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市监发[2023]15号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4-25
文号:京市监发[2023]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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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现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5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持续系统推进市场监管部门深化“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坚持首善标准,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放管服”改革,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在完善标准规范便利的市场主体登记模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维护公平竞争,提升政府服务质效等方面持续加强探索,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经营成本,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宽松有序公平的市场环境,帮助市场主体复元气、增活力,为稳经济促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


  1.提高登记信息透明度。以电子营业执照为企业身份通用标识,整合归集更多企业证照信息。全面公示企业登记和备案信息,试点公示企业实缴资本,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2.提高登记注册规范性。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落实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规范和审查标准。全面实行“登记注册核准人”制度,发布登记注册标准手册,以规范化、标准化提升工作效能。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服务,建立健全认证数据共享互认机制,推动实现京津冀企业注册登记、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等业务“跨省通办”,推动商事登记领域电子营业执照互认互通。


  3.提升登记服务便捷度。推动建立全市统一的标准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库,简化住所登记材料。优化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办理程序,实行营业执照、税务、社会保险登记等注销事项“一网通办”,便利市场主体快速退出。拓展外籍人员身份认证渠道,外籍人员持护照、港澳台居民持居住证可在线身份认证,实现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全程网办”。以电子营业执照为依托,为全国统一的电子印章应用提供支撑。


  4.创新登记制度举措。拓宽企业出资方式,支持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制定支持使用虚拟地址网络经营者发展意见,允许个体网店将网络经营场所变更为线下实体经营场所。深化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


  5.优化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深化食品经营许可“全程网办”,完善审批系统,企业可线上申请、查询进度,市场监管部门在线受理、审批、发放电子许可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远程核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延续提示提醒服务。


  探索简化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补办等手续,对于变更可即时办理项目的(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经营项目减项且布局流程及主要设备设施未发生变化),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二)营造规范精准高效的监管环境


  6.推进一体化综合监管落地落实。充分发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联席会议作用,不断完善综合监管体系架构,制定我市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健全综合监管制度机制。深化“6+4”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在原有试点场景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场景范围,优化完善“一业一册”、规范梳理“一业一单”,组织开展“一业一查”,实现对企业监管“无事不扰、无处不在”。


  7.加快推进行政检查事项标准化。研究制定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相关工作规范。制定《北京市行政检查项梳理规则》,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检查项标准规范体系,组织各部门开展行政检查项梳理,进一步细化检查内容、检查主体、检查标准,形成标准规范、可操作实施的行政检查项和检查单。


  梳理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检查事项,进一步完善行政检查标准,规范日常监管行为。


  8.持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推进制度健全、数据共享、平台优化,制定第四批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推动消防安全、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生态环境等领域纳入联合抽查清单的事项全部实行跨部门联合检查,进一步提升部门联合抽查效能。


  9.深入实施风险分类监管。建立健全本市行业风险分类管理指标体系和管理规范,形成四级监管对象库,统筹推进风险评价结果汇聚,不断丰富完善风险分类结果应用场景。


  健全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体系。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的常态化运用。2023年底前,实现市场监管系统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特种设备等专业领域监管的有效结合,建立健全相应专业领域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


  10.建立信用惩戒缓冲期。对于首次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的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下一年度年报进行补报的,不予执行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等信用惩戒措施或实施相关行政处罚。对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引导其采取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经合理说明理由,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1.实施公示信息抽查容错。对公示信息抽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填报公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及网店地址等一般状态信息有误,或重要信息中存在非主观故意的明显错误的,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以允许修改,不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鼓励市场主体开展即时信息自我纠错。


  12.探索重点领域监管方式创新。探索食品安全领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实施非现场监管,避免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必要打扰。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监管,提升工业产品质量监管效能。


  针对部分重要民生行业领域,分领域出台明码标价规定,为相关市场主体实施明码标价行为提供具体指引。


  13.加强综合执法能力建设。统筹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力量,深入开展“铁拳”、“筑安”等专项行动,加强民生领域、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制定完善执法工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升执法效能。加强区域协作,推动京津冀市场监管区域执法协作深入开展。


  (三)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环境


  14.构建公平竞争制度环境。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程序性规定。建立重大政策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提高专业审查水平。研究制定重点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持续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监督考核,开展政策措施抽查,促进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成效。


  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区域协作机制,持续开展京津冀抽查互查,清理妨碍三地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打破地区封锁,破除行政壁垒。


  15.创新竞争监管方式。研究制定《北京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北京市平台算法反垄断合规指引》,为破除平台企业数据垄断,预防和制止算法滥用提供理论支撑,为经营者提升反垄断合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提供规则指导。


  打造海淀、通州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培育建设北京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


  16.提升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效能。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竞争执法人才队伍,充实执法力量,提高执法能力。强化反垄断专家库智力支持作用,增强反垄断执法的前瞻性、科学性和针对性。组织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


  加强反垄断领域京津冀协同合作。开展反垄断领域专家库资源共享,针对新型、疑难、典型案件,畅通会商渠道,通过探索联合办案等方式,共同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17.整治中介机构垄断行为。坚决整治交通运输、公用事业等领域行政机关变相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干预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等行为。


  18.高效推进经营者集中简易程序反垄断审查工作。建立健全经营者集中申报预警机制,及时提醒企业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降低企业经营法律风险。制定经营者集中申报系列指南,便利和规范企业申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四)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


  19.着力规范重点领域涉企收费。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截留减负降费红利等行为。依法查处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领域,以及商业银行、企业宽带、中介服务等领域的价格违法行为。会同民政部门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部分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现场联合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行业协会商会的价格违法行为。联合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每季度对航空口岸进行一次收费行为专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20.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推动市场主体歇业“一次办”,实现市场监管、税务、人力社保、医保、公积金等5个部门办理事项“一窗受理、一网申报、并联审批”。


  21.持续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制定专项行动方案,严厉打击恶意注册申请商标、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侵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权利等违法行为。


  22.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对安全风险较低、技术较为成熟的数据终端、多媒体终端等9种产品不再实行强制性认证,依法依规做好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管理工作。


  23.探索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检自证。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和试点工作部署,探索在条件完备、具有良好质量管理水平和信用的电信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家用电器和汽车生产企业开展自检自证试点。


  (五)帮扶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24.深化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以产业聚集区为重点,引导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持续优化试点平台服务,在试点区域或领域内为企业提供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


  25.发挥标准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标准化活动,持续发挥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引导作用,鼓励企事业等单位在科技创新、高精尖产业、绿色发展、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参与标准研制。


  26.推动质量技术基础服务京津冀协作。以首都标准化委员会为平台,发挥“3+X”标准化协作机制作用,围绕交通、消防等重点领域推动区域协同地方标准制定。联合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以民生关切和社会关注领域为重点,选取2到3个领域,组织取得市级资质认定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能力验证并通报结果。围绕医疗卫生、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制定京津冀共建计量技术规范。


  27.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有序发展。支持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个体工商户有序延续、转型升级。允许个体工商户自愿变更经营者,自动延续成立时间、字号、档案等信息,同步申请变更食品经营等许可证件。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转型升级为企业组织形式的,在结清相关税费及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推进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电子化,完善个体工商户跨区域迁移手续。


  28.推动广告业高质量发展。做好重点企业服务对接工作,建立“点对点”服务对接机制,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加快出台促进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三品一械、金融投资理财等重点领域广告发布合规指引。


  (六)提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


  29.提升政务服务电子化智能化水平。不断完善“e窗通”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进一步提升“一网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工业生产许可证审批全程网办系统,持续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注销事项的“跨省通办”。完善市场监管系统统一、集约、智能的数字服务平台建设,探索智能审批模式。


  30.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制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事项工作标准汇编》,规范市场监管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在受理、审查、决定、颁证、送达等各环节的工作程序,持续优化完善政务服务办事指南。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党组对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统一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联络协调机制,细化任务层级和责任分工,定期汇集任务进展情况,强化跟踪督办,确保改革任务落地。各主责处室要加强改革任务的顶层设计、整体谋划和协同推进,完善体制机制建设,加强对区局的工作指导。全市层面的改革任务要注重统筹安排,加强与其他各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一体化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各区局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落实好本区改革任务,切实保障政策实施效果。


  (二)抓好政策落实。持续关注企业群众反映集中的难点问题,打通政策落实中的堵点。各部门应密切关注改革进展,加强对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情况评估,开展政策成效研究,持续优化实施路径,并做好后续工作谋划。继续开展“局处长走流程”专项活动,促进政务服务质量提升,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使改革举措真正利企惠民,让改革成效落实到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北京市私营和个体经济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做好各项改革政策效果评估。


  (三)做好宣传指导。坚持政策解读与改革实效宣传相结合,利用市局官网和政务新媒体平台,多渠道发布和解读改革政策,为企业、群众查询和掌握改革措施创造便利。及时对改革取得的成效进行汇总和宣传,增强政策的导向性作用。加大对一线人员业务指导和政策培训,充分提升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水平,加强企业群众办事过程中的政策讲解引导,确保改革发挥实效。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全文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是什么?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对优化营商环境做出的重要决策部署,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服务“五子”联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工作职责,制定出台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围绕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提升监管效能、打造公平竞争环境、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加强质量技术基础服务、优化涉企服务六个方面,提出具体行动举措,着力破“门槛”、降“成本”、清“路障”、优“服务”,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宽松有序公平的市场环境,帮助市场主体复元气、增活力,为稳经济促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采取哪些措施有效提升市场主体准入便利度?


  为进一步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优化市场准入服务,方便企业开业经营,提出以下主要措施:


  一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将更多企业证照信息整合归集于电子营业执照,方便企业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办事。全面公示企业登记和备案信息,试点公示企业实缴资本。简化住所登记材料,推动建立全市统一的标准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库,为企业住所登记提供便利。优化注销办理程序,实行营业执照、税务等注销事项“一网通办”,实现企业退出更加通畅。


  二是创新登记制度举措。支持知识产权使用权作为企业出资方式。制定支持使用虚拟地址网络经营者发展意见。继续深化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


  三是优化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深化食品经营许可“全程网办”,根据系统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完善审批系统。企业可线上申请和查询进度。优化食品经营许可延续提示提醒服务,食品经营许可即将到期的予以提示。探索简化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补办等手续。


  三、如何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


  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实现规范精准高效监管,重点提出以下举措:


  一是深入推进市场监管机制建设。深化“6+4”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在原有试点场景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场景范围,实现对企业监管“无事不扰、无处不在”,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持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制定第四批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推动消防安全、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生态环境等领域纳入联合抽查清单的事项全部实行跨部门联合检查。建立健全行业风险分类管理指标体系和管理规范,重点围绕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特种设备等领域,健全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


  二是加快推进行政检查事项标准化。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检查项标准规范体系,组织各部门开展行政检查项梳理,进一步细化检查内容、检查主体、检查标准,形成标准规范、可操作实施的行政检查项和检查单。


  三是采取柔性信用监管措施。建立信用惩戒缓冲期,缓解市场主体经营压力。对于首次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的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下一年度年报进行补报的,不予执行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等信用惩戒措施或实施相关行政处罚。对公示信息抽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填报公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一般状态信息有误,或重要信息中存在非主观故意的明显错误的,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以允许修改,不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


  四、在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方面开展哪些工作?


  通过构建公平竞争制度环境、提升公平竞争监管执法效能等打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一是构建公平竞争制度环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程序性规定。建立重大政策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提高专业审查水平。持续开展京津冀抽查互查,清理妨碍三地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二是创新竞争监管方式。研究制定《北京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北京市平台算法反垄断合规指引》,为经营者提升反垄断合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提供规则指导。打造海淀、通州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培育建设北京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


  三是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反垄断专家库智力支持作用,增强反垄断执法的前瞻性、科学性和针对性。组织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坚决整治交通运输、公用事业等领域行政机关变相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干预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等行为。高效推进经营者集中简易程序反垄断审查工作。建立健全经营者集中申报预警机制。制定经营者集中申报系列指南,便利和规范企业申报。


  五、如何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支持市场主体持续发展壮大?


  通过以下举措,持续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创造力:


  一是着力规范重点领域涉企收费。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截留减负降费红利等行为,依法查处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领域,以及商业银行、企业宽带、中介服务等领域的价格违法行为,减少市场主体不合理负担。会同民政部门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联合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每季度对航空口岸进行一次收费行为专项监督检查。


  二是持续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制定专项行动方案,严厉打击恶意注册申请商标、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三是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对安全风险较低、技术较为成熟的数据终端、多媒体终端等9种产品不再实行强制性认证。探索在条件完备、具有良好质量管理水平和信用的电信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家用电器和汽车生产企业开展自检自证试点。


  六、采取哪些措施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通过提供高水平质量技术基础服务,为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一是深化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引导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在试点区域或领域内为企业提供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


  二是发挥标准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标准化活动,鼓励企事业等单位在科技创新、高精尖产业、绿色发展、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参与标准研制。


  三是推动质量技术基础服务京津冀协作。围绕交通、消防等重点领域推动区域协同地方标准制定。联合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围绕医疗卫生、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制定京津冀共建计量技术规范。


  四是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有序发展。个体工商户自愿变更经营者时,可同步申请变更食品经营等许可证。支持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个体工商户有序延续、转型升级。推进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电子化,完善跨区域迁移手续。


  五是推动广告业高质量发展。做好重点企业服务对接工作,建立“点对点”服务对接机制。发布三品一械、金融投资理财等重点领域广告发布合规指引。


  七、如何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让市场主体办事更加高效舒心?


  以提升政务服务电子化、智能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为目标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一是提升政务服务电子化智能化水平。完善、改进“e窗通”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优化工业生产许可证审批全程网办系统,持续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注销事项的“跨省通办”。


  二是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制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事项工作标准汇编》,规范市场监管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各环节工作程序,持续优化完善政务服务办事指南。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要点解读


  一、方案主要通过哪些深化登记注册改革的举措,为企业开办增便利?


  登记注册改革为本轮改革的重点领域之一。通过强化电子营业执照应用、为企业提供更加规范的市场主体登记服务、实现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全程网办”、支持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等一系列举措,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为各类企业开办经营提供便利服务。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网上办理主要优化哪些环节?


  探索远程核查。深化食品经营许可“全程网办”,企业可线上申请、查询办理进度,市场监管部门在线受理、审批、发放电子许可证。目前,食品审批系统已升级改造,食品经营许可事项、仅销售预包装备案事项已于去年12月30日上线试运行。后续将根据系统运行期间在申请和审批端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完善。按照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结合北京市食品经营单位特点,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在经开区探索食品经营许可的远程核查。


  三、通过哪些改革措施实现提升监管效能的目的?


  持续深化“6+4”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在原有试点场景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场景范围,优化完善“一业一册”、规范梳理“一业一单”,组织开展“一业一查”,按照全市“一业一证”改革要求将具备条件的事项纳入“6+4”第三批试点场景。建立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综合监管机制,健全各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实现对企业监管“无事不扰、无处不在”。


  四、如何加强反垄断监管力度?


  将在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领域持续发力,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拟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程序性规定,建立重大政策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提高专业审查水平。研究制定《北京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北京市平台算法反垄断合规指引》,为经营者提升反垄断合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提供规则指导。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组织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


  五、在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方面有哪些侧重点?


  针对重点领域着力规范不合理收费行为,为市场主体营造宽松市场环境。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截留减负降费红利等不合理行为。依法查处市政公用服务、商业银行、企业宽带、中介服务等领域的价格违法行为。联合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每季度对航空口岸进行一次收费行为专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六、提升政务服务质量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我局持续完善“e窗通”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继续提升“一网服务”水平。完善市场监管系统统一、集约、智能的数字服务平台建设,探索智能审批模式。制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事项工作标准汇编》,规范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程序,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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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