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区域规[2024]227号 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2-23
文号:发改区域规[2024]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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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印发你省,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可由你省税务等部门提请省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2月23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目录。


  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全国性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


  本目录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生产经营的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执行。


  本目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同步废止。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适时对本目录进行修订。


  一、全国性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


  以上目录按最新修订版本执行。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


  (一)农、林、牧、渔业


  1.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与运营


  2.热带经济林基地建设


  3.动植物药材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农光互补等工农业融合发展


  (二)制造业


  5.深远海养殖、加工产业及装备示范应用


  6.深海鱼油、蛋白粉、甲壳素提取等水产品加工


  7.牛羊肉、牛奶、冻品、燕窝等进口食品的深加工


  8.热带农林产品精深加工


  9.药品、绿色建材生产,农林产品深加工制造(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商品除外)


  10.机制砂生产(年生产100万立方米机制砂以上的建筑石料机制砂一体化生产,鼓励在保障质量前提下,利用废石、尾矿、建筑垃圾等二次资源生产机制砂石)


  11.游艇、邮轮研发、制造、维修保养及配套产业,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船舶研发与建造


  12.低硫油、生物质油的调制与应用


  13.生物质材料研发与应用


  14.有机化工原料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5.化妆品(含汞量不超过百万分之一)研发及生产


  16.专用汽车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7.通用设备(新能源生产专用车辆)制造


  18.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新能源)


  19.摩托车整车及重要零部件制造


  20.教具教学仪器研发及生产


  21.建筑与海洋防护用环保涂料研发及生产


  22.海洋可再生能源装备研发及制造


  23.航天食品、航天生物医药、航天医学研究及应用


  24.深远海搜救打捞装备和技术研发应用


  25.特种干式变压器、电抗器、变流器、无功补偿及电源成套设备和超滤膜净水设备的研发与制造


  26.传统工艺品设计加工生产


  27.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疗仪器设备研发及生产


  28.医疗器械研发及生产,医疗应急防护物资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9.精密机械手表、机械时钟及零部件制造,智能手表及零部件制造


  30.宝玉石加工和珠宝首饰镶嵌制造


  31.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相关的设备研发、制造、检验、维修、销售及配套产业


  32.航空飞行器、航空发动机、航空机载产品的研发、制造与维修保养等运营服务及其配套产业,航空飞行器改装、拆解及再制造


  33.航天运输系统、航天器及其地面设施研发、制造、维修、保养,太空资源勘测与应用


  34.特殊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研发及生产


  35.通用名药物研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6.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


  37.先进适用的制药及生物制剂成套设备制造


  38.8兆瓦及以上海上风电机组技术研发及设备制造


  39.海上风力发电运营维护


  40.新型储能技术研发及设备制造


  41.汽车、船舶、工程机械等通用型零部件生产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2.潜水救捞设备制造


  43.儿童安全座椅研发及制造


  44.智能制造相关仪器仪表、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5.光电子技术和产品(含光纤预制棒、半导体发光二极管、光纤、光纤连接器)研发及制造


  46.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产品及技术研发


  47.饮料的开发生产,果渣、茶渣、咖啡渣等的综合开发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三)建筑业


  48.港口码头建设及养护


  49.沿海深水航道、防波堤和内河航道、通航建筑物建设及养护


  50.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工程


  51.航天发射场运营及养护


  52.沿海公共锚地建设及养护


  53.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建设


  54.运动船艇码头等户外运动基础设施建设


  55.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研发、生产及示范工程


  56.海洋石油天然气工程


  (四)批发和零售业


  57.农林产品贸易营销中心建设


  58.品牌体验店、购物中心、连锁超市、连锁便利店、智慧商店、主题商城、社区商业、大型综合批发市场、专业商品批发市场等商贸设施运营及信息化改造


  59.农林产品进超市系列化服务


  60.大宗商品贸易(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商品除外)


  61.贸易经纪、代理与服务


  62.离岸新型国际贸易(技术先进型服务)


  63.种业国际贸易


  64.拍卖公司建设与运营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5.公路旅客运输,邮轮、游艇、游船产业及服务


  66.铁路客货运输,铁水联运及粤海轮渡铁路客货运输,高速铁路快件运输


  67.农林渔产品、食品、药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集配中心运营


  68.船舶登记、管理、维修、保养、检验检测和相关服务,邮轮与国际航运、飞机物资供应业务,船用燃油和天然气、船用产品、物料供应等船舶供应,航运航空保税燃油和保税液化天然气(LNG)加注服务


  69.航天用特燃特气供应


  70.水上客货运输及辅助业务,港口装卸、仓储、拖轮、理货业务,邮轮港口业务、邮轮运输业务


  71.国际无船承运人业务


  72.国际寄递物流


  73.国际航空货运服务


  74.国际航线挂靠、集装箱中转、集装箱拆拼箱业务


  75.国际航空器和航材物流、交易市场及衍生业务


  76.通航短途运输


  77.无人机物流配送应用


  78.全球集拼分拨系统研发及运营管理


  79.国际货代、船代、报关、报检等相关代理业务


  80.仓储、运输、货代、船代、拣选、包装、装卸、分拣、搬运、流通加工、配送、逆向物流、信息处理等一体化服务


  81.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及智慧系统技术研发及运营


  82.城市智慧停车设施运营、智慧停车系统技术研发及运营


  (六)住宿和餐饮业


  83.酒店、特色化中小型家庭旅馆、乡村民宿


  84.分时度假、在线租赁、房屋分享等各类共享型居住产品开发与推广


  85.特色餐饮品牌化建设及连锁化经营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6.5G和6G技术研发及商业化应用


  87.通用或高端通用处理器、存储器和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基础软硬件研发及应用


  88.软硬件产品测试验证工具研发及应用


  89.互联网信息服务


  90.互联网平台


  91.电子商务(含跨境电子商务)


  92.工业软件开发及应用


  93.开源软件社区


  94.量子信息技术研发及应用


  95.元宇宙技术研发及应用


  96.车联网及自动驾驶技术研发、测试与应用


  97.数字公路及智慧交通技术研发


  98.北斗卫星导航应用


  99.海底光缆建设及养护


  100.电子竞技线上服务平台建设


  101.生物芯片及相关数据获取、处理设备的研发及制造


  102.网络和数据安全技术产品研发及应用、网络和数据安全服务


  103.数据资产确权、登记和交易技术与方法应用


  104.动漫及游戏制作、发行、交易、衍生品开发


  105.利用卫星提供通讯传输以及导航、定位、测绘、气象、地质勘查、空间信息等应用服务的技术研发


  106.互联网地图服务软件、地理信息系统软件、测绘软件、遥感软件、导航与位置服务软件、地图制图软件等开发,地理信息加工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服务、导航及位置服务等技术研发


  (八)金融业


  107.企业征信、增信、信用评级等金融中介服务业务


  108.金融资讯、金融数据等金融信息服务业务


  109.跨境投融资双向开放服务体系建设


  110.现货(含仓单)、保单、价格(指数)和相关场外衍生品等的交易、融资、清(结)算、交收(割)、风险管理、信息服务等相关业务


  111.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的持牌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112.航运相关金融服务


  113.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实施监管的机构的金融科技产品研发、应用及服务输出


  114.人身保险、再保险、相互保险、自保业务,保险中介业务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15.航运仲裁、航运经纪、航运咨询、航运交易、航运信息服务、海损理算、船员服务、海事培训、船舶交易、船舶租赁等航运服务业


  116.展览服务,质检技术服务


  117.钻石、珠宝、金银类金属首饰等消费精品贸易、设计和加工技术及相关服务


  118.专业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19.跨国公司区域总部


  120.国际化会展设施投资、建设及运营


  121.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


  122.服务外包


  123.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业务相关设备、仪器、物业租赁


  124.语言技术开发应用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25.中医药服务标准、知识产权推广及应用


  126.种业检测检疫、种业生物技术开发监管体系建设及运营


  127.深远海服务保障基地建设


  128.智慧海洋与海洋信息服务


  129.商业航天发射、商业卫星测控等服务


  130.航空航天航海人员培训,航空航天航海科普与文创


  131.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科技普及设施建设及经营


  132.科研机构或基地及其分支机构、国际科技创新机构建设及运营


  133.资源库(馆、中心)、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及运营


  134.动植物遗传工程及基因库建设


  135.工业设计、文旅创意设计、建筑与环境设计、数字创意设计服务


  136.农林产品商标品牌建设


  137.国际知识产权(版权)贸易


  138.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相关的研发及技术服务


  139.生物医药合同研究组织服务


  140.药品非临床安全评价服务,医疗器械非临床研究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41.绿色港口建设,港口船舶LNG加注、岸电标准和供应服务体系,港口和船舶岸电改造及建设,港口船舶应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技术研发及应用


  142.救助与打捞基地建设,救助飞行基地建设,救助打捞人员培训,智能航运测试与示范


  143.水产养殖尾水治理


  144.废旧农膜、农药包装物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145.海洋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及生态示范工程建设


  146.节能节水、低碳循环、治污减排、监测监控等核心节能环保技术工艺、成套产品研发及产业化


  147.节能环保技术与产品开发、节能环保工程设计与施工运营、节能诊断与环境监测咨询等服务


  148.天然气热电联产


  149.储能、氢能、LNG中转投资运营


  150.海洋碳汇、地质碳汇工程


  151.海水淡化技术装备研发


  (十二)教育


  152.高等教育


  153.国际教育


  154.职业技能培训


  (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


  155.高端专业医疗、康复、护理等医疗卫生服务


  156.第三方医疗检测等中介服务及机构,医疗质量、医疗服务能力评价


  157.高端医疗装备、新药品应用


  158.中医药服务贸易


  159.再生医学服务


  160.热带病研究、诊断与防治


  161.医疗机构经营


  162.绿色道地药材和特色健康产品的交易平台


  163.航空医疗救护


  (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64.文物保护利用及相关服务,文物拍卖业务


  165.出版服务,出版物展示、交易和发行网点(实体书店)建设


  166.国际艺术品展示交易拍卖


  167.智能体育及电子竞技


  168.文化贸易、交流合作


  169.旅行社及旅游旅行代理服务


  170.文化和旅游宣传推广及目的地营销


  171.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开发


  172.线上旅游服务


  173.休闲渔业


  174.演出经纪服务,演出场所、娱乐场所经营,旅游演艺


  175.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森林康养基地,森林体验基地,国家森林步道,自驾车营地(含房车),商务宿营地,农林旅游景区


  176.旅游度假区运营,景区景点建设,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缮更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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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