参与方未按照规定录入、更新信息或存在其他不当情形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按相关规定将项目从项目库中清退,并对PPP项目参与方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财政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PPP项目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与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的PPP项目信息共享机制,主动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PPP项目信息公开情况向PPP项目参与方提供反馈意见,PPP项目参与方应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际多双边贷(赠)款机构参与的PPP项目,涉及该机构的相关信息公开适用该机构信息公开管理相关规定。按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项目实施机构指定相关国内参与方代为录入、更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7〕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推动PPP规范高质量发展,财政部修订印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加强PPP信息公开有何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务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制度,要以制度安排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权力运行到哪里,公开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加强PPP信息公开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举措。


  一是加强PPP信息公开,让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在阳光下运行,有助于推动PPP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提升政府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法治政府、信用政府建设。


  二是加强PPP信息公开,可以促进政府、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咨询机构等PPP项目参与方信息对称,增强市场透明度,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三是加强PPP信息公开,能够畅通公众获取信息渠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对PPP项目参与方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增强公众认同感和获得感,促进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近年来PPP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近年来,财政部将信息公开作为规范有序推进PPP工作的重要抓手,不断健全完善PPP信息公开的基础平台、制度规范和管理机制,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搭建了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2015年起,财政部运用“互联网+”技术搭建了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建立了贯通“中央-省-市-县”各级的PPP项目信息采集和管理的“一条通道”,构筑了对外信息披露和对内信息管理“两个平台”,融合了项目管理、交易撮合、信息服务“三项功能”,涵盖了项目库、专家库、机构库、资料库“四大数据库”,实现了全国PPP项目信息统一录入、统一管理、统一发布,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和各参与方信息“一网通”。


  二是制定了信息公开管理制度。2017年以来,财政部先后印发了《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PPP专家库管理办法》、《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PPP项目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内容和具体要求,为加强PPP信息公开与信息管理提供了制度依据。


  三是建立了信息公开长效机制。建立了项目库、专家库、咨询机构库“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通过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定期做好信息披露,按月发布PPP项目入库、退库信息,按季度发布PPP项目库统计信息,及时更新专家库、咨询机构库信息,已成为国内PPP市场的“晴雨表”。


  截至2021年11月末,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累计入库项目已达10209个,项目总投资额16.1万亿元,收录项目基本情况、前期论证材料、采购文件、项目合同、融资情况、建设运营情况等项目信息超百万条,专家库在库专家358人,咨询机构库在库机构360家,在撮合项目交易、推进项目规范运作、促进各方诚信履约、加快全国PPP统一市场建设、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本次修订《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随着PPP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以及PPP市场的不断成熟完善,2017年出台的《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已无法适应PPP规范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首先,修订《办法》是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要求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和深度,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提升信息公开在线服务水平,强化便民服务举措,加大监督保障力度。这些对PPP信息公开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第二,修订《办法》是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明确要求规范PPP项目管理,加强项目财政支出预算和全过程绩效管理,完善财政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


  第三,修订《办法》是推动PPP规范高质量发展的要求。随着大量PPP项目进入运营期和付费期,PPP项目各参与方及社会公众对加强PPP项目信息公开特别是履约信息公开、促进各方诚信守约、优化各地营商环境的呼声越来越高。


  最后,修订《办法》有信息平台升级作为技术支撑。2020年初,财政部运用区块链和云计算技术对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进行了全面升级改造,增加了项目参与方信息录入端口,丰富了信息采集条目,增强了信息处理、互验和实时披露功能,为加强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公开做好了技术准备。


  四、《办法》的修订有哪些要点和亮点?


  与原《办法》相比,本次修订的要点包括:


  一是扩展信息录入主体范围。将原来的由财政部门单方录入,优化为由财政部门、实施机构、社会资本、金融机构、项目公司、咨询机构等多方分工录入,同时压实财政部门信息公开主体责任。


  二是增加信息公开内容。顺应绩效管理、履约管理和公众监督要求,增加项目信息特别是项目执行阶段信息,增加专家、金融机构等项目参与方信息。


  三是规范信息公开方式。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将原《办法》规定的即时公开和适时公开,调整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并明确程序要求,提升可操作性。


  四是建立主动公开信息动态调整机制。为避免《办法》频繁修订,明确PPP中心可根据政策法规、行业发展、监管要求、市场需求等变化情况,提出对主动公开信息条目、责任主体、录入及公开时点等动态调整建议,经财政部同意后实施。


  五、谁来具体负责PPP项目和参与方信息的录入和更新?


  为调动PPP项目参与各方力量,保障信息公开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办法》将信息录入和更新主体由原来的财政部门,扩展为财政部门、实施机构、社会资本、金融机构、项目公司、咨询机构等分工负责。


  PPP项目信息公开方面,实行分阶段多方分工录入。储备清单项目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录入、更新;管理库项目准备阶段、采购阶段的信息主要由项目实施机构、财政部门等录入、更新;执行阶段的信息主要由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金融机构、财政部门等录入、更新。


  PPP项目参与方信息公开方面,实行分模块录入。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咨询机构和专家等信息由各参与方在PPP综合信息平台相关模块录入、更新。


  六、可以从哪些渠道获取PPP信息公开内容?


  遵循信息公开“便民”原则,社会公众既可以从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也可以向相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信息。


  主动公开信息的获取渠道主要是财政部PPP中心网站(www.cpppc.org)和“道PPP”微信公众号。网站“项目库信息公开”栏目公开管理库项目和储备清单项目信息、每月入库项目清单以及管理库项目信息统计分析月报、季报、年报等;“咨询机构库信息公开”栏目公开咨询机构基本信息、咨询服务业绩等信息;“专家库信息公开”栏目公开专家基本信息、从业经历等信息;下一步,网站还将增设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信息公开栏目。“道PPP”微信公众号每月与网站同步发布入库项目清单、管理库项目信息统计分析月报、季报、年报等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由申请人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获取。


  七、如何加强PPP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


  推动PPP信息公开提质增效的关键,是要让监督管理“长牙齿”。为此,《办法》明确了项目信息更新的时限要求,要求处于准备、采购阶段的管理库项目,项目信息更新周期不得超过6个月;处于执行阶段的管理库项目,项目信息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2个月。对逾期未按要求更新项目信息的,PPP综合信息平台将自动显示项目处于停滞状态,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督促项目相关参与方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将项目从项目库中清退,并对PPP项目参与方进行通报。


  同时,为防止个别PPP项目通过不入库、不及时更新信息等方式,故意规避监管,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隐患,《办法》明确对未纳入管理库自行以PPP名义实施的项目,以及违反本办法信息公开管理要求且未在限期内整改的项目,不得安排PPP项目相关财政资金。


  下一步,财政部将指导各地财政部门切实履行PPP信息公开牵头主责,加强对辖内PPP项目及其参与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与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的PPP项目信息共享机制,主动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推动《办法》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推荐阅读

适应登记制度改革,明确增值税申报方式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申请登记一个或者多个实体经营场所,即“一照多址”,这是自市场监管部门推出“一址多照”登记改革后,又一项便利个体创业的登记制度。不论是“一址多照”还是“一照多址”,都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适应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个体税收征管,引导其合法合规经营、依法诚信纳税,是基层税务机关关注的问题。

  “一址多照”,指在同一经营地址,允许登记多个经营主体,即“一个经营地址,多个经营主体”,也就是说多个经营主体可以共用一个地址进行注册登记和从事经营。这种登记形式原来在各地建设的集贸市场、招商市场、家具市场、小商品市场、装饰装潢材料市场等一些专业市场中较为常见,如今已扩大至所有经营场所均可办理“一址多照”。

  “一照多址”,指同一经营主体、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不需要前置审批的,可用同一营业执照登记多个实体经营场所,即“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这种登记形式原来一直适用于企业登记,也就是在一张营业执照下登记注册多个经营场所或分支机构,并对分支机构发放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凭营业执照副本,向经营所在地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现在将“一照多址”扩大至个体户,个体户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的一张营业执照下可记载多个实体经营场所,且无须另行办理其他实体场所的注册登记,也无须领取营业执照副本。

  有关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登记制度,其目的是简化登记流程,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然而,在实践中,一些个体工商户利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登记制度便利,采取分散经营策略,将一户变多户、一址变多址,以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目前除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其经营所得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和减免税额外,对个体工商户利用“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在两处以上取得的经营收入,如何计算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仍未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因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以统一和明确。

  对个体工商户在同一经营场所,采取“一址多照”,一户变多户、拆分经营的,在增值税上,仍应以一户为单位合并计算或核定其销售额,对拆分后的新办户不得单独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及其他税费优惠政策。对其他“一址多照”登记的新办个体工商户,如在经营品类、经营人员、资金往来上确与原经营户无关,且财务能够独立核算的,可按新办户规定计算或核定销售额,并按规定享受各项税费优惠。

  对同一区域内(指县、区、县级市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采取“一照多址”经营的,虽然其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不同,能够分开核算,但仍应由其总机构登记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管理,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汇总区域内所有经营场所的经营收入,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及其他税费。

  对跨区域的个体工商户,采取“一照多址”经营的,应由各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分支机构注册登记和纳税申报,纳税人需要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同时,纳税人在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申报,并如实反映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及纳税申报情况,从而防止漏报少报税费的现象发生。

  对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或同时从事线下和网络开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办理“一址多照”或“一照多址”登记的,其税费征管可比照上述实体经营场所的规定执行。

  对“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纳税人定期开展走访巡查、风险评估,引导纳税人合规经营、诚信纳税,防止其利用“一址多照”或“一照多址”拆分、转移、隐匿销售收入,及时查处逃避税和骗享税费优惠的行为,为各类市场创业主体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AI开票时将“柚子味鱼排”写成“柚子”,怎么办?

当下人工智能(AI)应用逐渐深入各行各业,如何依托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赋能企业开票,将传统需要人工判别的开票内容,转变为规则自动化、判别智能化的AI链路数智化开票,值得关注和探索。

  人工开票面临“选码”难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兴产品快速涌现。传统开票系统依赖开票员人工选取每个商品的开票信息,存在个体主观认知偏差且人工处理速度较慢等问题,难以适应复杂的行业特性与政策变迁。

  商品编码、税目及税率的选择需同时匹配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海关总署颁布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等多套编码体系。

  以常见的薯片为例,因工艺不同,在税收分类编码中分为两个不同的条目。原切薯片的税收分类编码条目为“焙烤松脆食品”(编码103020105),对应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产品通用名“原切马铃薯片”;薯泥压制薯片的税收分类编码条目为“膨化食品”(编码103020104),对应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产品通用名“膨化食品”。有的财务人员未接触过生产线,见“薯片”即选“膨化食品”,将不同工艺混为一谈,导致选错、用错、开错发票。

  一方面,目前的商品编码体系较多,有待统一;另一方面,编码设计滞后于新业态的发展速度。一些新兴产品、复合型商品等没有与之完全对应的条目,存在“无码可选”的问题。有的企业“自主创标”,根据自有业务管理便利创建内部类目,无法与现有商品编码直接对应。有的电商平台自建分类标签,对部分携带附加服务属性的复合型商品等,开票选码依赖电商平台财务人员主观判断,不同电商平台开具发票信息可能不同。

  当前人工智能同样可能误判商品信息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广后,纳税人可将原税控设备中的客户和商品编码等信息批量导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特有名词、关键词匹配的线性逻辑实现快速开票,解决了人工选码效率低、跨平台数据割裂等问题。但是商品编码体系较多、对复合商品的赋码标准缺乏等影响因素依然存在。

  笔者认为,可探索“数据获取—语义理解—多维校验—动态优化”的AI全流程链路开票模式,以更好应对复杂开票场景。依托AI语义处理能力,理解复杂的业务并简单描述,再将其自动匹配到最接近的编码,结合业务合同、支付记录等多维数据交叉校验,不断优化匹配规则。

  从目前来看,实现链路开票尚存待解难题。

  数据质量有待加强。数据校验和机器学习对数据质量要求较高,目前纳税人自行填写商品信息开票的模式让开票行为自由度更高,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有效数据与无效数据掺杂的情况。例如,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兼营物业管理和停车服务,开票时惯性思维选择“现代服务”税目,适用6%的增值税率,未将停车服务对应的销售数据正确开具为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适用9%的增值税率。这使得日常税收征管中预警模型对风险识别的误判率上升,需要人工耗费大量精力追溯数据链路、校准算法逻辑。自由填报数据后失真的错误数据可能“污染”AI模型,AI可能将错误模式视为合理行为,导致错误推荐编码、税率错配等。

  AI应用的技术水平也有待加强。当前AI对非结构化数据解析能力有限,开票项目名称中出现多种规格名、品牌名等数据时,会对商品适用税率判断造成干扰。如开票项目名称为“柚子味鱼排”,AI可能误判商品为“柚子”。同时,在诸如混合销售或减免税政策等复杂业务场景下,AI误判率增加,需要人工介入复核。

  此外,各个行业的商品分类逻辑差异显著,单一AI模型难以兼顾各行业特征,每个垂直领域模型调试都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并且随着行业发展、政策变动等因素还需要模型能够快速迭代响应,调试成本较高。

  “链路开票”落地的解决方案设计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进一步优化商品编码,升级税率、征收率的智能推荐系统等,推动实现销售货物或劳务过程的争议前置、校验前移、标准先定、链路闭环。

  构建商品全生命周期溯源体系。在商品编码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等现有编码规则匹配之外,拓展匹配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GS1编码数据,构建开放共享的商品服务编码知识库。可通过AI自动生成基础词条,匹配对应商品,根据行业标准、优惠政策等变化及时更新对应词条,供纳税人和税务人实时查询使用。通过应用程序编程接口实时调取商品名称、规格、材质等基础信息,依托GS1编码基础标识体系,为每个商品生成独有的“税收数字身份证”,保证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识码寻码”,通过单个商品唯一的“税收数字身份证”选择与之对应且正确的商品编码和税率、征收率。通过管理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获取相关商品的流通路径和销售情况,为行业趋势和经济分析提供数据支撑。

  推动分类体系规范融合。基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服务注释条款,探索构建“业务场景—服务类型—编码税率”模型。在数电发票开票平台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解析业务合同和商品关键词,根据关联属性强、中、弱三层清分处理。对于强关联的关键词自动关联匹配相应商品编码和税率,初步清分出标准化商品征收信息。对于中、弱关联的商品做好人工复核标记,提示转入人工确认环节,可人工一键处理的简单复核业务在确认后更新开票模型知识库。同时,由税务与行业领域的专家代表组成编审委员会,对清分后无法判别的弱关联争议条目进行人工裁定,将可能存在的争议环节前置,提供企业异议申诉渠道,会商解决后定期更新商品服务编码知识库,通过动态增补尽量实现所有货物服务商品代码、名称及税率、征收率的正列举和更新维护。

  打造智能开票精准智控系统。探索扫码开票、人工预填开票和图像识别开票三类开票模式,提升企业规范开票效能。针对已有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的规范化商品,通过扫描对应的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码,自动匹配对应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和税率开具发票,并根据购买方付款的账户信息自动发送给购买方。在开票环节,依托数电发票提高开票效率,同时推进智慧税务场景建设辅助校正开票准确率,实现商品流通全链路自动化“无感”开票。

  通过“系统智能化预填+人工校验修正”的人机协同模式,自动获取纳税人前期人工预填数据,根据业务类型自动预填必填项目,纳税人仅需人工核对补充,解决标准化系统难以覆盖复杂交易场景的问题,同时通过人工修正结果反哺系统迭代开票监测,双向反馈降低误开率。开票系统增设描述词过滤模型,自动屏蔽“柚子味”“芝士味”等风味描述词,聚焦核心商品词预填,当人工核对时弹出提示框“检测到风味描述词,请确认实际商品是否为鱼排?”确认即开票,修正即通过人工修正补充商品特征描述,训练模型提示预填准确度。

  对未纳入GS1编码体系的非标商品,如定制商品、手工制品等,可以采用“图像特征提取+语义分析”技术识别商品外观、结构,智能生成推荐编码,并按照对应税率开具相应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