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区域规[2024]227号 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2-23
文号:发改区域规[2024]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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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印发你省,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可由你省税务等部门提请省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2月23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目录。


  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全国性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


  本目录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生产经营的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执行。


  本目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同步废止。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适时对本目录进行修订。


  一、全国性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


  以上目录按最新修订版本执行。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


  (一)农、林、牧、渔业


  1.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与运营


  2.热带经济林基地建设


  3.动植物药材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农光互补等工农业融合发展


  (二)制造业


  5.深远海养殖、加工产业及装备示范应用


  6.深海鱼油、蛋白粉、甲壳素提取等水产品加工


  7.牛羊肉、牛奶、冻品、燕窝等进口食品的深加工


  8.热带农林产品精深加工


  9.药品、绿色建材生产,农林产品深加工制造(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商品除外)


  10.机制砂生产(年生产100万立方米机制砂以上的建筑石料机制砂一体化生产,鼓励在保障质量前提下,利用废石、尾矿、建筑垃圾等二次资源生产机制砂石)


  11.游艇、邮轮研发、制造、维修保养及配套产业,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船舶研发与建造


  12.低硫油、生物质油的调制与应用


  13.生物质材料研发与应用


  14.有机化工原料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5.化妆品(含汞量不超过百万分之一)研发及生产


  16.专用汽车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7.通用设备(新能源生产专用车辆)制造


  18.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新能源)


  19.摩托车整车及重要零部件制造


  20.教具教学仪器研发及生产


  21.建筑与海洋防护用环保涂料研发及生产


  22.海洋可再生能源装备研发及制造


  23.航天食品、航天生物医药、航天医学研究及应用


  24.深远海搜救打捞装备和技术研发应用


  25.特种干式变压器、电抗器、变流器、无功补偿及电源成套设备和超滤膜净水设备的研发与制造


  26.传统工艺品设计加工生产


  27.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疗仪器设备研发及生产


  28.医疗器械研发及生产,医疗应急防护物资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9.精密机械手表、机械时钟及零部件制造,智能手表及零部件制造


  30.宝玉石加工和珠宝首饰镶嵌制造


  31.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相关的设备研发、制造、检验、维修、销售及配套产业


  32.航空飞行器、航空发动机、航空机载产品的研发、制造与维修保养等运营服务及其配套产业,航空飞行器改装、拆解及再制造


  33.航天运输系统、航天器及其地面设施研发、制造、维修、保养,太空资源勘测与应用


  34.特殊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研发及生产


  35.通用名药物研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6.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


  37.先进适用的制药及生物制剂成套设备制造


  38.8兆瓦及以上海上风电机组技术研发及设备制造


  39.海上风力发电运营维护


  40.新型储能技术研发及设备制造


  41.汽车、船舶、工程机械等通用型零部件生产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2.潜水救捞设备制造


  43.儿童安全座椅研发及制造


  44.智能制造相关仪器仪表、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5.光电子技术和产品(含光纤预制棒、半导体发光二极管、光纤、光纤连接器)研发及制造


  46.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产品及技术研发


  47.饮料的开发生产,果渣、茶渣、咖啡渣等的综合开发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三)建筑业


  48.港口码头建设及养护


  49.沿海深水航道、防波堤和内河航道、通航建筑物建设及养护


  50.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工程


  51.航天发射场运营及养护


  52.沿海公共锚地建设及养护


  53.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建设


  54.运动船艇码头等户外运动基础设施建设


  55.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研发、生产及示范工程


  56.海洋石油天然气工程


  (四)批发和零售业


  57.农林产品贸易营销中心建设


  58.品牌体验店、购物中心、连锁超市、连锁便利店、智慧商店、主题商城、社区商业、大型综合批发市场、专业商品批发市场等商贸设施运营及信息化改造


  59.农林产品进超市系列化服务


  60.大宗商品贸易(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商品除外)


  61.贸易经纪、代理与服务


  62.离岸新型国际贸易(技术先进型服务)


  63.种业国际贸易


  64.拍卖公司建设与运营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5.公路旅客运输,邮轮、游艇、游船产业及服务


  66.铁路客货运输,铁水联运及粤海轮渡铁路客货运输,高速铁路快件运输


  67.农林渔产品、食品、药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集配中心运营


  68.船舶登记、管理、维修、保养、检验检测和相关服务,邮轮与国际航运、飞机物资供应业务,船用燃油和天然气、船用产品、物料供应等船舶供应,航运航空保税燃油和保税液化天然气(LNG)加注服务


  69.航天用特燃特气供应


  70.水上客货运输及辅助业务,港口装卸、仓储、拖轮、理货业务,邮轮港口业务、邮轮运输业务


  71.国际无船承运人业务


  72.国际寄递物流


  73.国际航空货运服务


  74.国际航线挂靠、集装箱中转、集装箱拆拼箱业务


  75.国际航空器和航材物流、交易市场及衍生业务


  76.通航短途运输


  77.无人机物流配送应用


  78.全球集拼分拨系统研发及运营管理


  79.国际货代、船代、报关、报检等相关代理业务


  80.仓储、运输、货代、船代、拣选、包装、装卸、分拣、搬运、流通加工、配送、逆向物流、信息处理等一体化服务


  81.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及智慧系统技术研发及运营


  82.城市智慧停车设施运营、智慧停车系统技术研发及运营


  (六)住宿和餐饮业


  83.酒店、特色化中小型家庭旅馆、乡村民宿


  84.分时度假、在线租赁、房屋分享等各类共享型居住产品开发与推广


  85.特色餐饮品牌化建设及连锁化经营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6.5G和6G技术研发及商业化应用


  87.通用或高端通用处理器、存储器和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基础软硬件研发及应用


  88.软硬件产品测试验证工具研发及应用


  89.互联网信息服务


  90.互联网平台


  91.电子商务(含跨境电子商务)


  92.工业软件开发及应用


  93.开源软件社区


  94.量子信息技术研发及应用


  95.元宇宙技术研发及应用


  96.车联网及自动驾驶技术研发、测试与应用


  97.数字公路及智慧交通技术研发


  98.北斗卫星导航应用


  99.海底光缆建设及养护


  100.电子竞技线上服务平台建设


  101.生物芯片及相关数据获取、处理设备的研发及制造


  102.网络和数据安全技术产品研发及应用、网络和数据安全服务


  103.数据资产确权、登记和交易技术与方法应用


  104.动漫及游戏制作、发行、交易、衍生品开发


  105.利用卫星提供通讯传输以及导航、定位、测绘、气象、地质勘查、空间信息等应用服务的技术研发


  106.互联网地图服务软件、地理信息系统软件、测绘软件、遥感软件、导航与位置服务软件、地图制图软件等开发,地理信息加工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服务、导航及位置服务等技术研发


  (八)金融业


  107.企业征信、增信、信用评级等金融中介服务业务


  108.金融资讯、金融数据等金融信息服务业务


  109.跨境投融资双向开放服务体系建设


  110.现货(含仓单)、保单、价格(指数)和相关场外衍生品等的交易、融资、清(结)算、交收(割)、风险管理、信息服务等相关业务


  111.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的持牌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112.航运相关金融服务


  113.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实施监管的机构的金融科技产品研发、应用及服务输出


  114.人身保险、再保险、相互保险、自保业务,保险中介业务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15.航运仲裁、航运经纪、航运咨询、航运交易、航运信息服务、海损理算、船员服务、海事培训、船舶交易、船舶租赁等航运服务业


  116.展览服务,质检技术服务


  117.钻石、珠宝、金银类金属首饰等消费精品贸易、设计和加工技术及相关服务


  118.专业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19.跨国公司区域总部


  120.国际化会展设施投资、建设及运营


  121.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


  122.服务外包


  123.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业务相关设备、仪器、物业租赁


  124.语言技术开发应用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25.中医药服务标准、知识产权推广及应用


  126.种业检测检疫、种业生物技术开发监管体系建设及运营


  127.深远海服务保障基地建设


  128.智慧海洋与海洋信息服务


  129.商业航天发射、商业卫星测控等服务


  130.航空航天航海人员培训,航空航天航海科普与文创


  131.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科技普及设施建设及经营


  132.科研机构或基地及其分支机构、国际科技创新机构建设及运营


  133.资源库(馆、中心)、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及运营


  134.动植物遗传工程及基因库建设


  135.工业设计、文旅创意设计、建筑与环境设计、数字创意设计服务


  136.农林产品商标品牌建设


  137.国际知识产权(版权)贸易


  138.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相关的研发及技术服务


  139.生物医药合同研究组织服务


  140.药品非临床安全评价服务,医疗器械非临床研究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41.绿色港口建设,港口船舶LNG加注、岸电标准和供应服务体系,港口和船舶岸电改造及建设,港口船舶应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技术研发及应用


  142.救助与打捞基地建设,救助飞行基地建设,救助打捞人员培训,智能航运测试与示范


  143.水产养殖尾水治理


  144.废旧农膜、农药包装物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145.海洋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及生态示范工程建设


  146.节能节水、低碳循环、治污减排、监测监控等核心节能环保技术工艺、成套产品研发及产业化


  147.节能环保技术与产品开发、节能环保工程设计与施工运营、节能诊断与环境监测咨询等服务


  148.天然气热电联产


  149.储能、氢能、LNG中转投资运营


  150.海洋碳汇、地质碳汇工程


  151.海水淡化技术装备研发


  (十二)教育


  152.高等教育


  153.国际教育


  154.职业技能培训


  (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


  155.高端专业医疗、康复、护理等医疗卫生服务


  156.第三方医疗检测等中介服务及机构,医疗质量、医疗服务能力评价


  157.高端医疗装备、新药品应用


  158.中医药服务贸易


  159.再生医学服务


  160.热带病研究、诊断与防治


  161.医疗机构经营


  162.绿色道地药材和特色健康产品的交易平台


  163.航空医疗救护


  (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64.文物保护利用及相关服务,文物拍卖业务


  165.出版服务,出版物展示、交易和发行网点(实体书店)建设


  166.国际艺术品展示交易拍卖


  167.智能体育及电子竞技


  168.文化贸易、交流合作


  169.旅行社及旅游旅行代理服务


  170.文化和旅游宣传推广及目的地营销


  171.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开发


  172.线上旅游服务


  173.休闲渔业


  174.演出经纪服务,演出场所、娱乐场所经营,旅游演艺


  175.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森林康养基地,森林体验基地,国家森林步道,自驾车营地(含房车),商务宿营地,农林旅游景区


  176.旅游度假区运营,景区景点建设,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缮更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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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ofd


推荐阅读

企业支付并承担旅游费的财税处理


在实务中,企业可能基于奖励或集体福利等因素,企业组织员工旅游,由企业支付并承担全部或部分旅游费。对于这类旅游费支出,企业很多财务人员对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困惑。


1.旅游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旅游费支出中包括往返机票等旅客运输发票,以及可能旅行社开具了旅行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旅游费支出中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2.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各地税务局存在执行口径的差异。


河北税务: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河南税务(2021-04-23)答复: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税务(2020-01-02)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2021-04-27)答复: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苏州税务:《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第6个问答:“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更多税务局执行口径就不再逐一列举,企业在面对旅游费支出时需要搞清楚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对于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可以转换为奖励等进行规避。


3.旅游费支出的会计处理


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区分参加旅游人员的性质,根据不同的税务处理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个人所得税:公司以奖励等名义提供旅游费,公司员工参与的,应将旅游费并入员工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会计核算上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核算,税前扣除并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扣除,可以全额扣除。不能直接以“管理费用”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


支付旅游费:

借:其他应收款——XX员工

贷:银行存款

说明:支付旅游费时,直接体现为代员工支付的费用。


在当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将代垫的旅行费作为奖励金额加入员工的税前收入中并作为工资发放,同时在税后扣除代垫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款——XX员工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②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可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实际支付旅游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也可暂时不确认,待合并工资计算后再确认)


(2)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


依照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对企业雇员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通常不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且虽然财税[2004]11号作为外部人员的劳务收入,但是外部人员通常也不会提供对应的劳务费发票,因此不能计算为佣金。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按照计算扣除限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通常由于不会向免费参与旅游的企业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收取个人所得税,需要把支付的旅游费换算为包含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再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即使会计核算计入“业务招待费”也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额纳税调增。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超额完成某业绩指标的),且对方按照劳务费提供了等额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佣金支出按照财税[2009]29号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支付旅游费实际上等于代垫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贷:银行存款


在实际支付营销人员当月报酬和收到对方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佣金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3)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家属


有些公司会安排员工家属免费参与旅游,其实质也是对公司员工的鼓励与奖励,因此应视为是该员工的奖励所得,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处理,参见前述“(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4)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关系户或促销抽奖中奖者


公司为了维护客情关系,邀请公司客户等参与免费旅游,属于一种交际薪酬行为。除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外,支付的旅游费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部分企业也经常把免费旅游作为促销噱头,把旅游指标用于抽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对于免费提供旅游的,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通常不会向旅游参与人收取税金,而是由企业自行承担。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招待关系户)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促销)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核算无论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都必须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证明该项旅游费支出是跟企业的收入具有相关性,否则即便是当地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扣除的,也可能存在后期被税务局稽查而不予认可的风险。


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结构性存款属于投资理财还是企业存款


保本的我们一般计入“存款”,所获得收益计入“利息收入”;不保本的我们视作理财,计入“投资性金融资产”,亏损与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事实上,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利率、汇率产品,来获取收益,达到增值目的的一种创新存款。它属于理财产品当中的一种。结构性存款是在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结构性存款并不保本,是有可能出现亏损的一种理财。它通过期权与固定收益产品间的组合,使得结构性产品的投资报酬与连接到标的关联资产价格波动产生联动效应,虽然这种金融衍生品出现亏损的概率并不高,但却并不保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结构性存款因为其有“存款”两个字,一直存在账务处理的争议。很多会计认为结构性存款就是存款,应当计入“银行存款”科目下。不过我们通过上面研究结构存款是什么得知,结构性存款是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不适用进入“银行存款”。


其实在2021年,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例:2021年,甲企业买入结构性存款200万元。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2021年底该笔结构性存款获益 15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贷:公允价值损益 15万


2022年10月 以220万出售该比资产


借:银行存款 22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投资收益 5万


二、“结构性存款”涉增值税处理


1、免增值税


根据结构性存款的性质,我们知道,结构性存款并不是存款,而是一种理财产品,属于不保本理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


结构性存款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其在未出售前的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调减纳税额,计“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出售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调增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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