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动网络交易平台企业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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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动网络交易平台企业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引导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加强合规管理,促进行业良性发展,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关于推动网络交易平台企业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wljyjgc@samr.gov.cn,请在邮件标题加注“《关于推动网络交易平台企业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推动网络交易平台企业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16日。

  附件:

  1.《关于推动网络交易平台企业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9月9日


  附件1

关于推动网络交易平台企业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引导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提升依法依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行业良性发展,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现就推动网络交易平台企业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建立健全网络交易平台常态化监管制度,加强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合规管理建设,引导企业自主选择符合经营实际需要的合规管理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合规管理责任,提升合规管理人员履职能力,降低企业合规经营成本,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二、健全合规管理组织

  (一)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服务许可,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平台企业,加强合规管理组织建设,配备合规管理人员,明确合规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网络交易平台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建立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合规管理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合规管理工作。

  (二)网络交易平台企业一般应当明确合规负责人。网络交易平台企业根据自身组织架构、业务类型、经营规模、人员数量等因素,结合合规管理工作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合规管理员。

  (三)合规管理人员重点提升以下合规管理能力:

  1.熟悉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合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本企业合规管理要求;

  2.具备识别和防控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合规风险的专业知识;

  3.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其他能力。

  (四)网络交易平台企业主要负责人支持和保障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员依法有效开展合规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合规管理的重大决策前,充分听取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员的意见和建议。

  合规管理员发现本企业存在合规风险时,应当及时妥善处置;发现存在重大合规风险时,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分析研判,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消除重大风险。企业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合规管理工作汇报,并针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组织处置。

  三、明确合规管理职责

  (五)合规负责人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网络交易平台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1.拟定并组织实施合规管理制度、合规管理计划、合规风险管控清单;

  2.定期组织合规自查,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等进行自查,出具书面意见;发现重大合规风险,及时督促整改,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汇报;

  3.定期组织撰写合规报告,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汇报;

  4.管理、督促和指导合规管理员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合规培训,接受合规咨询;

  5.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汇报合规管理事项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6.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细化制定合规负责人职责。

  (六)合规管理员按照职责要求对合规负责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1.检查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合规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合规风险管控清单的落实情况;

  2.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合规自查,出具书面意见;发现一般合规风险,督促相关部门处置整改,发现重大合规风险,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汇报;

  3.落实合规负责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合规管理任务;

  4.开展合规培训,接受合规咨询和举报;

  5.记录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定期向合规负责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汇报合规管理情况;

  6.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汇报职责范围内的合规管理事项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7.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细化制定合规管理员守则。

  四、完善合规管理运行机制

  (七)引导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建立合规风险管控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合规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定期排查、整改、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八)引导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建立合规风险定期排查制度。合规管理员根据合规风险管控清单,按照合规管理制度要求,对合规风险进行定期排查,形成合规风险排查记录。对发现问题的,应当采取措施,并视情况及时上报合规负责人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应当予以记录并实行零风险报告。

  (九)引导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建立合规风险定期整改制度。合规负责人定期组织合规风险排查整改,及时解决风险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合规风险排查整改报告。

  (十)引导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建立合规管理定期调度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合规负责人工作汇报,对合规管理、风险排查、问题整改等情况进行调度,对下个季度重点工作作出安排,形成合规管理调度纪要。

  (十一)指导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将合规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调整、培训考核等情况,以及合规风险管控清单、合规管理人员在履行合规管理职责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在合规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

  (十二)引导网络交易平台企业为合规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岗位待遇,保障合规管理专业性、权威性和独立性。

  指导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对合规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专业知识等培训考核。

  鼓励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建立对合规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合规管理的指导,支持企业开展合规培训,并组织对本辖区内网络交易平台企业的合规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抽查考核结果不符合合规管理要求的,督促网络交易平台企业采取整改措施。

  (十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建立并落实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控动态管理机制,以及定期排查、整改、调度中发现的合规风险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十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时,依法将企业合规管理情况作为确定“双随机”检查频次、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考量因素。

  (十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完善与网络交易平台企业的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常态化沟通渠道,注重宣传引导,充分调动企业自我规范积极性,周密组织实施,推动行政监管与合规管理有机结合,营造合规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2

《关于推动网络交易平台企业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升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水平的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积极推进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研究起草了《关于推动网络交易平台企业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对平台经济发展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实施常态化监管,出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平台经济规范发展工作,罗文同志多次强调要将加强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合规管理作为实施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重要举措。近年来,经过各方共同努力,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发展迅速,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同时,一些企业存在合规管理组织不完善、合规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职责任务不清晰、合规运行机制不健全、对合规管理认识不到位等问题,亟需制定相关文件,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指导意见》细化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有利于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增强企业主动合规积极性,防范企业经营风险,降低企业合规成本,促进网络交易平台企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二、起草过程

  (一)扎实开展基础研究。开展网络交易平台合规管理主体责任基础研究,遵循平台经济发展规律,把握平台治理趋势,全面梳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借鉴国内外合规管理方面的创新经验,为文件制定提供理论支撑。

  (二)深入进行调研座谈。先后赴多家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开展调研,组织10余位专家学者反复研讨论证,总结梳理平台合规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开拓工作思路,夯实工作基础。

  (三)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及相关网络交易平台企业意见,认真听取各方建议,对反馈的意见充分吸收采纳。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为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落实合规管理责任提出具体要求,共五部分十六条。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第二部分为健全合规管理组织,包括合规管理组织、合规管理人员、合规管理能力、合规风险处置等四条具体内容。第三部分为明确合规管理职责,包括合规负责人职责、合规管理员职责两条具体内容。第四部分为完善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包括建立定期排查整改调度机制、风险排查、问题整改、工作调度、动态管理、履职保障等六条具体内容。第五部分为加强组织实施,包括培训指导、监督管理、激励机制、组织保障等四条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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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