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2023]24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21
文号:中评协[202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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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有关工作待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相关功能模块升级完善后执行。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12月21日


  附件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会员诚信意识,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是记载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会员信用信息状况的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评协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正式执业会员、见习执业会员。


  第四条 会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会员信用信息披露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并依法保护会员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 中评协负责制定信用档案管理的相关制度,建设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组织开展辖区内信用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档案的建立


  第七条 信用档案记录的会员信用信息是指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评估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的信息,以及对评价其信用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会员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荣誉信息、社会责任信息、提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第八条 基本信息是指会员可以对外公开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 荣誉信息是指会员受到下列主体表彰、奖励情况:


  (一)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政协、民主党派或者人民团体;


  (二)中评协及地方协会;


  (三)中评协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 社会责任信息是指会员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主要包括:


  (一)个人会员担任各级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情况;


  (二)个人会员担任中评协和地方协会理事、专门委员会委员、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三)个人会员参与财政部门、中评协和地方协会课题研究、行业检查、专业评审、培训授课的情况;


  (四)担任人民法院、各级政府部门专家的情况;


  (五)担任高等院校校外导师的情况;


  (六)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参与慈善公益活动的情况;


  (七)单位会员职业责任保险和职业风险基金的情况;


  (八)单位会员为员工缴纳社保人数和年度总额的情况;


  (九)单位会员纳税种类和总额;


  (十)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提示信息是指可能影响会员信用状况,需要信用档案使用者予以关注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会员因执业行为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


  (二)会员被中评协或者地方协会出具关注函、谈话提醒的情况;


  (三)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会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自律管理制度而受到相应处罚或者惩戒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会员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


  (二)会员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会员受到中评协或者地方协会自律惩戒的情况;


  (四)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会员信用信息获取渠道包括:


  (一)会员自行申报;


  (二)中评协和地方协会收集;


  (三)群众反映;


  (四)其他途径。


  第十四条 会员信用信息依据包括:


  (一)审判机关发布的裁判文书;


  (二)国家机关的文件及公告;


  (三)中评协和地方协会的文件及公告;


  (四)慈善公益组织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


  (五)经核实的有关媒体报道;


  (六)社保、市场监管、税务和审计等单位的证明;


  (七)其他依据。


  第十五条 会员信用信息按照谁收集谁核实谁录入的原则,由地方协会和中评协分别录入。


  第十六条 会员信用信息由地方协会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对会员作出的决定属于会员信用信息的,由作出决定的协会负责录入系统。地方协会对非本地会员作出的决定,抄送会员所在地方协会录入系统。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抄送的会员信用信息,由接收协会负责录入系统。


  第十九条 每年3月31日前,会员自愿通过系统向地方协会申报上一年度发生的荣誉信息、社会责任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地方协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并录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系统建立群众监督渠道,群众可以通过公开端口反映会员信用信息线索并提供相关官方网站链接。


  第二十一条 地方协会将群众反映的会员信用信息及相关官方网站链接通过系统告知会员,并以短信或者电话方式提示。会员可以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会员在15个工作日内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地方协会根据会员反馈情况,将属实的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信用档案记录的会员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会员可以通过系统向录入协会提出更正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录入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信用档案记录的会员信用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会员应当自收到撤销、变更决定文书后,通过系统向录入协会提出更正申请。录入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信用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信用档案的电子文档长期保存。会员最近3年的荣誉信息、社会责任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公开显示,可以通过中评协网站查询。


  第二十五条 信用档案中的提示信息为有条件公开信息。会员在连续12个月内提示信息不超过3条的,其提示信息为非公开信息;会员在连续12个月内提示信息超过3条的,其最近3年提示信息全部转为公开信息。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依法对会员进行检查、调查时,需要查询信用档案中非公开信息的,需出具公函。配合查询的协会应当对查询情况进行记录,查询记录应当包括信用档案的查询者、查询原因、查询时间、查询对象、查询内容等。


  查询记录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3年。


  第二十七条 中评协和地方协会为会员出具行业诚信证明。行业诚信证明包含信用档案中的会员信用信息。


  会员通过中评协网站自行开具包括3年内公开信用信息的行业诚信证明。


  会员如需开具包括3年以上的自身信用信息的行业诚信证明,可以向地方协会申请。申请中应明确行业诚信证明的时间范围,是否包括非公开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八条 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应当安排人员专门负责信用档案管理工作,并建立严格和规范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会员信用信息作为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对会员开展综合评价、评先评优、奖励补助、选拔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会员对地方协会作出的涉及其自身信用信息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中评协申诉,对中评协作出的涉及其自身信用信息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中评协申诉委员会申诉。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会员对自行申报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会员申报的信用信息有虚假内容的,地方协会采取谈话提醒、警示及其他自律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三十二条 中评协和地方协会负责信用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收集、录入会员信用信息,办理会员非公开信息查询,按规定程序变更会员信用信息,不得泄露会员非公开信息。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泄露非公开的会员信用信息;


  (二)擅自修改会员信用信息;


  (三)有选择地记录会员信用信息;


  (四)提供虚假的会员信用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评协2019年9月9日发布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中评协[2019]26号)同时废止。


推荐阅读

企业支付并承担旅游费的财税处理


在实务中,企业可能基于奖励或集体福利等因素,企业组织员工旅游,由企业支付并承担全部或部分旅游费。对于这类旅游费支出,企业很多财务人员对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困惑。


1.旅游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旅游费支出中包括往返机票等旅客运输发票,以及可能旅行社开具了旅行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旅游费支出中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2.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各地税务局存在执行口径的差异。


河北税务: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河南税务(2021-04-23)答复: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税务(2020-01-02)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2021-04-27)答复: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苏州税务:《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第6个问答:“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更多税务局执行口径就不再逐一列举,企业在面对旅游费支出时需要搞清楚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对于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可以转换为奖励等进行规避。


3.旅游费支出的会计处理


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区分参加旅游人员的性质,根据不同的税务处理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个人所得税:公司以奖励等名义提供旅游费,公司员工参与的,应将旅游费并入员工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会计核算上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核算,税前扣除并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扣除,可以全额扣除。不能直接以“管理费用”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


支付旅游费:

借:其他应收款——XX员工

贷:银行存款

说明:支付旅游费时,直接体现为代员工支付的费用。


在当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将代垫的旅行费作为奖励金额加入员工的税前收入中并作为工资发放,同时在税后扣除代垫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款——XX员工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②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可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实际支付旅游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也可暂时不确认,待合并工资计算后再确认)


(2)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


依照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对企业雇员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通常不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且虽然财税[2004]11号作为外部人员的劳务收入,但是外部人员通常也不会提供对应的劳务费发票,因此不能计算为佣金。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按照计算扣除限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通常由于不会向免费参与旅游的企业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收取个人所得税,需要把支付的旅游费换算为包含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再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即使会计核算计入“业务招待费”也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额纳税调增。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超额完成某业绩指标的),且对方按照劳务费提供了等额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佣金支出按照财税[2009]29号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支付旅游费实际上等于代垫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贷:银行存款


在实际支付营销人员当月报酬和收到对方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佣金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3)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家属


有些公司会安排员工家属免费参与旅游,其实质也是对公司员工的鼓励与奖励,因此应视为是该员工的奖励所得,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处理,参见前述“(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4)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关系户或促销抽奖中奖者


公司为了维护客情关系,邀请公司客户等参与免费旅游,属于一种交际薪酬行为。除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外,支付的旅游费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部分企业也经常把免费旅游作为促销噱头,把旅游指标用于抽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对于免费提供旅游的,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通常不会向旅游参与人收取税金,而是由企业自行承担。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招待关系户)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促销)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核算无论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都必须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证明该项旅游费支出是跟企业的收入具有相关性,否则即便是当地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扣除的,也可能存在后期被税务局稽查而不予认可的风险。


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结构性存款属于投资理财还是企业存款


保本的我们一般计入“存款”,所获得收益计入“利息收入”;不保本的我们视作理财,计入“投资性金融资产”,亏损与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事实上,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利率、汇率产品,来获取收益,达到增值目的的一种创新存款。它属于理财产品当中的一种。结构性存款是在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结构性存款并不保本,是有可能出现亏损的一种理财。它通过期权与固定收益产品间的组合,使得结构性产品的投资报酬与连接到标的关联资产价格波动产生联动效应,虽然这种金融衍生品出现亏损的概率并不高,但却并不保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结构性存款因为其有“存款”两个字,一直存在账务处理的争议。很多会计认为结构性存款就是存款,应当计入“银行存款”科目下。不过我们通过上面研究结构存款是什么得知,结构性存款是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不适用进入“银行存款”。


其实在2021年,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例:2021年,甲企业买入结构性存款200万元。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2021年底该笔结构性存款获益 15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贷:公允价值损益 15万


2022年10月 以220万出售该比资产


借:银行存款 22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投资收益 5万


二、“结构性存款”涉增值税处理


1、免增值税


根据结构性存款的性质,我们知道,结构性存款并不是存款,而是一种理财产品,属于不保本理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


结构性存款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其在未出售前的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调减纳税额,计“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出售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调增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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