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负担,支持做好202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2024年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及本金延期偿还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2024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2024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予以免除,参照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政策,免除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
二、对2024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2024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经贷款学生自主申请,可延期1年偿还,按照有关规定,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2年,延期贷款不计罚息和复利,风险分类暂不下调。
三、国家助学贷款承办银行应按照调整后的贷款安排报送征信信息,已经报送的应当予以调整。
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2024年1月26日
《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及本金延期偿还工作的通知》问答
2024年2月6日 来源:科教和文化司
近日,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及本金延期偿还工作的通知》(财教[2024]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1.《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策部署,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认真研究,报经国务院同意,决定2024年延续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及本金延期偿还政策。
本次措施的出台,预计减免利息24.4亿元,惠及约550万名高校毕业生,有助于缓解贷款学生经济压力和就业压力,帮助学生维护个人信用记录,促进其顺利就业。
2.本次免除利息和本金延期偿还的对象有哪些?
答:本次免除利息和本金延期偿还的对象是2024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在2024年内应偿还本金或利息的贷款学生。
《通知》印发前已经结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不在此次政策资助范围内。
3.本次免除利息的范围如何确定,是否需要申请?
答:本次免除的是2024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贷款学生不需申请,由承办银行直接办理。
一是对于2024年新毕业的贷款学生,因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免除的是自毕业进入还款期后,在2024年内个人应支付的利息。
二是对于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免除的是2024年内个人应支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包括以前年度逾期贷款在2024年内产生的罚息。
4.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如果在《通知》印发前已经偿还了2024年利息,是否能免除?
答: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在《通知》印发前已经偿还的2024年利息,应予以免除,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若承办银行未进行扣款操作,则相应资金不再扣款,贷款学生自行使用。
二是若承办银行已完成扣款操作,则由承办银行将已扣收的应免除利息退回个人账户。
5.《通知》中“参照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政策,免除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如何理解?
答:按照现行政策,学生在读期间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此次免除利息,参照贴息政策执行。
具体安排方式为:免息所需资金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可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已拨付给承办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可用存量资金中支付。不足部分或没有存量资金省份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在2024年预算中安排。
6.2024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可申请延期1年偿还,应如何操作?
答:一是处于还本宽限期的贷款学生,因2024年不需偿还贷款本金,故无需申请延期偿还贷款本金。
二是处于贷款本金偿还期的贷款学生,经本人自主申请,并按承办银行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可延期1年偿还2024年贷款本金,延期贷款不计罚息和复利,最长贷款期限政策不变。本人未提交申请的,默认按原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
三是在《通知》印发前,贷款学生已部分偿还或全部偿还的本金,不可再申请延期偿还。
相关申请渠道由各承办银行负责开通,请贷款学生及时关注。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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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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