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便函[2024]43号 关于征求《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发文时间:2024-9-10
文号:财会便函[202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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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 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关于征求《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财会便函[2024]43号           2024-9-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

  为更好发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在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和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财政部会计司、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联合起草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4年10月10日前将意见以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本形式反馈。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方式:

  财政部会计司会计人员管理处

  电话:010-68553024

  传真:010-68554214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电子邮箱:renyuanchu@mof.gov.cn

  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集体资产处

  电话:010-59193149

  传真:010-59193126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100872

  电子邮箱:jgszcc@agri.gov.cn

  附件:

  1.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会计司 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

2024年9月10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农村基层会计工作是加强乡村治理,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基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作为提升农村财务、强化会计监督的有效模式,自实施以来在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推进村级财务公开、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发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现就加强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坚持在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选择会计工作组织方式,坚持村集体对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坚持各级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统筹协同、分级负责,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规范农村会计核算,严肃农村财经纪律,提升乡村治理效能,为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制度安排

  (一) 明确组织方式。村级组织(包括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也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村级组织委托代理记账既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代理服务机构),即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也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二) 规范代理服务。村级组织采取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的,实施委托代理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当分别签订委托协议;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由村民委员会签订委托协议。

  (三) 明晰职责分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或村民委员会主任是相应村级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含未设立监事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事,下同)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切实履行村级组织财务管理监督职责,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代理服务机构受村级组织委托负责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档案管理等,并可对村级财务管理与决策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分别设立报账员(日常业务较少的,报账员可兼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在集体成员(村民)中推选产生,定期向代理服务机构报账。监事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或兼任报账员。

  (四) 强化财务公开。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村级组织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信息,各村级组织应当至少每个季度公开一次,业务量大的,可每月公开一次,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接受村集体成员(村民)的监督。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公开。各村级组织要创新公开形式,充分利用村务公告栏、门户网站、村级事务“阳光公开”监管平台等,提供及时、便捷、真实、全面、准确的财务会计相关信息。

  (五) 完善监督机制。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监督机制,推动监督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或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明确职责,落实民主理财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村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与审核。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代理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内部控制,并配合做好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对村级组织实施的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

  (六) 引入中介机构。各村级组织可参照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程序、分工等,和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乡镇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接受所辖村委托,为其统一选聘中介机构,并将服务质量作为选聘的重要因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行民主程序后,可对中介机构负责的本村账目进行定期审查,或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中介机构应当严格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2023]27号)等规定开展代理记账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依责加强对中介机构承办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三、切实强化会计基础工作

  (七) 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的各项要求,以村级组织为单位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要严格代理程序,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和会计核算,严禁平调、挪用委托代理的资金。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参照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

  (八) 合理设置会计岗位。代理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代理服务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会计岗位,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主管代理服务业务的负责人,同时确保不相容岗位分离。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并熟悉相应的会计信息化软件操作和应用;主管代理服务业务的负责人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熟悉农村财务、会计工作,并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离岗时应当做好工作交接,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九) 持续规范会计核算。村级组织应当及时向代理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代理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村级组织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严格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对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等,应当及时退回,要求更正、补充。记账凭证上各要素应填写齐全。鼓励代理服务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会计工作信息化。

  (十) 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代理服务机构应当严格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9号)做好村级组织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等工作。代理服务机构在向村级组织移交会计档案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村级组织保管会计档案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或专业档案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对各村级组织的会计档案分别管理并编制档案目录。

  四、持续加强农村财会队伍建设

  (十一) 建立健全岗前培训制度。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新任用村级报账员、村级组织财会人员、代理服务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制度,重点就会计法规制度、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以及农村财务、会计、审计和资产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培训,促进农村财会队伍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的提升。

  (十二) 强化相关人员定期培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农村财会及相关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培训对象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级报账员、村级组织财会人员、代理服务工作人员等。要因地制宜开展培训工作,切实提升培训效果。对完成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做好登记记录。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增强对新政策、新规定的理解掌握,推动知识更新。

  (十三) 加强农村财会师资建设。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做好农村财会专业师资培训,不断提高农村财会培训师资力量。鼓励行业学会、协会发挥自身优势,加大农村会计、财务问题研究,并通过形式多样的培训教育活动,培7育并壮大农村财会师资储备。

  (十四) 促进农村财会队伍稳定。村级报账员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前提下,不宜随意更换。加大对农村财会人员的关爱帮扶,创新农村财会人员评价激励机制,在培养使用、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重点关注,引导财会人员扎根基层,保持农村财会队伍稳定性。

五、组织实施

  (十五)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等应当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不断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乡镇级、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六) 加大宣传引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村民能够广泛了解村级组织开展会计工作的方式、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内容和要求,根据实际选择适合的会计工作组织方式。及时总结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强经验交流分享。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村级组织依法探索创新工作方式,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村级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独立自主能力。

《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更好发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在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和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三农”工作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中之重”。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农村基层会计工作是加强乡村治理,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基础。在推进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进程中,各地立足实际,积极实践,探索出了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代理服务机构)为村级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代办会计业务这一有益做法。即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也称“村账乡管”。按照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各代理服务机构依法与村级组织签订委托代理服务协议。实施代理服务后,维持村级组织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

  财政部作为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管理,于2008年8月印发《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对代理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组织形式、监督管理以及村级债务和农村票据管理等内容作了明确;原农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的意见》(农经发[2008]4号),明确提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要坚持民主自愿、“四权”不变的原则;2010年2月,为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中纪委、财政部、原农业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制度建设、票据管理、队伍建设等作了进一步要求;2013年6月,原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其中再次强调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代理机构要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要以村级组织为独立会计核算主体和加强档案管理等要求。

  立足新发展阶段,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2021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国发[2021]25号),提出要开展村级事务阳光工程,进一步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在此背景下,2023年,我们会同农业农村部启动了《意见》的研究起草工作。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在单位会计工作组织形式中增加了“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同时该次会议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按规定委托代理记账,强化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法律依据。

  二、起草过程

  一是前期政策研究。2023年2月至4月,我们系统梳理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相关的政策文件,与地方有关部门积极沟通,收集整理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初步掌握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发展现状和目前存在的问题。

  二是实地调研并形成讨论稿。2023年4月至7月,我们赴重庆、甘肃、辽宁、湖北等地开展调研,实地走访有关村镇,深入了解地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通过工作座谈等方式,了解山西、山东等地做法,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前期政策研究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当前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开展针对性研究,形成了《意见》讨论稿。

  三是系统内征求意见。2023年8月,我们与中纪委、中央社会工作部、农业农村部在工作层面进行了沟通交流,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对讨论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意见》征求意见稿。2023年9月13日,印发《财政部会计司、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关于征求<关于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面向中纪委、中央社会工作部家中央单位,条法司、农业农村司2家部内司局,以及地方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征求意见。

  四是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我们会同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对所有反馈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2024年,根据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会计法修改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9月上旬,经会计司会计技术小组审议通过后,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

  三、《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五个部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 总体要求。提出了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工作目标以及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因地制宜、坚持“四权”不变、坚持协同联动等工作原则。

  (二) 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制度安排。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明确村级组织可以选择的会计工作组织方式。规范代理服务,强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必须采取自愿委托形式,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明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或村民委员会主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或村务监督委员会、代理服务机构、各村报账员等的职责范围,厘清责任主体;强化财务公开,进一步规范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等;强调对代理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职责,保障权限;鼓励在村级组织会计工作中,引入中介机构等。

  (三) 切实强化会计基础工作。推动代理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规范代理程序;强调代理服务机构中会计人员的专业性,合理设置会计岗位,做好工作交接;持续规范会计核算,明确代理服务机构应当严格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了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和责任主体。

  (四) 持续加强农村财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岗前培训制度,做好新任用村级报账员、村级组织财会人员、代理服务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强化相关人员定期培训,进一步扩大培训范围,强调做好培训登记,有针对性地开展继续教育;加强农村财会师资建设,做好农村财会专业师资培训,鼓励培育并壮大农村财会师资储备;加大对农村财会人员的关爱帮扶,有效促进农村财会队伍稳定。

  (五) 组织实施。明确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等应当通力协作,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典型经验和做法,鼓励加强经验交流分享。此外,支持有条件的村级组织依法探索创新工作方式,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村级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能力。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 关于村级组织会计工作组织方式。目前,村级组织会计主要有三种组织方式:

  一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代理记账,即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实务中又细分为由乡镇财政职能机构或乡镇农村经管职能机构具体开展代账工作。

  二是由中介机构代理记账,随着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近年来地方积极探索取得较好效果。

  三是村级组织自行记账。其中,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居多。为此,《意见》主要围绕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提出要求。此外,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等,《意见》在要求做好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同时,也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村级组织不断提高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独立自主能力。

  (二)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合账或分账情况下的代理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地区性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会计核算有统一核算和分账核算两种形式。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设置一套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分账核算情况下,也存在村民委员会由7乡镇财政职能机构代理记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乡镇财政或农业农村职能机构代理记账。考虑到各地情况不一,《意见》对两种情况签订委托协议的要求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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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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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