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2023]24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21
文号:中评协[2023]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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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有关工作待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相关功能模块升级完善后执行。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12月21日


  附件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会员诚信意识,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是记载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会员信用信息状况的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评协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正式执业会员、见习执业会员。


  第四条 会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会员信用信息披露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并依法保护会员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 中评协负责制定信用档案管理的相关制度,建设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组织开展辖区内信用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档案的建立


  第七条 信用档案记录的会员信用信息是指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评估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的信息,以及对评价其信用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会员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荣誉信息、社会责任信息、提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第八条 基本信息是指会员可以对外公开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 荣誉信息是指会员受到下列主体表彰、奖励情况:


  (一)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政协、民主党派或者人民团体;


  (二)中评协及地方协会;


  (三)中评协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 社会责任信息是指会员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主要包括:


  (一)个人会员担任各级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情况;


  (二)个人会员担任中评协和地方协会理事、专门委员会委员、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三)个人会员参与财政部门、中评协和地方协会课题研究、行业检查、专业评审、培训授课的情况;


  (四)担任人民法院、各级政府部门专家的情况;


  (五)担任高等院校校外导师的情况;


  (六)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参与慈善公益活动的情况;


  (七)单位会员职业责任保险和职业风险基金的情况;


  (八)单位会员为员工缴纳社保人数和年度总额的情况;


  (九)单位会员纳税种类和总额;


  (十)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提示信息是指可能影响会员信用状况,需要信用档案使用者予以关注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会员因执业行为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


  (二)会员被中评协或者地方协会出具关注函、谈话提醒的情况;


  (三)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会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自律管理制度而受到相应处罚或者惩戒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会员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


  (二)会员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会员受到中评协或者地方协会自律惩戒的情况;


  (四)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会员信用信息获取渠道包括:


  (一)会员自行申报;


  (二)中评协和地方协会收集;


  (三)群众反映;


  (四)其他途径。


  第十四条 会员信用信息依据包括:


  (一)审判机关发布的裁判文书;


  (二)国家机关的文件及公告;


  (三)中评协和地方协会的文件及公告;


  (四)慈善公益组织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


  (五)经核实的有关媒体报道;


  (六)社保、市场监管、税务和审计等单位的证明;


  (七)其他依据。


  第十五条 会员信用信息按照谁收集谁核实谁录入的原则,由地方协会和中评协分别录入。


  第十六条 会员信用信息由地方协会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对会员作出的决定属于会员信用信息的,由作出决定的协会负责录入系统。地方协会对非本地会员作出的决定,抄送会员所在地方协会录入系统。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抄送的会员信用信息,由接收协会负责录入系统。


  第十九条 每年3月31日前,会员自愿通过系统向地方协会申报上一年度发生的荣誉信息、社会责任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地方协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并录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系统建立群众监督渠道,群众可以通过公开端口反映会员信用信息线索并提供相关官方网站链接。


  第二十一条 地方协会将群众反映的会员信用信息及相关官方网站链接通过系统告知会员,并以短信或者电话方式提示。会员可以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会员在15个工作日内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地方协会根据会员反馈情况,将属实的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信用档案记录的会员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会员可以通过系统向录入协会提出更正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录入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信用档案记录的会员信用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会员应当自收到撤销、变更决定文书后,通过系统向录入协会提出更正申请。录入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信用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信用档案的电子文档长期保存。会员最近3年的荣誉信息、社会责任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公开显示,可以通过中评协网站查询。


  第二十五条 信用档案中的提示信息为有条件公开信息。会员在连续12个月内提示信息不超过3条的,其提示信息为非公开信息;会员在连续12个月内提示信息超过3条的,其最近3年提示信息全部转为公开信息。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依法对会员进行检查、调查时,需要查询信用档案中非公开信息的,需出具公函。配合查询的协会应当对查询情况进行记录,查询记录应当包括信用档案的查询者、查询原因、查询时间、查询对象、查询内容等。


  查询记录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3年。


  第二十七条 中评协和地方协会为会员出具行业诚信证明。行业诚信证明包含信用档案中的会员信用信息。


  会员通过中评协网站自行开具包括3年内公开信用信息的行业诚信证明。


  会员如需开具包括3年以上的自身信用信息的行业诚信证明,可以向地方协会申请。申请中应明确行业诚信证明的时间范围,是否包括非公开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八条 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应当安排人员专门负责信用档案管理工作,并建立严格和规范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会员信用信息作为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对会员开展综合评价、评先评优、奖励补助、选拔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会员对地方协会作出的涉及其自身信用信息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中评协申诉,对中评协作出的涉及其自身信用信息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中评协申诉委员会申诉。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会员对自行申报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会员申报的信用信息有虚假内容的,地方协会采取谈话提醒、警示及其他自律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三十二条 中评协和地方协会负责信用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收集、录入会员信用信息,办理会员非公开信息查询,按规定程序变更会员信用信息,不得泄露会员非公开信息。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泄露非公开的会员信用信息;


  (二)擅自修改会员信用信息;


  (三)有选择地记录会员信用信息;


  (四)提供虚假的会员信用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评协2019年9月9日发布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中评协[2019]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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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