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24]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24-5-6
文号:国办发[202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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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24]23号          2024-5-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5月6日


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立改废释并举,进一步丰富立法形式,注重“小快灵”、“小切口”立法,加快填补立法薄弱点和空白区,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高质量立法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紧扣中国式现代化的立法需求,准确把握“国之大者”,坚持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

  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招标投标法修正草案、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能源法草案、原子能法草案、会计法修正草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草案、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渔业法修订草案、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稀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修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消费税法草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电信法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计量法修订草案、产品质量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法草案、铁路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机动车生产准入管理条例、农村公路条例,预备修订外汇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道路运输条例。

  围绕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统计法修正草案。制定档案法实施条例,修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机关事务管理法草案。预备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政策发布条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条例,预备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围绕实施科教兴国、文化强国战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制定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修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工智能法草案、商标法修订草案、教师法修订草案、广播电视法草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预备制定历史街区与古老建筑保护条例、传统村落保护条例,预备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围绕增进民生福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住房租赁条例、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医疗保障法草案、药师法草案、社会救助法草案。预备制定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管理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城镇住房保障条例,预备修订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婚姻登记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

  围绕推动绿色发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公园法草案。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节约用水条例、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修订快递暂行条例。预备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密云水库保护条例。

  围绕健全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监狱法修订草案。制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生产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草案、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卫星导航条例、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预备修订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围绕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仲裁法修订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海商法修订草案。制定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海关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商事调解条例,预备修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开展有关国际条约审核工作。

  同时,对于全面深化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国家安全急需的立法项目,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有关立法项目,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

  二、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进一步提升立法质效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统领立法工作,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立法为民、求真务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立法联系点建设,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立足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扎实开展立法调查研究,增强法律法规制度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改进立法模式,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立法事项,探索建立立法快速响应机制,推进“小快灵”、“小切口”立法。

  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强同一领域、相关领域立法联动,按要求及时出台法律配套规定;坚持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相结合,有力有序推进法律法规清理工作。加强国家重大改革法治保障,充分发挥立法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加大审查纠错力度,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质效。

  加强立法全过程宣传解读。坚持立法和普法有机结合,根据立法各环节的特点和需要,引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立法,增强立法宣传实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法律法规出台实施营造良好氛围。积极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文化、法治实践,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

  持续提升地方政府立法工作水平。地方政府立法要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严格遵守立法权限和程序。鼓励地方政府积极开展区域协同立法探索实践。大力加强地方政府立法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有计划组织开展专题培训。

  三、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强化进度管理,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提高立法工作效率。

  起草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起草工作,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法律法规草案送审稿相关内容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等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审改、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同意;部门之间存在重大分歧的,起草部门要积极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法律法规草案送审稿报送前,起草部门应当及时与司法部沟通,说明征求意见及协调重大分歧等情况。

  司法部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主动了解相关情况,把好立法审查关,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防止部门利益影响。对于时间紧、难度大的重大立法项目,必要时提前介入,组织专班积极推进。对于立法项目中矛盾焦点问题突出的,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防止久拖不决。

  附件:《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附 件


《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一、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21件)

  1.能源法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起草)

  2.统计法修正草案(国家统计局起草)

  3.会计法修正草案(财政部起草)

  4.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起草)

  5.原子能法草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工局起草)

  6.招标投标法修正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

  7.仲裁法修订草案(司法部起草)

  8.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草案(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起草)

  10.国家公园法草案(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起草)

  11.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起草)

  12.海商法修订草案(司法部、交通运输部等起草)

  13.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

  14.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科技部起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金融监管总局起草)

  16.渔业法修订草案(农业农村部起草)

  17.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部、中国民航局起草)

  18.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应急管理部起草)

  19.监狱法修订草案(司法部起草)

  20.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起草)

  21.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商务部起草)

  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消费税法草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电信法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计量法修订草案、产品质量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法草案、铁路法修订草案、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机关事务管理法草案、人工智能法草案、商标法修订草案、教师法修订草案、广播电视法草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医疗保障法草案、药师法草案、社会救助法草案、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草案、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海关法修订草案。

  二、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30件)

  1.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修订)(司法部起草)

  2.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3.档案法实施条例(国家档案局起草)

  4.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起草)

  5.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起草)

  6.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修订)(司法部起草)

  7.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

  8.节约用水条例(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

  9.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订)(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起草)

  10.退役军人安置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起草)

  1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12.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司法部组织起草)

  1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起草)

  14.稀土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

  15.快递暂行条例(修订)(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起草)

  16.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17.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18.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

  19.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交通运输部、司法部起草)

  20.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修订)(司法部起草)

  21.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网信办起草)

  22.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交通运输部起草)

  23.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商务部起草)

  2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修订)(科技部起草)

  25.烈士褒扬条例(修订)(退役军人事务部起草)

  26.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国家新闻出版署起草)

  27.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农业农村部起草)

  28.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起草)

  29.住房租赁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30.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草局起草)

  预备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机动车生产准入管理条例、农村公路条例、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政策发布条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条例、历史街区与古老建筑保护条例、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管理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密云水库保护条例、卫星导航条例、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商事调解条例。

  预备修订外汇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道路运输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婚姻登记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三、拟完成的其他立法项目

  1.全面深化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国家安全急需的立法项目

  2.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有关立法项目

  3.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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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