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财会[2023]121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21
文号:深财会[2023]1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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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提升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会计现代服务业新格局,8月11日,我局印发了《加快我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深财会[2023]71号)。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我局研究起草了《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增强实施细则研究制定的科学性,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1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信函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1706室会计处,联系电话:0755-83938739。请在信封上注明“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2.电子邮件。邮箱:szcwkjc@szfb.sz.gov.cn。


  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在意见后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意见后注明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并手写签名确认。


  特此通知。


  附件:


  1.《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1-1.部分项目奖励(补贴)标准(2023)


  2.《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深圳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1日


  附件1


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加快我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深财会[2023]71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切实提升我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服务业新格局,规范《行动计划》有关奖励补贴申报流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报单位(个人)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等规定的项目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经营并满足持续设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


  (二)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行业从业人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深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发布《行动计划》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预算编报,对申报事项进行复审、公示及处理申诉,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奖励补贴经费加强监管。


  第四条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和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市评协”)负责组织《行动计划》项目申报、收集项目申报材料、对申报单位(个人)申报事项进行初审,主要审核申报单位(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并将申报材料初审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协助市财政局发布《行动计划》项目申报通知、完成预算编报和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协助市财政局完成《行动计划》工作的宣传推介和政策解读。


  第五条 申报单位(个人)应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申报项目,提交项目申报表等材料,配合市财政局及市注协、市评协完成申报审核等相关工作。申报单位(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励补贴。受理申报后相关申报资料将不予退还(原件、正本除外)。


  第三章 奖励方向、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一)项中第1点和第2点有关规定,奖励落户我市的国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总部及机构主要负责人。


  (一)奖励条件


  1.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在申报年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进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公布的最新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以下简称“百强排名”);


  (2)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分支机构数量不少于10家;


  (3)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少于100名(含分所);


  (4)《行动计划》实施期间正式落户我市。


  2.资产评估机构总部在申报年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进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公布的最新年度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百家机构名单(以下简称“百强排名”);


  (2)实行一体化管理资产评估分支机构不少于10家;


  (3)资产评估师数量不少于100名(含分支机构);


  (4)《行动计划》实施期间正式落户我市。


  (二)奖励标准和发放形式


  1.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总部


  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总所、资产评估机构总部,按照全国百强排名情况,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奖励资金分三年发放,申报通过后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奖励金额为奖励总额比例的40%、30%、30%。未能保持奖励条件的,当年的奖励不予发放。


  2.机构主要负责人


  对已享受上述落户奖励的会计师事务所总所、资产评估机构总部,按照机构落户奖励额度的10%,给予落户机构主要负责人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分三年发放至申报单位总部账户,申报通过后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奖励金额为奖励总额比例的40%、30%、30%。未能保持奖励条件的,当年的奖励不予发放。


  第七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二)项中第3点有关规定,奖励新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


  (一)奖励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在申报年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条件;


  2.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3.书面合伙协议;


  4.在《行动计划》实施期间取得执业许可,且奖励发放期间事务所营业收入持续增长。


  (二)奖励标准和发放形式


  对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成立后第一个完整年度的营业收入情况,给予培育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资金分三年发放,申报通过后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奖励金额为奖励总额比例的40%、30%、30%,未能保持奖励条件,当年度奖励不予发放。


  第八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二)项中第4点有关规定,奖励进入全国百强排名的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一)奖励条件


  申报单位在申报年度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第一次进入中注协、中评协公布的全国百强排名;


  2.再次进入中注协、中评协公布的全国百强排名,且在过去的三个年度全国百强排名中至少有一次进入,申报年度百强排名高于之前年度最高排名。


  (二)奖励标准和发放形式


  1.首次进入奖励


  按照首次进入的百强排名,奖励分为四档,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机构按首次进入的最高档次享受奖励,不可同时享受较低档次的首次进入奖励。申报通过后一次性发放奖励金额总额的100%。


  2.排名提升奖励


  按照提升名次,奖励分为四档,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按照分档次累计原则计算排名提升奖励,不同档次内的具体排名奖励额度不同。申报通过后一次性发放奖励金额总额的100%。


  首次进入奖励与排名提升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九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三)项中第6点有关规定,奖励首次服务资本市场的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一)奖励条件


  1.会计师事务所在申报年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成立后首次开展IPO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服务(不含新三板)的会计师事务所;


  (2)成功为企业(公司)出具审计报告、企业(公司)股票成功发行、出具年度报告并完成全部收款;


  (3)会计师事务所未因该项业务的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自律惩戒。


  2.资产评估机构在申报年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成立后首次开展并完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重大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


  (2)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成功开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按照《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常态化发行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等规定,成功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业务且项目收费金额大于50万元;


  (3)资产评估机构未因该项业务的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自律惩戒。


  (二)奖励标准和发放形式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按照申报单位数量和业务金额等情况给予奖励,年度合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申报通过后一次性发放奖励金额总额的100%。


  第十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三)项中第7点有关规定,奖励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做精做专。


  (一)奖励条件


  申报单位在申报年度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被财政部认定为“专精特”典型示范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2.入选市级、省级、国家级“专精特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二)奖励标准和发放形式


  1.被财政部认定的“专精特”典型示范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入选市级、省级、国家级“专精特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获评“专精特新”情况分为三档,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与我市其他“专精特新”奖励重复的,按就高补齐原则进行奖励。


  申报通过后一次性发放奖励金额总额的100%。


  第十一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五)项中第15点有关规定,奖励市注协、市评协开发建设行业基础设施。


  (一)奖励条件


  申报单位在申报年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开发建设本行业智能审计作业平台及辅助工具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


  2.投入经费开发建设作业平台及辅助工具并免费推广;


  3.开发建设的作业平台及辅助工具被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及行业内机构共同认定技术水平先进、降本增效明显。


  (二)奖励标准和发放形式


  按照市注协、市评协投入经费的30%,给予协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报通过后一次性发放奖励金额总额的100%。


  第十二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四)项中第10点有关规定,奖励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一)奖励条件


  申报单位在申报年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行动计划》实施期间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并稳定运行12个月以上且境外年度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所在国家或地区上年度会计报表日官方汇率折算);


  2.分支机构须与总部品牌统一、收入纳入申报单位合并报表。


  (二)奖励标准和发放形式


  按照设立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数目,给予每家会计师事务所总所、资产评估机构总部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申报通过后发放一次性奖励金额总额的100%。


  第十三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四)项中第11点有关规定,奖励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总所组建或加入国际知名会计网络(联盟)。


  (一)奖励条件


  申报单位在申报时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在《行动计划》实施期间加入的国际会计网络(联盟)须位于申报当年《国际会计公报》公布排行榜前20名,《行动计划》实施期间内已成功申报该项奖励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再次申请;


  2.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在我市成功组建的国际会计网络(联盟)排名须位于申报当年《国际会计公报》公布排行榜前20名并在奖励发放期间持续保持前20名,且该国际会计网络(联盟)总部在深圳(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二)奖励标准和发放形式


  1.加入国际知名会计网络(联盟)


  按照已加入的国际会计网络(联盟)在《国际会计公报》最新公布的排行榜的排名情况,给予会计师事务所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申报通过后一次性发放奖励金额总额的100%。


  2.组建国际知名会计网络(联盟)


  按照已组建的国际会计网络(联盟)在《国际会计公报》最新公布的排行榜的排名情况,给予会计师事务所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奖励资金分三年发放,申报通过后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奖励金额为奖励总额比例的40%、30%、30%,未能保持奖励条件,当年度奖励不予发放。


  第十四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五)项中第12点有关规定,市注协、市评协每年组织宣传推介本市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重大行业平台、优质品牌项目的活动,按照经审定的活动经费总额给予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50%比例。


  第十五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五)项中第13点有关规定,奖励主导或者参与国内外现行有效的标准制定并经发布的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


  (一)奖励条件


  主导或参与国内外会计行业现行有效的标准制定并经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制定并经发布的标准须为《行动计划》实施期间现行有效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


  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的国际标准、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组织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


  国家标准: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推荐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现行有效的行业标准;全国性的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准则体系内相关标准。


  深圳市地方标准:已获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地方标准。


  “主导”是指申报单位从业人员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担任组长或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五名,“参与”是指申报单位从业人员为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五名以外的其余成员。


  (二)奖励标准和发放形式


  1.按照主导制定并经发布现行有效的会计行业标准等级,奖励分为四档,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按照参与制定并经发布现行有效的会计行业标准等级,奖励分为四档,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申报通过后一次性发放奖励金额总额的100%。


  第十六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五)项中第14点有关规定,补贴被认定为市级会计(资产评估)产业园区(示范楼宇)共用基础设施建设和会计、审计、评估机构租金。


  (一)补贴条件


  市级会计(资产评估)产业园区(示范楼宇)须经市财政局认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园区(示范楼宇)有完整的建设和发展规划,有明确的行业特色和定位,在土地、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和会计产业发展规划,对本市会计产业发展有较强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


  2.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园区(示范楼宇)的管理机构应为深圳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社会团体法人机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制度健全,近3年内无纳税和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市级会计(资产评估)产业园区(示范楼宇)建筑面积不低于1.5万平方米;其中,产业园区用于会计、审计、评估及相关会计行业企业使用面积应不少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60%,园区(示范楼宇)招商率完成80%以上;


  4.入驻的会计、审计、评估等行业相关企业数量10家以上,已入驻行业相关企业运营收入不低于8亿元,且入驻会计、审计、评估企业收入总额占全部入驻企业运营收入的60%以上;


  5.园区(示范楼宇)物业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申请认定后5年内(含)不得变更使用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申请认定后剩余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含);


  6.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园区(示范楼宇)企业提供会计(资产评估)专业技术及咨询等业务服务,以及完备的会议场所、设施设备、餐饮等各项配套服务;


  7.申报认定的园区(示范楼宇)开发建设符合市、区规定的其它要求及法律法规确定的其它条件。


  (二)补贴标准和发放形式


  自被认定之日起,给予市级会计(资产评估)产业园区(示范楼宇)管理机构所在区的财政部门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期限三年。未能保持补贴条件,当年度补贴不予发放。


  第十七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六)项中第16点有关规定,奖励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从业人员在我市执业注册并开展业务。


  (一)奖励条件


  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行动计划》实施期间新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承诺在我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连续全职工作满2年;


  2.在《行动计划》实施期间新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并完成登记后,承诺在我市的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连续全职工作满2年。


  (二)奖励标准和发放形式


  给予符合奖励条件的个人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报通过后一次性发放奖励金额总额的100%。


  第十八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六)项中第17点有关规定,补贴我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发展领头羊和生力军。


  (一)补贴条件


  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被财政部纳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培养工程的我市从业人员;


  2.被财政部纳入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国际化人才建设工程的我市从业人员;


  3.被财政部纳入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党外代表人士培养工程的我市从业人员;


  4.被财政部纳入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青年素质提升工程的我市从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和发放形式


  给予参加每项培养工程的申请人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申报通过后一次性发放补贴金额总额的100%。


  第十九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六)项中第17点有关规定,市财政局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组织开展国际化、年轻化、复合型会计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六)项中第18点有关规定,市注协、市评协编制行业菁英人才名单并按照行业菁英人才影响力制订补贴标准,申报补贴经费。


  第二十一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六)项中第19点有关规定,市财政局指导市注协、市评协制定行业人才标准并推广使用,市教育局、人力资源保障局、住房建设局、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为行业高端人才子女入学、人才奖励、人才房购买、医疗保健等提供便利和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六)项中第21点有关规定,奖励新引进行业领军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


  (一)奖励条件


  申报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引进国家、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认定的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领军人才不少于1名且在申报单位专职执业。


  2.引进符合我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名单中的人才不少于1名且在申报单位专职执业;


  (二)奖励标准和发放形式


  1.给予引进国家、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最高10万元的奖励,按照人才等级和引进人数给予不同标准奖励。


  2.给予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最高5万元的奖励,按照人才紧缺程度和引进人数给予不同标准奖励。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发布《行动计划》项目资金申报通知,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个人)须在满足奖励(补贴)条件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报,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享受奖励(补贴)权利,不可追溯。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个人)根据申报通知向市注协、市评协提交材料。


  第二十六条 市注协、市评协核验申报资料,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即进入初审程序;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申报单位(个人)应当在限期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放弃申报;补正两次仍未达到要求的,视为不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经初审通过的,市注协、市评协向市财政局提交初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集体决议等审查流程。


  第二十八条 已提交完整申报资料的申报单位(个人),市财政局自申报截止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下达奖励(补贴)资金程序。资金实际拨付需根据市财政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安排办理,2023年度奖励(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1。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在审核完成后向社会公示拟奖励(补贴)单位(个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单位(个人)名称、奖励(补贴)项目、奖励(补贴)金额等。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反映。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市财政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必要时可重新组织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奖励(补贴),由市财政局负责向申报单位作出解释。


  第三十条 公示期满,对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财政局下达奖励(补贴)资金。申报单位(个人)根据市财政局通知提交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工作证明等文件后,市财政局正式下达奖励(补贴)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行动计划》和我市其他同类型政策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因为同一事项符合本行动计划不同优惠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三条 对于需要“一事一议”的特殊项目,经市财政局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奖励额度,并报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市财政部门纳入预算。


  第三十四条 《实施细则》中奖励(补贴)对象中明确包含分所(分支机构)的项目,我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申报奖励(补贴),未明确包含分所(分支机构)的项目,分所(分支机构)则不得申报。


  第三十五条 奖励(补贴)政策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2


《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印发了《加快我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深财会[2023]71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自2023年8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行动计划》第29条明确“本行动计划具体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另行制订操作指南、管理办法等。”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产业扶持政策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要求当年政策当年兑现。我市出台的《行动计划》,引起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的高度关注,《中国会计报》专门做了相关报道。我市重点培育和引进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对《行动计划》充满期待,行业从业人员也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后续落实细则。


  为贯彻落实《行动计划》,规范有关奖励补贴申报流程,保证资金安全高效,我局研究起草了《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一)理论研究。一是认真学习领会市委有关精神和市政府常务会有关要求,找准资金奖补重点和导向,提高经费使用精准性和安全性,切实发挥《行动计划》对行业发展的激励作用。二是吸收苏州、宁波等地会计评估行业扶持政策落地实施的有关做法,学习借鉴我市金融等多个专项资金管理先进经验,切实提高《实施细则》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二)走访调研。在《实施细则》初稿起草过程中,我局赴外地走访多家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深入调研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听取机构和从业人员对《行动计划》落地的具体意见建议。汇总整理后,将合理的意见建议转化为具体内容。我局多次组织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资产评估协会座谈研讨,结合行业实际,研究起草了《实施细则》初稿。


  (三)征求意见。按照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拟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梳理汇总有关建议并及时反馈采纳情况,进一步修正完善《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为职责分工。市财政局、市注协和市评协共同推进《行动计划》的申报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并发布《行动计划》,组织预算和资金拨付,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市注协、市评协负责收集申报材料和初审,并协助市财政局完成相关工作。申报单位(个人)应遵守规定,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通过虚假手段获取奖励补贴。


  第二部分为奖励方向、条件和标准。细化奖励(补贴)条款共17条。通过《实施细则》正文和附表,进一步明确申报单位(个人)、奖励(补贴)具体条件、具体标准、具体时限和比例等。《实施细则》更具操作性。


  第三部分为项目申报、审核和监管。申报单位(个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和有效期内申报,奖励事项不追溯。市注协、市评协初审(市注协、市评协为申报单位的除外),市财政局复审、公示、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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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