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合作区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
在合作区内深加工结转总体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内销,适用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
第三条 适用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的企业,应当在合作区内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本办法所称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是指合作区内企业在合作区内对含有进口料件的货物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达到或超过进口料件和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值合计的30%。
本办法所称进口料件,是指自境外进入合作区的未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包含从内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区外加工贸易企业进入合作区的保税货物。从内地进入合作区申报出口的货物视同进口料件。
第四条 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计算公式为:〔(货物出区内销价格-Σ境外进口料件价格-Σ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Σ境外进口料件价格+Σ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100%≥30%。
计算公式中有关价格的确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货物出区内销价格,以合作区内企业向境内合作区外销售含有进口料件的制造、加工所得货物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二)境外进口料件价格,以合作区内企业进口该料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该料件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从内地进入合作区申报出口的料件价格,以该料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该料件运至合作区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以合作区内企业直接或间接采购自境内合作区外料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该料件运至合作区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五条 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建立的合作区智慧口岸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服平台)应当满足合作区内企业备案和加工增值相关业务办理等要求。海关通过公服平台与相关部门共享企业备案等信息。
第六条 合作区内企业首次申请享受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的,应当通过公服平台“加工增值核算”模块向海关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信息、成品及料件信息、加工工艺等。
在有关货物出合作区内销前,合作区内企业应当按规定通过公服平台“加工增值核算”模块向海关办理加工增值申报手续。加工增值超过30%的,海关系统自动生成该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进口关税确认编号(以下简称确认编号)。如货物内销价格、料件价格以及制造加工工艺等生产情况均未发生变化,合作区内企业可无需重复申请确认编号;上述货物内销价格、料件价格以及制造加工工艺等生产情况任意一项发生变化的,均需按规定申请确认编号。
合作区内企业应当通过公服平台如实申报备案信息、出区内销货物的加工增值情况,对自主核报信息数据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进口企业凭确认编号,按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缴纳相关税款。报关单填制要求如下:
申报地海关填报“横琴海关(代码:5795)”;
进境关别填报“横琴海关(代码:5795)”;
关联备案号填报“A+4位关区代码+年份后2位数字+5位流水号”组成的确认编号,需填报一个以上确认编号的,自第二个确认编号起均填报在备注栏;
征免性质填报“含进口料件加工增值货物(代码:496)”;
监管方式填报“一般贸易(代码:0110)”;
征减免税方式填报“随征免性质(代码:5)”;
运输方式填报“综合试验区(代码:T)”。
其他项目填制规范及相关要求,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海关根据风险分析对合作区内企业申报的加工增值比例和价格、归类、原产地等涉税要素进行抽查审核。
第九条 海关对适用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的合作区内企业实施“一企一户”管理,依法对企业开展稽查、核查。
第十条 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出区内销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免征进口关税:
(一)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加工后制成品属于涉及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实施第一、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措施,且在排除期内的除外)的(以下统称四类措施货物);
(二)仅经过掺混(含掺水、稀释等)、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等一种或多种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
(三)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进口关税的。
第十一条 对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小于30%的货物,从合作区进入内地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适用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如进口料件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一律按对应料件征收进口关税和执行相关措施,并按货物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合作区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实施。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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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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