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社[2023]155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26
文号:浙财社[2023]1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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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医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财办[2018]43号)、《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基金定义。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


  (二)基本原则。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三)专户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基金筹集


  (四)基金收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收入包括:财政补贴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


  财政补贴收入指各地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在一般公共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捐赠收入指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利息收入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指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需求、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省级财政根据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三、基金使用


  (五)救助对象范围。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范围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及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对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六)基金支出范围。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包括:资助救助对象参保支出;医疗费用救助支出;其他支出等。


  资助救助对象参保支出指按规定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支出。


  医疗费用救助支出指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对个人负担部分按救助标准规定予以补助的支出,主要包括住院费用支出、门诊费用支出。


  其他支出指根据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方面支出。


  四、基金管理


  (七)支出户管理。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开设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户,通过支出户进行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已实行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的地区,可不设支出户,直接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救助对象。支出户的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该账户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向财政专户上缴该账户利息收入。支出户除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医疗救助资金、向医疗救助对象支付救助资金、原渠道退回支付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支出户发生的业务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应按季度缴入财政专户,并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


  (八)基金支付。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由医保部门将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救助人数、参保资助标准及资金总量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参保资助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大病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补助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的,由医保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由财政专户拨付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户。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直接支付医疗救助对象。


  (九)基金对账。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各地财政、医保部门应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每年2月28日前,医保部门应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上年度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


  (十)基金结余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各地应进一步完善救助方案,确保基金均衡合理使用,确保救助对象最大程度受益。


  五、基金监督


  (十一)严控支出范围。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专项用于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基金不得用于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机构运行和人员经费,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挪作他用。


  (十二)信息公开。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救助人次、救助金额等情况,各地医保部门应通过网站、公告等形式按季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绩效管理。各地医保、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确保绩效目标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十四)监管职责。各地医保部门应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定期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医疗服务和收费情况,对医疗服务质量差、医疗行为违规的,暂缓或停止拨付其医疗救助结算资金。各地医保和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对各地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基金使用情况、基金材料报送情况和基金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结果纳入绩效考评。


  (十五)法律责任。存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立即纠正、扣回、停拨上级补助资金外,还应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级财政、医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纪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六、其他


  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财政、医保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浙江省现行医疗救助相关政策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国家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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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可探索“数据获取—语义理解—多维校验—动态优化”的AI全流程链路开票模式,以更好应对复杂开票场景。依托AI语义处理能力,理解复杂的业务并简单描述,再将其自动匹配到最接近的编码,结合业务合同、支付记录等多维数据交叉校验,不断优化匹配规则。

  从目前来看,实现链路开票尚存待解难题。

  数据质量有待加强。数据校验和机器学习对数据质量要求较高,目前纳税人自行填写商品信息开票的模式让开票行为自由度更高,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有效数据与无效数据掺杂的情况。例如,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兼营物业管理和停车服务,开票时惯性思维选择“现代服务”税目,适用6%的增值税率,未将停车服务对应的销售数据正确开具为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适用9%的增值税率。这使得日常税收征管中预警模型对风险识别的误判率上升,需要人工耗费大量精力追溯数据链路、校准算法逻辑。自由填报数据后失真的错误数据可能“污染”AI模型,AI可能将错误模式视为合理行为,导致错误推荐编码、税率错配等。

  AI应用的技术水平也有待加强。当前AI对非结构化数据解析能力有限,开票项目名称中出现多种规格名、品牌名等数据时,会对商品适用税率判断造成干扰。如开票项目名称为“柚子味鱼排”,AI可能误判商品为“柚子”。同时,在诸如混合销售或减免税政策等复杂业务场景下,AI误判率增加,需要人工介入复核。

  此外,各个行业的商品分类逻辑差异显著,单一AI模型难以兼顾各行业特征,每个垂直领域模型调试都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并且随着行业发展、政策变动等因素还需要模型能够快速迭代响应,调试成本较高。

  “链路开票”落地的解决方案设计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进一步优化商品编码,升级税率、征收率的智能推荐系统等,推动实现销售货物或劳务过程的争议前置、校验前移、标准先定、链路闭环。

  构建商品全生命周期溯源体系。在商品编码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等现有编码规则匹配之外,拓展匹配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GS1编码数据,构建开放共享的商品服务编码知识库。可通过AI自动生成基础词条,匹配对应商品,根据行业标准、优惠政策等变化及时更新对应词条,供纳税人和税务人实时查询使用。通过应用程序编程接口实时调取商品名称、规格、材质等基础信息,依托GS1编码基础标识体系,为每个商品生成独有的“税收数字身份证”,保证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识码寻码”,通过单个商品唯一的“税收数字身份证”选择与之对应且正确的商品编码和税率、征收率。通过管理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获取相关商品的流通路径和销售情况,为行业趋势和经济分析提供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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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造智能开票精准智控系统。探索扫码开票、人工预填开票和图像识别开票三类开票模式,提升企业规范开票效能。针对已有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的规范化商品,通过扫描对应的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码,自动匹配对应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和税率开具发票,并根据购买方付款的账户信息自动发送给购买方。在开票环节,依托数电发票提高开票效率,同时推进智慧税务场景建设辅助校正开票准确率,实现商品流通全链路自动化“无感”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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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未纳入GS1编码体系的非标商品,如定制商品、手工制品等,可以采用“图像特征提取+语义分析”技术识别商品外观、结构,智能生成推荐编码,并按照对应税率开具相应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