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方案
发文时间:202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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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快打造京津冀一流营商环境,破除制约区域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切实提升经营主体获得感为导向,以创新协同发展体制机制为重点,围绕经营主体生存发展所需的高频事项,深化跨区域协同合作,推动公共服务共建共享,进一步降低经营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对国内外要素资源的吸引力。经过三年时间,京津冀区域限制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的障碍有效破除,贸易投资和政务服务更加便利,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经营主体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显著提高,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打造区域协同发展新优势。

  二、持续规范市场环境,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一)优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推进三地企业开办、变更、注销规则和流程统一,提升跨区域登记注册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清理取消对企业跨区域经营、迁移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和缺乏法律法规依据要求企业在特定区域注册的规定。优化企业跨区域迁移登记服务,推动企业迁移调档和经营场所变更合并办理。推动京津冀跨区域投资企业登记注销信息共享。

  (二)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协作。深入实施京津冀反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合作协议,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区域协作机制,开展三地交叉互查,实现交叉检查结果通报互认。定期开展三地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公平竞争审查交流培训,探索开展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投诉、抽查制度,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

  (三)提升跨区域创新协同能力。建立完善京津冀科技成果转化供需对接清单机制,鼓励三地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合建设产学研创新联合体、重点实验室。梳理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加快专利转化和产业化。实施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指引,布局建设一批共性技术平台,助力解决跨行业跨领域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建立健全产业链分工合作和集群跨区域协同培育机制,持续优化重点产业链营商环境,聚焦集成电路、网络安全、安全应急装备等重点领域,合力建设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

  三、持续加强法治建设,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四)协同推进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京津冀经营主体维权投诉协同处理机制,强化涉企法律服务供给。健全知识产权案件移送、协助调查、送达执行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联动和侵权快速处理机制,构建跨区域司法协作和治理体系。实施统一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流程,推进京津冀海外维权服务资源共享。

  (五)推动监管执法标准规范统一。探索联合发布统一的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鼓励各行政执法领域探索建立京津冀统一规范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京津冀跨区域监管联动,完善在反垄断、食品安全、生态环境、信用监管等重点领域三地监管执法定期会商、应急响应等机制。加强三地监管执法资源共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深入推进统一的信用监管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构建跨区域跨部门信用协同监管和联防联控机制。

  (六)提高异地司法协同质效。深化三地司法协作,持续优化跨区域立案服务,实现自助立案、网上立案、就近立案,三地法院协同做好委托审查、委托告知、委托送达等工作。支持三地法院签订执行合作备忘录,建立常态化执行联动机制,高效办理异地财产调查、扣押、拍卖和房产腾退等事项。

  (七)加快建设诚信京津冀。建立京津冀政府承诺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和失信补偿、赔偿与追究制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商引资、企业账款支付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畅通政府失信投诉举报渠道。依托京津冀区域公共信用数据共享系统,健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记录。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京津冀征信链等作用,促进涉企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健全完善京津冀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体系。

  四、持续提升国际化水平,营造开放包容的投资贸易环境

  (八)推进区域高层次协同开放。推进三地数字贸易协同发展,按照国家部署,在无纸贸易、电子支付、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计算设施位置等领域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支持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资产管理等业务,提升自贸试验区内资本项目便利化水平。

  (九)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确保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市场准入内外资平等。支持三地因地制宜向自贸试验区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对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涉内外资企业行政许可事项,在符合行业审慎监管等要求的前提下,依法扩大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处理投诉事项。

  (十)促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优先支持在确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区域按规定程序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强化京津冀区域海关监管服务协作,优化海关查验作业模式,积极推进智慧口岸建设。深化“单一窗口”地方特色服务功能建设,加强与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物流信息节点对接,为企业提供通关物流状态查询服务。在税路通跨境服务品牌矩阵下,依托三地税路通子品牌为跨境企业提供纳税服务支持。

  五、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更好满足经营主体办事需求

  (十一)提升异地办事便利度。梳理推出“同事同标”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三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探索推动一批高频“一件事”在京津冀地区实现跨域通办、异地可办。深入推进京津冀资质资格互认、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互通互认,推动更多事项实现三地互认。发布并动态更新京津冀电子证照共享清单,加快推进电子证照互认互通。推行全程网办、多地联办、远程帮办等业务模式,推动税费缴纳等更多政务服务事项京津冀跨区域办理。

  (十二)加强数据信息互认共享。建立健全京津冀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制定京津冀政务数据共享清单,促进政务数据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利用。按照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京津冀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

  (十三)融合线上线下办事渠道。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外,将京津冀区域通办事项全部纳入京津冀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专区,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加强京津冀与雄安新区自助终端服务应用对接,推动更多高频办理事项纳入京津冀通办专区。全面提高线下“一窗综办”和线上“一网通办”水平,做到线上线下标准统一、全面融合、服务同质。

  六、持续推进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助力区域协同发展

  (十四)促进教育资源协同发展。完善京津冀教育协同发展合作机制,推动京津优质中小学、幼儿园与河北省学校开展跨区域合作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组建京津冀高水平大学、应用(技术)型高校、师范院校等不同类型的高校联盟,促进高等教育资源集聚优化。稳步推进京津冀高职院校开展跨区域高职单独考试招生试点和职业院校跨区域中职三年加高职两年联合培养。

  (十五)推进医疗资源共建共享。加快建设京津冀医联体,深化合作共建和远程医疗,增强卫生服务整体能力。继续扩大异地就医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定点医药机构范围,为三地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推动京津冀三地医疗机构检验检测结果互认。为社会办医预留发展空间,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对于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

  (十六)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协作。发布并动态更新三地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强化就业政策协同。研究修订人力资源服务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优化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产品推介、供需对接等区域性深度合作,培育一批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持续推动京津冀职称评审结果互认,在部分领域职称评审中实行专家资源共享。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证书核验平台,实现在线核验三地职称证书信息。

  七、支持雄安新区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功能疏解项目落地

  (十七)持续提升涉企服务质效。聚焦重点项目和疏解企业办事需求,持续推动更多关联事项集成办,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创新用地政策,推动产业项目用地灵活选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加快形成具有雄安新区特色的土地供应模式。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要素跟着项目走、监管跟着资金走,强化项目建设要素保障,着力扩大有效益的投资。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并联审批协同机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十八)加快重点领域对外开放。鼓励企业利用内外两个市场融资,深入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跨境人民币贷款等工作。支持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在雄安新区扩大实施范围。推进金融业高水平对外开放,支持经营稳健、资质优良的外资机构在绿色金融、养老健康、资产管理等领域展业,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参与各类业务试点。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雄安新区企业在北交所上市、新三板挂牌。推进雄安新区智慧海关建设,加快推进雄安综合保税区全景可视化业务管理平台落地,实现智能监管、智慧通关。

  (十九)着力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探索开展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健全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用好雄安新区科技创新专项,建立全国性空天信息和卫星互联网创新联盟,按程序积极推进雄安新区建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将雄安新区纳入北京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围绕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雄安未来产业需求,针对性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工作。探索建立高端人才双聘制,吸引北京人才到雄安新区创新创业,推进北京医疗、教育人才向雄安新区无障碍流动。

  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京津冀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的各领域全过程。京津冀三地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会同本省(市)有关部门,完善营商环境协同优化机制,共同明确年度重点工作,形成合力,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及时梳理总结、宣传推介京津冀三地优化营商环境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为推动京津冀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营造良好氛围。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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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申报:谁需申报?怎么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关联申报能否先放一放?”“金额不大的关联交易还需要申报吗?”“关联交易如何填报,涉及哪些具体表单?”每年5月31日前,笔者常会收到诸如此类的提问。企业在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同时,应正确识别、梳理、填报符合法规要求的关联方、关联交易或者国别报告,完成整个关联申报流程,否则可能产生税务风险。

  哪些情形需要关联申报

  需要明确的是,不是所有企业都要关联申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年度内未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其中,关联关系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第二条来判定,包括控股关联、融资关联、生产经营特许权控制关联、购销劳务控制关联、任命或委派高管关联、家族亲属关系关联、其他关联。

  在识别关联方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明确,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此外,关联方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组织或者个人。例如,企业向构成关联关系的个人股东借款并支付利息,也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进行的交易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42号公告第四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

  关联申报必须填报国别报告吗

  根据42号公告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一种情形是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另一种情形是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其中,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例如,当某集团2024年的合并报表收入合计超过55亿元人民币时,集团应在2026年填报2025年度的国别报告。

  关联申报需要填写哪些表单

  关联申报报表包括22张表单,其中必填表单有3张(只报送国别报告的情形除外),其余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申报内容需要迅速厘清思路。对于企业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填报表G000000、表G100000、表G101000,根据发生的交易类型据实选填表G102000—G108000、表G109000和表G113010,其中表G100000为自动生成。另外,如有签订或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要填报表G110000,有对外支付款项的要填报表G111000,有境外关联业务往来的要填报表G112000,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要填报表G113020;企业年度内与关联方未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填报国别报告的,只填报表G000000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表G114010—表G114031)。

  如何高效、准确完成关联申报

  从企业咨询的高频问题看,高效、准确地完成关联申报,需要注意一些具体问题。总体来说,企业需要按照关联方和交易类型两个维度归集关联交易金额,这与日常按照会计科目归集的方式不同,完备的会计核算系统、清晰的明细科目设置、适当添加的关联交易标识,能够帮助企业高效准确地完成申报。

  表G000000里,“200企业内部部门信息”模块,要从最顶层填报所有部门信息,同一业务职能涉及超过一个层级部门的,可以合并填报。企业与多个关联方发生多类关联交易的,应按照关联方、类型(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金融资产交易、劳务交易)、交易方式(转让/受让)及境内外分别汇总发生关联交易金额,排序确认各类别前5位关联方后,分别填报G102000—G106000、G108000等6份表单。

  表G102000—G106000、G108000这6份表单里,第15行与第30行系统会自动生成企业填列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数,但是填报者可手动编辑修改。企业如发生非关联交易,应当将非关联交易金额一并计入,手动编辑修改第15行和第30行金额。同时,注意不要漏报非关联交易金额,以免错误填报过高的关联交易占比引发风险。

  来料加工业务应填报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其中“原材料—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进口报关价格计算填报,“产品(商品)—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填报。

  取得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对外支付技术服务费,区别不同情形填报: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且在当期费用化处理的,填报G108000《关联劳务表》;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但在当期资本化处理的,填报G103000《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的,填报G105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8    作者:周庆华 马振宇 臧紫薇 赵月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保定市税务局、沧州市税务局)

资产划转涉及多个税种:先分税种具体分析,再总体综合考量

  根据Wind数据统计,2026年第一季度,中国并购市场(包含中国企业跨境并购)共披露1734起并购事件,同比上升5.86%;交易规模约4541亿元,同比上升6.53%。资产划转是企业并购重组的重要工具,不少上市公司为整合内部资产、优化业务架构,倾向于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进行重组。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因资产划转税务处理不当,导致大额补税的案例屡见不鲜。笔者提醒,资产划转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各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不尽相同,企业需要全面考虑各项税收政策,确保税务合规。

  典型案例

  2026年3月,上市公司BH公司发布公告称,拟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所涉及的业务,调整至其全资子公司Q公司名下运营。具体调整方式为:上市公司BH公司将上述资产及相关负债按账面净值一并划转至Q公司,并以划转形成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划转完成后,上市公司BH公司仍持有Q公司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BH公司相关员工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一并转移至Q公司。

  所得税:符合条件,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均为居民企业,且属于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按账面净值向Q公司划转资产,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划转股权架构的要求,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中规定的情形。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为优化业务架构而开展资产划转,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如果划转后,相关业务继续在Q公司开展,在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转双方在会计上均未确认损益,则本次划转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全部条件。此时,上市公司BH公司和Q公司均不确认所得,Q公司取得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划出方原账面净值确定。

  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可适用重组相关政策

  本次划转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不仅转移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资产,而且一并转移了相关负债,并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将相关员工转移至Q公司,构成了“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员工”的资产包划转。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Q公司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条件,上市公司BH公司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属于可抵扣非应税交易,不缴纳增值税,且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无需转出相关进项税额。

  对于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明确,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中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若净资产中包含房地产,实质上属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由于划转双方均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故符合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条件,划转涉及的房地产转移可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有观点认为,上述政策中的入股投资必须以改制重组为前提,直接投资不能适用此政策。鉴于此,上市公司BH公司适用该政策时,需审慎处理,或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契税和印花税:可适用免税政策

  如果本次划转资产中包含土地、房屋,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免缴契税和印花税。

  契税方面,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为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若以土地、房屋权属向Q公司增资,视同划转,Q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可以免缴契税。

  印花税方面,对于资产划转协议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明确,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因此,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签订的资产划转相关产权转移书据,可以免缴印花税。

  值得注意的是,增资还会涉及营业账簿印花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会直接增加Q公司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根据印花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Q公司应就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加部分,按照0.025%的税率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制定划转方案时进行总体考量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各税种涉及的企业重组相关政策,各有其适用前提,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条件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协调问题。如果企业仅关注单一税种,片面追求某一税种的政策适用,可能导致其他税种处理不合规,甚至引发补税风险。比如,企业含负债划转,若同时转移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和员工,可以适用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包含负债的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务中尚存争议,企业需谨慎处理,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对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以税务合规为底线,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企业可以将各税种的适用条件逐一对照,在确保税务合规的前提下,让方案能够同时满足多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但也要做相应取舍,对于不同政策存在的互斥或叠加关系,企业需结合交易实质审慎选择。

  同时,交易应当以统一的交易目的和实质内容为基础,不应单纯为了享受某一税收优惠而过度设计交易架构。如果企业通过增资等操作“制造”划转条件,以此享受重组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可能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定企业税务处理不合规。因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当确保交易具有真实的商业目的和实质,准备充分、合理的商业目的证明材料,如董事会决议、战略规划、资产评估报告等,降低事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资产划转不仅涉及税务合规,还面临证监会监管、证券交易所规则和信息披露等多重约束。若被划转资产涉及特定行业资质或许可(如环保、能源、医疗等),还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同时,上市公司应在涉税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交易所要求充分披露。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7  作者:薛芬芬  郭婷婷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兰州市七里河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