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53号修改)的规定以及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2017年7月20日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发布,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公布继续执行)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相关税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将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相关税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三、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2.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2%。
3.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
4.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
2024年1月9日
附件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7年7月20日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发布,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公布继续执行,根据2024年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修改)
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市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相关税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土地增值税征收率为5%。
(三)以上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适用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的个人房产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相关税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2.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2%。
3.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
4.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
三、除核定征收税种以外,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应征收的其他税收按照单项税种管理的规定办理。纳税人转让、租赁房产应纳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相关税种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背景及意义
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53号修改)的规定,对我局制定的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以确保贵港市税务系统税收执法依据合法有效。本次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为《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2017年7月20日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发布,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公布继续执行)。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的部分表述。为了使税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更加简洁明了,对个人转让和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简化规定为:“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相关税费”,不再具体罗列分别计算征收的税费种名称。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根据现行的税费政策规定分别计算征收相关税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删除《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第二条第(二)项中关于“个人租赁住房、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的房产税征收率为4%”的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的房产税税率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规定执行,对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的房产税税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施行日期的规定
为使税务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的结果能够更好得到贯彻执行,确保贵港市税务系统税收执法依据合法有效,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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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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