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就团体标准《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规范 电子商务》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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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就团体标准《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规范 电子商务》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2021-2025年)》任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立项编制团体标准《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规范电子商务》,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会协[2021]10号),现公开征求意见。

  拟重点就以下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一是审计数据实体划分是否合理;二是数据元种类是否完备,中文名称、英文名称、说明、数据类型、表示、约束条件、数据来源等数据元属性描述是否准确;三是对XML Schema的修改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9月4日前将意见反馈表(附件3)以邮件形式反馈我会。

  联系人:中注协信息技术部陈宇

  联系电话:010-88250365

  电子邮箱:ttbz_cicpa@cicpa.org.cn

  附件:

  1.《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规范 电子商务(征求意见稿)》.pdf

  2.《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规范 电子商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3.意见反馈表.docx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8月2日


《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规范 电子商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2021-2025年)》任务,中注协按照继承、发展和创新原则,采取急用先行、循序渐进方式,推动构建科学适用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标准体系。2023年7月,中注协立项开展审计数据标准(二期)编制工作,《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规范 电子商务》为其中一项标准。

  (二)目的和意义。

  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标准是降低审计数据采集成本、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提升审计鉴证业务和信息化执业水平的基础,是规范审计实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大监管力度的保障,是软件服务商研发有关软件产品的参考。

  (三)工作过程。

  中注协组织编制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标准,编制工作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筹备阶段。2023年7月至9月,中注协组织研讨确定电子商务审计数据标准的建设内容,编制该审计数据标准项目工作方案。

  2.调研起草阶段。2023年10月至12月,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ERP系统及中注协已发布的4项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标准,结合审计实务需求,起草形成标准草案初稿。

  2024年1月至4月,中注协组织开展技术研讨,就标准草案初稿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软件公司等标准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反馈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数据结构、数据元属性和数据实例等内容,形成标准草案终稿。

  3.讨论完善阶段。2024年5月至6月,中注协组织标准起草组参考正在修订的相关国家标准,对标准草案终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标准论证稿。

  2024年7月至8月,中注协组织行业信息化委员会,围绕本标准适用范围、内容、涉及到引用其他审计数据标准的呈现方式等事项,对标准论证稿进行讨论,并根据讨论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编制原则

  (一)编制原则。

  1.规范性。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保证标准形式和内容的规范性。

  2.通用性。本标准规定的数据元属性及数据格式等内容尽量与相应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保持一致,以更好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

  3.实用性。本标准中数据元的选取、分类和描述,以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为依据,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高质量审计鉴证服务和软件服务商研发有关软件产品奠定基础。

  (二)主要依据和参考标准。

  1.GB/T 7408—2005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ISO 8601:2000,IDT)

  2.GB/T 18391.1—2009信息技术元数据注册系统(MDR)第1部分:框架

  3.GB/T 24589(所有部分)财经信息技术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

  4.GB/T 32180(所有部分)财经信息技术企业资源计划软件数据接口

  5.HS/T 17—2006海关业务基础数据元目录

  6.财会便〔2021〕7号 银行审计函证数据标准(试行版)

  7.ISO 4217表示货币的代码(Codes for the representation of currencies)

  8.ISO 3166-1世界各国和地区及其行政区划名称代码第1部分:国家代码(Codes for the representation of names of countries and their subdivisions—Part1:Country code)

  9.ISO 3166-2世界各国和地区及其行政区划名称代码第2部分:行政区划代码(Codes for the representation of names of countries and their subdivisions—Part2:Country subdivision code)

  10.ISO 9362银行业务—银行电信报文业务识别码(Banking—Banking telecommunication messages—Business identifier code)

  11.ISO 13616-2金融服务国际银行账号(IBAN)第2部分:注册机构的作用和职责(Financial services—International bank account number(IBAN)—Part2:Role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Registration Authority)

  12.ISO 17442金融服务—法人实体标识符(Financial services—Legal entity identifier)

  13.ISO 21378:2019 Audit data collection

  14.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Audit data standards

  三、标准内容技术说明

  (一)研制思路。

  电子商务审计数据标准以一般制造业审计数据标准(以下简称通用审计数据标准)为基础,从企业主要业务流程及相关审计活动角度,分析通用审计数据标准对于电子商务企业审计的适用性,同时结合电子商务行业特点,对标准进行扩充,具体研制思路如下:

  1.对于具有行业普适性的审计数据,继承中注协已发布或已完成公开征求意见的总账、采购、应收和应付等四项审计数据标准。

  2.结合电子商务的行业特点,补充优化中注协已发布的公共基础、销售和银行流水等三项审计数据标准。

  3.结合电子商务行业企业上市过程中的监管关注重点,新增针对数据造假风险的风控类审计数据。

  4.对于尚未发布的通用审计数据标准,将在相应标准发布后对本标准及时更新。

  (二)技术说明。

  《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规范 电子商务》包含公共基础、总账、销售、银行流水、采购、应收、应付、存货、长期资产、员工薪酬、资金及借款、税项、租赁、政府补助、权益、长期股权资产、金融资产/负债、风控等18个模块,各模块之间的关系见图1,公共基础、销售、银行流水和风控等4个模块数据实体关系图见图2——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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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标准主要内容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中电子商务数据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审计及相关软件的设计、开发和测试。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

  ——GB/T 7408—2005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ISO 8601:2000,IDT)

  ——ISO 3166-1世界各国和地区及其行政区划名称代码第1部分:国家代码(Codes for the representation of names of countries and their subdivisions—Part1:Country code)

  ——ISO 3166-2世界各国和地区及其行政区划名称代码第2部分:行政区划代码(Codes for the representation of names of countries and their subdivisions—Part2:Country subdivision code)

  ——ISO 4217表示货币的代码(Codes for the representation of currencies)

  ——ISO 9362银行业务—银行电信报文业务识别码(Banking—Banking telecommunication messages—Business identifier code)

  ——ISO 13616-2金融服务国际银行账号(IBAN)第2部分:注册机构的作用和职责(Financial services—International bank account number(IBAN)—Part2:Role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Registration Authority)

  ——ISO 17442金融服务—法人实体标识符(Financial services—Legal entity identifier)

  (三)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对术语“数据”“数据元”进行了定义。

  (四)数据元的描述。

  本部分规定了数据元的描述属性并给出了属性说明,在本标准中,每个数据元是通过标识符、中文名称、英文名称、说明、数据类型、表示、约束条件、数据来源等属性来表达。

  (五)数据模型。

  本部分给出了电子商务审计数据中公共基础、销售、银行流水和风控等4个模块的数据实体关系图。

  (六)电子商务数据。

  本部分给出了电子商务审计数据所包含的数据元的名称、说明、来源、数据类型等属性。

  (七)电子商务数据结构。

  本部分给出了电子商务审计数据的数据表结构。

  (八)附录。

  附录A给出了依据XML格式生成的XML Schema。附录B给出了电子商务数据实例。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本标准在起草过程中无重大分歧意见。

  六、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无。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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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申报:谁需申报?怎么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关联申报能否先放一放?”“金额不大的关联交易还需要申报吗?”“关联交易如何填报,涉及哪些具体表单?”每年5月31日前,笔者常会收到诸如此类的提问。企业在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同时,应正确识别、梳理、填报符合法规要求的关联方、关联交易或者国别报告,完成整个关联申报流程,否则可能产生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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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关联关系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第二条来判定,包括控股关联、融资关联、生产经营特许权控制关联、购销劳务控制关联、任命或委派高管关联、家族亲属关系关联、其他关联。

  在识别关联方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明确,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此外,关联方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组织或者个人。例如,企业向构成关联关系的个人股东借款并支付利息,也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进行的交易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42号公告第四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

  关联申报必须填报国别报告吗

  根据42号公告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一种情形是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另一种情形是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其中,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例如,当某集团2024年的合并报表收入合计超过55亿元人民币时,集团应在2026年填报2025年度的国别报告。

  关联申报需要填写哪些表单

  关联申报报表包括22张表单,其中必填表单有3张(只报送国别报告的情形除外),其余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申报内容需要迅速厘清思路。对于企业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填报表G000000、表G100000、表G101000,根据发生的交易类型据实选填表G102000—G108000、表G109000和表G113010,其中表G100000为自动生成。另外,如有签订或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要填报表G110000,有对外支付款项的要填报表G111000,有境外关联业务往来的要填报表G112000,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要填报表G113020;企业年度内与关联方未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填报国别报告的,只填报表G000000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表G114010—表G11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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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料加工业务应填报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其中“原材料—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进口报关价格计算填报,“产品(商品)—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填报。

  取得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对外支付技术服务费,区别不同情形填报: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且在当期费用化处理的,填报G108000《关联劳务表》;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但在当期资本化处理的,填报G103000《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的,填报G105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8    作者:周庆华 马振宇 臧紫薇 赵月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保定市税务局、沧州市税务局)

资产划转涉及多个税种:先分税种具体分析,再总体综合考量

  根据Wind数据统计,2026年第一季度,中国并购市场(包含中国企业跨境并购)共披露1734起并购事件,同比上升5.86%;交易规模约4541亿元,同比上升6.53%。资产划转是企业并购重组的重要工具,不少上市公司为整合内部资产、优化业务架构,倾向于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进行重组。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因资产划转税务处理不当,导致大额补税的案例屡见不鲜。笔者提醒,资产划转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各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不尽相同,企业需要全面考虑各项税收政策,确保税务合规。

  典型案例

  2026年3月,上市公司BH公司发布公告称,拟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所涉及的业务,调整至其全资子公司Q公司名下运营。具体调整方式为:上市公司BH公司将上述资产及相关负债按账面净值一并划转至Q公司,并以划转形成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划转完成后,上市公司BH公司仍持有Q公司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BH公司相关员工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一并转移至Q公司。

  所得税:符合条件,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均为居民企业,且属于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按账面净值向Q公司划转资产,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划转股权架构的要求,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中规定的情形。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为优化业务架构而开展资产划转,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如果划转后,相关业务继续在Q公司开展,在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转双方在会计上均未确认损益,则本次划转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全部条件。此时,上市公司BH公司和Q公司均不确认所得,Q公司取得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划出方原账面净值确定。

  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可适用重组相关政策

  本次划转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不仅转移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资产,而且一并转移了相关负债,并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将相关员工转移至Q公司,构成了“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员工”的资产包划转。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Q公司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条件,上市公司BH公司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属于可抵扣非应税交易,不缴纳增值税,且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无需转出相关进项税额。

  对于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明确,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中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若净资产中包含房地产,实质上属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由于划转双方均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故符合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条件,划转涉及的房地产转移可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有观点认为,上述政策中的入股投资必须以改制重组为前提,直接投资不能适用此政策。鉴于此,上市公司BH公司适用该政策时,需审慎处理,或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契税和印花税:可适用免税政策

  如果本次划转资产中包含土地、房屋,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免缴契税和印花税。

  契税方面,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为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若以土地、房屋权属向Q公司增资,视同划转,Q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可以免缴契税。

  印花税方面,对于资产划转协议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明确,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因此,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签订的资产划转相关产权转移书据,可以免缴印花税。

  值得注意的是,增资还会涉及营业账簿印花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会直接增加Q公司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根据印花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Q公司应就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加部分,按照0.025%的税率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制定划转方案时进行总体考量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各税种涉及的企业重组相关政策,各有其适用前提,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条件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协调问题。如果企业仅关注单一税种,片面追求某一税种的政策适用,可能导致其他税种处理不合规,甚至引发补税风险。比如,企业含负债划转,若同时转移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和员工,可以适用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包含负债的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务中尚存争议,企业需谨慎处理,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对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以税务合规为底线,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企业可以将各税种的适用条件逐一对照,在确保税务合规的前提下,让方案能够同时满足多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但也要做相应取舍,对于不同政策存在的互斥或叠加关系,企业需结合交易实质审慎选择。

  同时,交易应当以统一的交易目的和实质内容为基础,不应单纯为了享受某一税收优惠而过度设计交易架构。如果企业通过增资等操作“制造”划转条件,以此享受重组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可能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定企业税务处理不合规。因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当确保交易具有真实的商业目的和实质,准备充分、合理的商业目的证明材料,如董事会决议、战略规划、资产评估报告等,降低事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资产划转不仅涉及税务合规,还面临证监会监管、证券交易所规则和信息披露等多重约束。若被划转资产涉及特定行业资质或许可(如环保、能源、医疗等),还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同时,上市公司应在涉税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交易所要求充分披露。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7  作者:薛芬芬  郭婷婷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兰州市七里河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