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发[2023]2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贵州省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27
文号:黔府发[2023]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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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等文件精神,以数字化发展助力政府职能转变,以数字政府建设助推贵州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整体协同、集中集约、敏捷高效、安全可控推进全省一体化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政府治理全方位、系统性流程再造和模式优化,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贵州实践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架构


  围绕“3+2+8”的数字政府总体架构,打造“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协同”的政府治理和服务新格局,引领驱动经济社会数字化发展。


  三大基础能力。提升全省一体化的数字政府基础设施、数据资源、核心门户能力,集中集约提供共性服务,夯实全省数字政府基础底座。


  两大关键支撑。强化数字政府安全保障和建设管理制度规则支撑,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自主可控水平,强化安全责任,健全建设管理制度、规范、标准,保障数字政府安全高效运行。


  八大应用领域。有序推进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建设,聚焦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政务民生服务、生态环境保护、数字机关、政务公开、城市管理等重点领域,建设一批典型应用,带动其他领域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提升。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省一体化数字政府基础底座更加坚实,安全保障更加有力,制度规则更加协调,重点领域数字化履职能力显著提升,在服务重大战略、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到2035年,基本建成“一体协同、数智赋治、以人为贵”的现代化数字政府,总体建设水平持续保持在全国第一梯队,有效驱动我省数字化转型发展。


  二、建设完善全省一体化的数字政府基础设施体系


  (一)全面提升贵州政务云统揽能力。加快推进贵州政务云平台信息技术创新改造和升级扩容,整合各市(州)政务云资源。原则上全省政务信息系统和政务数据应统一存储于贵州政务云平台。建设完善全省统一的政务云资源管理系统,强化政务云资源统筹调度和应用全环节监管。


  (二)全面提升电子政务网络支撑能力。推动电子政务外网骨干网扩容升级和双链路智能化建设,加快互联网协议第6版(IPv6)改造。推动电子政务外网省市县乡村五级全覆盖,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向企事业单位延伸。建设完善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管理系统,对非涉密电子政务网络全覆盖监管。进一步推进非涉密业务专网与电子政务外网整合。探索涉密网与非涉密网的跨网数据安全合规交换机制。


  (三)全面提升技术支撑平台服务能力。加快推进数据、身份认证、地图、视频、审批、区块链、人工智能、信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数字档案等各类共性共用中台建设和应用,构建全省统一的集约化技术支撑体系。


  三、建设完善全省一体化的数据资源体系


  (一)持续做大数据资源总量。构建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建立省市县三级公共数据“一本账”目录,推进公共数据目录“应编尽编”、公共数据资源“应归尽归”,探索社会数据“统采共用”模式。优化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地理空间、宏观经济、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建设面向乡村振兴、市场监管、公共安全、生态环保、基层治理、社会信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领域的主题数据库。


  (二)持续完善数据管理机制。健全省市县三级数据资源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公共数据归集管理、授权运营等制度。建立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数据专员考核机制,强化数据专员工作协同。探索在国有企事业单位推广数据专员工作机制。


  (三)持续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优化提升省数据共享交换、开放、流通交易等数据服务平台能力。聚焦社保、不动产、通信、医保、税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领域,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数据有序供给。探索制定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责任清单。推动数字政府、数字乡村、城市运营、智能煤矿、智慧医疗、智慧旅游等应用场景建设。


  四、建设完善全省一体化的核心门户体系


  (一)加快建设完善政府服务“总出口”。依托全省统一的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及移动端(中国·贵州),各级政府分级分区域接入面向全省群众和市场主体的应用,汇集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探索各级各类政府服务资源智能重组、按需推送,打造网上政府服务的统一门户。


  (二)加快建设完善便民惠企服务“总窗口”。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移动端(贵人服务)和贵州省企业综合服务平台(贵商易),整合各级各部门政务服务系统,推进高频公共服务“一网通办”,深化政务服务“掌上办”,聚焦“政策找企业、企业找政策”,构建企业全周期服务体系,打造便民惠企服务的统一门户。


  (三)加快建设完善政民互动“总客服”。依托全省统一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系统,整合全省政务热线资源,推动与部门业务系统信息共享,推动实现诉求受理和业务办理有效衔接,推动12345、110与119、120等紧急热线和水电气热等公共事业服务热线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打造政民互动的统一门户。


  (四)加快建设完善线上监管“总枢纽”。依托全省统一的“互联网+监管”系统,推动对接国家部委和省内自建监管系统,统一汇聚非涉密监管数据,推进食品、药品、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监管应用,打造政府线上监管的统一门户。


  (五)加快建设完善政府协同办公“总入口”。依托省电子政务一体化办公平台及移动端(贵政通),集中管理组织机构、人员信息,逐步整合接入各级各部门建设和应用的政务信息系统,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全覆盖,打造政府协同办公的统一门户。


  五、建立健全数字政府安全保障体系


  (一)强化安全管理责任。厘清政务信息系统全生命周期管理职责边界,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安全协同联动机制。建立数字政府安全风险评估、责任落实和重大事件处置机制。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参与政府信息化建设、运营企业规范管理。


  (二)严格落实安全制度。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存储、共享开放、销毁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和标准,完善网络安全、保密监测预警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制度,定期开展网络安全、保密和密码应用检查,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三)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建立健全动态监控、主动防御、协同响应的数字政府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强化日常监测、通报预警、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电子文件形成、传输、存储等全流程的安全合规,加强新技术在安全领域的应用,提升数字政府整体安全防护能力。


  (四)提高自主可控水平。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领域安全可靠技术和产品应用,加强相应运维保障能力建设,切实提高自主可控水平。开展对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评估,加强监督管理。


  六、建立健全数字政府制度规则体系


  (一)持续完善管理机制。优化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机制,各级建立健全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立项、评审、验收等项目全流程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审计监督,强化项目绩效管理,避免分散建设、重复建设。开展示范应用评选,鼓励各级各部门开展应用创新、服务创新和模式创新。


  (二)持续完善法规制度。将数字政府建设中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实在管用的做法及时上升为制度,适时推动数字政府建设地方立法。及时修订和清理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数字政府建设不相适应的条款。


  (三)持续完善标准规范。加快推进数字政府相关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健全完善涵盖项目立项、资金、建设、数据、安全、运行、评估评价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加大数字政府标准推广执行力度,建立评估验证机制,提升应用水平。


  七、有序推进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体系建设


  (一)推进多措并举的大数据与经济调节融合应用。构建全省经济社会运行监测数字化体系,分级分类汇聚分析工业、消费、税收、财政、金融、农业农村等经济社会运行重点领域基础数据。建设经济运行辅助分析系统,建立由部门核心业务指标、宏观经济统计监测指标、重点工作任务指标等构成的指标体系,支撑经济运行统计分析和监测,强化决策支持能力。


  (二)推进智能高效的智慧市场监管应用。加强监管事项清单数字化管理,运用多源数据对监管对象分级分类,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措施。建设完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体系。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建设,优化平台功能。


  (三)推进线上线下融合的社会治理应用。提升网上行政复议、网上信访、网上调解等工作水平。实施“互联网+基层治理”行动,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强化基层治理主题库及村级“一张表”建设与推广应用,做好大数据助力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加快推进政法智能化建设,完善“大应用、大数据、大平台”智慧政法体系,拓展“天网工程”“雪亮工程”覆盖范围。推进智慧消防物联网数据平台建设。完善应急指挥“一张图”,提升应急监测、预警、指挥调度能力。


  (四)推进便利敏捷的政务民生服务应用。持续打造“贵人服务”品牌,深化“一网一窗通办”和“一网督办”,实现一般政务服务事项100%“全程网办”,个人事项90%“移动办”,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同步制发比例达90%。推进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西部中心建设,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创新发展。加快“大教育”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快就业信息化建设应用,深化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用”,建好重点省份农民工服务省级“一张网”,提高外出务工组织化程度。


  (五)推进多方共治的生态环境保护应用。推进生态环境综合管理大平台建设,构建生态环境“一本账、一张网、一张图”管理体系,加强部门间生态环境数据共享互换。按照国家碳排放智能监测和动态核算体系要求,推动形成集约节约、循环高效、普惠共享的绿色低碳发展新格局。建设省市县三级贯通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支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


  (六)推进扁平高效的数字机关应用。推进决策信息资源系统建设,充分汇聚整合多源数据资源,拓展应用场景。以信息化平台固化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流程,推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公共资源交易等全流程数字化运行、管理和监督。健全互联网平台网民留言办理工作机制,探索“互联网+督查”新模式。


  (七)推进智能集约的政务公开应用。完善政务公开信息化平台,建设分类分级、集中统一、共享共用、动态更新的政策文件库。优化政策智能推送服务,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以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统一知识问答库为支撑,灵活开展政民互动。以数字化手段感知社会态势,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八)推进数据驱动的城市管理应用。以贵阳市为试点,加快推动城市精细化管理创新,打造覆盖城市运行监测、决策预警、治理调度的综合性管理平台,逐步在各市(州)推广应用。建设省级城市运行监控平台,接入各市(州)城市运行管理核心数据,监测城市运行状态,支撑跨域指挥协同。


  八、以数字政府建设引领驱动经济社会数字化发展


  (一)助推数字经济发展。以数字政府建设带动行业数据汇集和共享开放,驱动各行业数据应用场景打造,建立与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相适应的治理方式和监管模式,助推数据清洗、标注、渲染、分析与可视化、数据安全等产业发展壮大,促进数字经济产业集群发展。开展数据要素登记服务,探索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


  (二)驱动数字社会建设。依托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和线下社区服务机构,推广应用智慧便民服务终端机,提供线上线下相融合的社区生活服务、公共服务、社区治理等服务,集约建设便民惠民智慧服务圈。强化教育、健康、文旅、体育、社保等服务数字化转型,应用数字化手段加强就业、养老、儿童福利、托育、家政等民生领域供需对接。


  (三)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实施“数智黔乡”工程,建设“数智黔乡”产业互联网平台的省级核心枢纽平台和市级运营平台,加快农业全产业链数字化转型,打造一批农业数字化转型标杆。不断扩大全省农产品电商覆盖面。提升乡村文化数字化服务水平。推进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逐步汇聚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查询、就业等政务服务事项。


  九、加强党对数字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数字政府建设工作。各级政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数字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谋划落实好数字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向同级党委报告数字政府建设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协调机制,落实好“云长制”,强化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数字政府建设的机制。


  (二)强化人才支撑。把提高领导干部数字治理能力作为各级行政学院的重要教学培训内容。创新数字政府建设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机制,鼓励和引导省内技术创新人才、团队与国内外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本地专业化人才培养。


  (三)强化考核评估。建立常态化考核机制,按照质量效益原则,建设完善数字政府建设评估指标体系,重点分析和考核统筹管理、项目建设、数据共享开放、安全保障、应用成效等方面情况,将评估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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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