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税发[2024]1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4-4-17
文号:青税发[202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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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两会部署,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4]19号)的工作要求,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深化税费服务新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4]42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研究决定,2024年以“持续提升效能·办好为民实事”为主题,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集成推出4大类11项48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在税务系统落地见效,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满意度。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按照青岛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聚焦办税缴费高频事项和纳税人缴费人热点诉求,树牢主动服务意识,强化科技支撑、数字赋能,持续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效能,全面增强税费服务的可及性、均衡性、权益性,积极推动系列惠企利民服务举措推广与落地,用心用情优化税费服务、全心全意办好惠民利企实事,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增添“税动力”。


  二、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


  持续丰富税费服务多元供给,从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推动税费服务水平实现整体提升。


  (一)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


  1.根据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推广上线部署安排,分批次开展新电子税局扩围工作,2024年5月完成全市扩围,实现税费服务智能化升级;根据总局部署安排,及时上线全国统推的电子税务局移动端,拓展“掌上办”服务,提升精准推送、智能算税、预填申报的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办税缴费个性化需求。


  2.积极配合总局做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升级工作,优化网页端扣缴功能,丰富扣缴功能模块,优化手机端界面布局,实现一体化展示办理查询事项,更加突出“待办”提示,便利实际操作,同时做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升级宣传辅导工作。


  3.将税务自助办税缴费功能接入政府自助终端(系统),指导各区、市税务局科学规划自助办税终端场地布局,将自助办税终端部署在街道、乡镇、政务服务自助办税区等,提供“24小时不打烊”服务,打造纳税人缴费人“就近办、便捷办”服务模式。


  在贯彻深化的基础上,青岛税务还将推出以下特色举措:


  4.打造“青税捷办”新场景。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聚焦开业、注销等纳税人关切,创新推出“智慧开业”“一站式注销”等便捷服务。在精准推送、智能算税、预填申报等方面,持续推进服务场景式归集,不断提升精细化、便捷化服务水平,更好满足办税缴费个性化需求。


  (二)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5.助力新设立经营主体尽早提升信用级别,纳入纳税信用管理已满12个月但因不满一个评价年度而未参加年度评价的纳税人可申请纳税信用复评;按季查询满12个月纳税人名单,通过征纳互动、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纳税人发送政策提醒;在申请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信用级别,并提供电子税务局查询服务,帮助新设立经营主体更快积累信用资产。


  6.升级纳税信用管理系统,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提升A级纳税人的容错空间;及时向A级纳税人推送相关政策内容,增强纳税人守信荣誉感。


  7.优化“银税互动”合作机制,按照税务总局数据安全管理和信息保护相关规定,持续做好“银税互动”数据汇聚,依托新电子税务局,做好“银税互动”规范化管控,加强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提高守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融资便利性。


  (三)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管理


  8.转变青岛原以纳税服务条线为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模式,有序推广涉税专业服务集中监管,制定符合青岛实际的转型时间表,推动将区、市税务机关所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集中到一个税源管理分局(科、所),逐步实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一个部门扎口管”“一批人员专业管”。


  9.构建税务代理人员识别指标,完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积极探索大数据分析比对,形成监管合力,以涉税机构信用积分和服务人员信用积分为抓手,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服务纳税人缴费人。


  三、进一步提升税费服务诉求响应


  持续关注涉税涉费高频热点诉求,在健全工作机制高效响应纳税人缴费人诉求的同时,进一步紧贴企业群众实际需求,着力打通办税缴费堵点卡点,分类精准施策,提高涉税涉费诉求解决效率。


  (四)健全诉求解决机制


  10.紧紧围绕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创推“接”诉即办、“解”诉协办、“结”诉联办,持续提高税费服务诉求响应质效。坚持智能化分析热点诉求,精细化研判共性问题,精准化定位工作短板,实现“未诉先办”,不断完善制度、流程、服务薄弱环节,实现从“解剖一个问题”向“解决一类问题”转变,推动诉求发现在早、化解在小、预防在先。强化直联点税务机关诉求感知“触角”作用,进一步提高诉求办理效率,办成办好纳税人缴费人反映较多的热点诉求,并适时向社会公开办理情况。


  11.完善税费优惠直达快享机制,梳理纳税人缴费人咨询热点问题和集中诉求,推进“热点+诉求”精准推送,进一步提升宣传辅导实效,解决纳税人缴费人申报享受遇到的实际问题。


  12.优化可视答疑服务,整合各区、市局优势资源,搭建“一中心两辅助”答疑场所,成立三个可视答疑服务团队,每个团队由4-5个区、市局组成,企业可根据自己时间选择任意一场参加可视答疑,实现“一地答疑、多地共享”;及时梳理可视答疑过程中的高频问题,制作短视频类宣传产品,用于后期宣传辅导,实现“一期答疑、产品共用”。


  在贯彻深化的基础上,青岛税务还将推出以下特色举措:


  13.落实科技创新系列税费优惠政策。聚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税收减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制作并推送个性化宣传产品,做好政策指引,加大宣传解读力度,便利各类创新主体享受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红利。


  14.组织开展“每月一讲”线下培训。根据市、区两级热线收集到的高频咨询问题,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线下辅导培训,面对面解读关注度较高的热点政策,回应纳税人关切,组织税务专家现场解答政策难点,解决疑难杂症,实现税费咨询诉求的快速优质响应。


  15.宣传征纳互动“首问首责”六要工作机制。向纳税人发放“首问首责”一封信,承诺落实好“首问即首责”要求,确保纳税人缴费人有求必应。开展“大走访”活动,征求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建议。通过线上征纳互动服务,实现对税费服务诉求全程“线上跟踪”,做到“可记录、可追溯、可考核”,督促一线人员切实履行“首问首责”,避免纳税人缴费人多头跑、重复问、无回音。


  (五)增强破解难题实效


  16.拓展增加年收入额6万元以下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优先退税范围,持续跟踪监控纳税人退税办结情况,做好人工审核工作。


  17.根据总局工作情况编制相关优惠政策指引,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税费优惠政策。


  18.开展面向新办纳税人的“开业第一课”活动,精准推送新办纳税人想要了解和需要掌握的政策、指引等宣传辅导产品。对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新办纳税人,在政务服务平台推送新办纳税人“开业第一课”政策礼包,引导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信息的新办纳税人,根据行业门类、登记类型等信息划分推送对象,分类推送个性化的政策和宣传辅导产品,帮助新办纳税人走稳“第一步”。


  19.联合相关部门连续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和“中小企业服务月”“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优化面向纳税人缴费人特别是小微经营主体的宣传辅导方式,分析企业不同阶段的发展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个性化服务,促进优质中小企业实现梯度进阶。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红利账单推送机制和功能,做好常态化、个性化、定制化的红利账单推送,提高针对性、时效性。


  20.持续开展大企业走访工作,加大畅通税企沟通渠道,推广试用大企业服务模块“税企治”涉税诉求、精准推送等功能;配合总局建立健全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机制,增强大企业税收政策确定性、执行一致性的办理质效,高效率协调解决大企业涉税诉求事项。


  21.积极参与“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相关工作,大力宣传《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适用范围,开展跨境税收事前询复服务,为“走出去”和“引进来”企业提供有力税收支持。


  在贯彻深化的基础上,青岛税务还将推出以下特色举措:


  22.联合开展“一起益企”中小微企业服务行动。聚焦中小微企业创业、经营、发展全周期,深化拓展“税务+”工作模式,联合市民营经济局、工商联、协会商会等,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联合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进行线上直播宣讲,联合开展问计问需活动。针对最新税费优惠政策和税费宣传辅导产品等内容开展精准推送,疏通政策落实堵点。提供“办问协同”服务,化解经营痛点难点,提升中小微企业办税缴费便利度。


  23.深入开展“税智‘小巨人’”行动。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出助力高质量发展20条举措,依托市、区两级“专精特新涉税服务工作室”,搭建“跨级统筹、跨区协力”专家服务团队,高效高质解决“专精特新”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政策难点堵点。联合市民营经济局,通过“专精特新”企业服务基地开展专场活动,专题宣贯税费优惠政策,促进企业成长壮大。


  24.践行“枫桥经验”化解征纳矛盾。结合青岛建设中央法务区、打造现代法务生态圈要求,丰富“青税清法”税务争议援助品牌,深化拓展“枫桥经验”在税务部门的实践应用。建立税务争议援助中心,对争议问题进行调查、审议和裁判,及时解决争议、化解矛盾。


  25.建立新型税企合作关系。与符合条件的大企业谈签税收遵从合作协议,有效激励大企业提升集团整体税收遵从水平。通过税企沙龙、税企座谈等形式,为大企业提供定制性服务。


  26.深入落实全省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进一步优化缴费流程、完善系统功能,实现新生儿在户口登记前,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并缴费,让老百姓办事更加方便快捷。


  27.优化线上缴费渠道功能。配合医保部门推出惠民举措,在“爱山东”APP、“手机税税通”APP、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等线上缴费渠道实现青岛市职工参保人使用社会保障卡为配偶、父母、子女缴纳青岛市居民医疗保险费功能,更好发挥职工个人账户金家庭共济作用,进一步提升社保缴费便利度。


  四、进一步强化税费服务数字赋能


  持续深化数字赋能,通过推进数据互通共享、加强数字技术运用,推动办税缴费流程优化、资料简化、成本降低,切实做到高水平优化提升税费服务。


  (六)推进数据互通共享


  28.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加强与退役军人、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协作,优化系统查询、提示提醒等相关功能,方便纳税人享受支持创业就业等税费优惠政策。


  29.积极推进部门间数据共享,按照总局要求及时升级本地系统,在预填大病医疗相关金额时系统弹窗提醒纳税人,实现大病医疗专扣信息预填功能,对大病医疗扣除查询路径进行广泛宣传,协调医保局,在全市300余家医疗部门投放扣除指南,便利及时享受。


  30.按照总局要求及时升级本地系统,实现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端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一站式”申报功能,纳税人无需下载缴费凭证即可申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制作投放操作宣传产品,便利纳税人了解和操作。


  31.在已实现电子税务局税源预填的基础上,按照总局要求,认真分析契税完税信息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的对应关系,合理确定税源登记提醒、预填具体事项等内容,妥善完成总局税源信息采集预填工作;深化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信息共享,逐步尽快实现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的深度共享,辅助提升税源登记信息的准确性,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


  32.积极推进与医保部门数据信息共享比对,对社保费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进行优化升级,建立资助参保困难群众信息库;对疑似未参保困难群众,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动员宣传,提高参保积极性;对已参保未缴费困难群众,畅通参保缴费渠道,加大精准宣传、精细服务,确保政策落实精准到人。


  (七)加强数字技术运用


  33.加快推进新电子税务局扩围,依托可信身份体系、电子证照共享、电子化报送等方式,组织各业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向总局提报精简办税资料的意见建议;根据总局关于精简办税资料、《税收征管操作规范》等要求,组织各相关业务部门落实精简办税资料要求,并及时修订青岛局业务规范,实现业务规范与税费政策、征管系统同步发布和解读,确保业务岗责流程规范落实。


  34.根据总局部署安排,推进铁路、民航发票电子化改革,降低企业票据管理成本,更好满足旅客便利化用票需求。


  35.完善乐企接入工作机制,做好宣传辅导,压缩乐企接入时间,提升乐企接入效率。对已经接入乐企的企业持续开展税收风险监控;积极争取推进乐企他用、联用试点,为企业提供数字化发票开具、交付、使用等服务,推动企业业务、财务、税务融合贯通,促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


  36.全面深化推行数字化电子发票,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拓展电子发票与电子报销、入账、归档一体化联合试点,推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在贯彻深化的基础上,青岛税务还将推出以下特色举措:


  37.税收大数据助力“引进来”企业应享尽享。建立再投资递延纳税筛查分析模型,找出存在大额累计未分配利润以及频繁对外支付股息红利的外资企业,精准辅导“引进来”企业应享尽享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五、进一步推进税费服务方式创新


  持续关注纳税人缴费人精细化、场景式服务需求,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升级“跨域办”“跨境办”“批量办”“一窗办”等集成式服务场景,推动税费服务提档升级。


  (八)推进“跨域办”


  38.结合办税服务厅转型,在前期设置“远程虚拟窗口”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征纳互动坐席人员,提升服务能力。建立完善收件、办理两地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在已实现全市通办的基础上,探索实现税费事项跨省通办,满足特殊事项、特殊群体、特殊情形下纳税人进厅跨区域办理需求。


  39.按照总局统一部署,及时在电子税务局上线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异地业务线上办功能,通过场景式归集,整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预缴、反馈等功能,实现纳税人一次登录、直接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避免频繁切换账号身份。


  (九)推进“跨境办”


  40.按照总局部署分类梳理并动态发布国际税收热点资讯,及时收集和编译海外税讯,帮助纳税人及时了解国际税收动态,了解纳税人遇到的跨境涉税疑难问题;制作跨境税收宣传产品,做好“税路通”跨境服务品牌宣传工作。


  41.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线上个性化服务,根据纳税人定制需求,精准推送投资目的国(地)国别投资税收指南、海外税讯等。


  42.根据总局部署落实英文税收政策法规库相关工作,方便跨境纳税人查询知晓税收政策。


  43.做好新电子税务局对外支付业务智能预填综合办理功能的宣传辅导工作,纳税人通过点击选择即可实现非居民所得不同类型项目智能算税、多税种一键申报,提升申报体验。及时了解企业诉求提报总局。


  44.落实总局相关文件要求,紧盯全市可能发生的跨境缴库业务场景,及时解决流程中的难点、堵点,依托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支持跨境全程电子缴税,积极推进跨境税费缴库退库工作在青岛落地。持续加强宣传推广,提升跨境税费业务办理便利度。


  在贯彻深化的基础上,青岛税务还将推出以下特色举措:


  45.抓实做优“税路通 青岛”品牌。以上合示范区税收合作办公室、RCEP成员国企业税收服务中心等为平台开展重点事项全域通办服务,与商务、发改、外汇等部门成立跨境服务联盟为“一带一路”共建提供跨部门全程帮办服务,加强“双非”便利化网上办税、12366俄语服务线上咨询、FDA小型企业税务认证办税厅现场即办等全时快办服务。


  (十)推进“批量办”


  46.紧贴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诉求,结合便利办税需求,优化代理业务功能,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电子税务局中的代理入口登录办理涉税业务。积极探索“无纸化”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和涉税信用复核等特色模块在新电子税务局中的移植使用,实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批量申报,提升涉税专业服务申报效率和使用体验。


  (十一)推进“一窗办”


  47.与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积极协商,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人员一窗受理登记和涉税材料的基础上,持续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办理”,为纳税人申报、缴税、获取发票和税票提供更加规范便捷的服务;协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一步提升网上办、掌上办服务水平,优化二手房交易税费线上支付方式,实现发票代开网上办。


  48.在涉企不动产登记办税“一件事一次办”、已设立企业专窗的基础上,进一步为企业提供便利高效的登记办税服务。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是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的内在要求,全市税务系统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服务意识,做纳税人缴费人的倾情服务者;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把握连续第11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要坚持真抓实干,主动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持续推进“赋美岛城”品牌建设,为青岛市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贡献税务力量。


  (二)狠抓工作落实。全市税务系统要对标对表总局工作部署,切实履职尽责,推动各项措施及时落地。市局相关处室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细化责任分工,深化内外部协同配合,强化统筹推进落实,及时解决落实中的重大问题,有效防范化解工作风险;各区、市局要加强沟通协作,突出重点任务,切实推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部署在青岛税务见行见效。


  (三)积极探索创新。全市税务系统在落实过程中要坚持改革创新,聚焦堵点难点痛点,顺应纳税人缴费人期盼,努力在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企业和群众高度认可的改革措施及时进行总结提炼,积累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将青岛税务各项举措打造成创新性、引领性的示范举措。


  (四)强化宣传引导。全市税务系统要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开展成效,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加大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成功经验、有效做法的宣介力度,着力营造以税费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助力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激发、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良好氛围,为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贡献力量。对于“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开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优秀经验做法,及时报送市局纳税服务处。


  附件:青岛市税务局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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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申报:谁需申报?怎么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关联申报能否先放一放?”“金额不大的关联交易还需要申报吗?”“关联交易如何填报,涉及哪些具体表单?”每年5月31日前,笔者常会收到诸如此类的提问。企业在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同时,应正确识别、梳理、填报符合法规要求的关联方、关联交易或者国别报告,完成整个关联申报流程,否则可能产生税务风险。

  哪些情形需要关联申报

  需要明确的是,不是所有企业都要关联申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年度内未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其中,关联关系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第二条来判定,包括控股关联、融资关联、生产经营特许权控制关联、购销劳务控制关联、任命或委派高管关联、家族亲属关系关联、其他关联。

  在识别关联方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明确,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此外,关联方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组织或者个人。例如,企业向构成关联关系的个人股东借款并支付利息,也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进行的交易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42号公告第四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

  关联申报必须填报国别报告吗

  根据42号公告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一种情形是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另一种情形是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其中,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例如,当某集团2024年的合并报表收入合计超过55亿元人民币时,集团应在2026年填报2025年度的国别报告。

  关联申报需要填写哪些表单

  关联申报报表包括22张表单,其中必填表单有3张(只报送国别报告的情形除外),其余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申报内容需要迅速厘清思路。对于企业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填报表G000000、表G100000、表G101000,根据发生的交易类型据实选填表G102000—G108000、表G109000和表G113010,其中表G100000为自动生成。另外,如有签订或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要填报表G110000,有对外支付款项的要填报表G111000,有境外关联业务往来的要填报表G112000,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要填报表G113020;企业年度内与关联方未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填报国别报告的,只填报表G000000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表G114010—表G114031)。

  如何高效、准确完成关联申报

  从企业咨询的高频问题看,高效、准确地完成关联申报,需要注意一些具体问题。总体来说,企业需要按照关联方和交易类型两个维度归集关联交易金额,这与日常按照会计科目归集的方式不同,完备的会计核算系统、清晰的明细科目设置、适当添加的关联交易标识,能够帮助企业高效准确地完成申报。

  表G000000里,“200企业内部部门信息”模块,要从最顶层填报所有部门信息,同一业务职能涉及超过一个层级部门的,可以合并填报。企业与多个关联方发生多类关联交易的,应按照关联方、类型(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金融资产交易、劳务交易)、交易方式(转让/受让)及境内外分别汇总发生关联交易金额,排序确认各类别前5位关联方后,分别填报G102000—G106000、G108000等6份表单。

  表G102000—G106000、G108000这6份表单里,第15行与第30行系统会自动生成企业填列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数,但是填报者可手动编辑修改。企业如发生非关联交易,应当将非关联交易金额一并计入,手动编辑修改第15行和第30行金额。同时,注意不要漏报非关联交易金额,以免错误填报过高的关联交易占比引发风险。

  来料加工业务应填报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其中“原材料—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进口报关价格计算填报,“产品(商品)—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填报。

  取得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对外支付技术服务费,区别不同情形填报: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且在当期费用化处理的,填报G108000《关联劳务表》;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但在当期资本化处理的,填报G103000《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的,填报G105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8    作者:周庆华 马振宇 臧紫薇 赵月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保定市税务局、沧州市税务局)

资产划转涉及多个税种:先分税种具体分析,再总体综合考量

  根据Wind数据统计,2026年第一季度,中国并购市场(包含中国企业跨境并购)共披露1734起并购事件,同比上升5.86%;交易规模约4541亿元,同比上升6.53%。资产划转是企业并购重组的重要工具,不少上市公司为整合内部资产、优化业务架构,倾向于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进行重组。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因资产划转税务处理不当,导致大额补税的案例屡见不鲜。笔者提醒,资产划转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各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不尽相同,企业需要全面考虑各项税收政策,确保税务合规。

  典型案例

  2026年3月,上市公司BH公司发布公告称,拟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所涉及的业务,调整至其全资子公司Q公司名下运营。具体调整方式为:上市公司BH公司将上述资产及相关负债按账面净值一并划转至Q公司,并以划转形成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划转完成后,上市公司BH公司仍持有Q公司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BH公司相关员工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一并转移至Q公司。

  所得税:符合条件,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均为居民企业,且属于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按账面净值向Q公司划转资产,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划转股权架构的要求,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中规定的情形。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为优化业务架构而开展资产划转,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如果划转后,相关业务继续在Q公司开展,在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转双方在会计上均未确认损益,则本次划转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全部条件。此时,上市公司BH公司和Q公司均不确认所得,Q公司取得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划出方原账面净值确定。

  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可适用重组相关政策

  本次划转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不仅转移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资产,而且一并转移了相关负债,并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将相关员工转移至Q公司,构成了“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员工”的资产包划转。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Q公司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条件,上市公司BH公司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属于可抵扣非应税交易,不缴纳增值税,且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无需转出相关进项税额。

  对于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明确,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中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若净资产中包含房地产,实质上属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由于划转双方均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故符合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条件,划转涉及的房地产转移可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有观点认为,上述政策中的入股投资必须以改制重组为前提,直接投资不能适用此政策。鉴于此,上市公司BH公司适用该政策时,需审慎处理,或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契税和印花税:可适用免税政策

  如果本次划转资产中包含土地、房屋,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免缴契税和印花税。

  契税方面,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为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若以土地、房屋权属向Q公司增资,视同划转,Q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可以免缴契税。

  印花税方面,对于资产划转协议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明确,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因此,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签订的资产划转相关产权转移书据,可以免缴印花税。

  值得注意的是,增资还会涉及营业账簿印花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会直接增加Q公司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根据印花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Q公司应就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加部分,按照0.025%的税率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制定划转方案时进行总体考量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各税种涉及的企业重组相关政策,各有其适用前提,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条件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协调问题。如果企业仅关注单一税种,片面追求某一税种的政策适用,可能导致其他税种处理不合规,甚至引发补税风险。比如,企业含负债划转,若同时转移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和员工,可以适用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包含负债的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务中尚存争议,企业需谨慎处理,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对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以税务合规为底线,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企业可以将各税种的适用条件逐一对照,在确保税务合规的前提下,让方案能够同时满足多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但也要做相应取舍,对于不同政策存在的互斥或叠加关系,企业需结合交易实质审慎选择。

  同时,交易应当以统一的交易目的和实质内容为基础,不应单纯为了享受某一税收优惠而过度设计交易架构。如果企业通过增资等操作“制造”划转条件,以此享受重组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可能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定企业税务处理不合规。因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当确保交易具有真实的商业目的和实质,准备充分、合理的商业目的证明材料,如董事会决议、战略规划、资产评估报告等,降低事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资产划转不仅涉及税务合规,还面临证监会监管、证券交易所规则和信息披露等多重约束。若被划转资产涉及特定行业资质或许可(如环保、能源、医疗等),还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同时,上市公司应在涉税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交易所要求充分披露。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7  作者:薛芬芬  郭婷婷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兰州市七里河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