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24]39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会计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文时间:2024-9-27
文号:财办会[202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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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会计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4]39号         2024-9-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要求,规范会计信用记录,我们起草了《会计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4年10月2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并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8552544

  电子邮箱:renyuanchu@mof.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附件:

  1.会计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2.《会计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9月27日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9日

  附件 1

会计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信用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反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的会计信用状况,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信用记录工作。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信用记录工作。

  第四条 会计信用记录应当遵循依法记录、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动态更新的原则,坚持“谁产生、谁记录”,保障会计信用及时准确记录。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计信用信息外,各级财政部门应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记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个人的会计信用状况。

  第六条 会计信用记录分为基本情况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和奖励记录。

  第七条 基本情况记录是指单位的主体识别信息或个人的身份识别信息。

  单位的主体识别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等。

  个人的身份识别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从业经历、继续教育经历等。

  第八条 行政处罚记录是指单位、个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财政部门应当记录的行政处罚内容包括行政处罚作出日期(生效日期)、依据及内容,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名称等。

  第九条 奖励记录是指单位、个人受到财政部门关于会计工作的表彰奖励情况等。

  财政部门应当记录的表彰奖励内容包括表彰奖励名称、级别、时间、授予单位名称等。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作出本办法第八、九条所列行政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事项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提供会计信用记录查询服务。其中,单位可查询本单位及本单位人员的会计信用记录,个人可查询本人的会计信用记录,各级财政部门可查询全国范围内单位、个人会计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对本单位或本人的会计信用记录有异议的,可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向作出记录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

  财政部门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财政部门经核实后作出不予更正决定的,应当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告知申请单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泄露会计信用记录的,按照数据安全、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会计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有关要求,规范会计信用记录工作,我们起草了《会计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大提出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对社会信用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会计工作是经济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会计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高度重视会计诚信建设,近年来,相继印发《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财会[2023]1 号)等文件,通过树立道德标准、深化教育引导和加大惩戒力度等方式,持续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取得积极成效。2024 年 6月 28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在第四十七条增加“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进一步夯实了会计行业推动社会信用建设的制度基础,为记录会计信用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贯彻落实会计法要求,我们启动了《管理办法》起草制定工作。

  二、起草过程

  (一)前期研究,形成草稿阶段。2024 年 4 月,结合会计法修改进展,我们启动《管理办法》前期研究工作,对目前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他行业领域的信用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认真研究,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内容框架、应当重点明确和解决的问题。在前期资料收集、充分沟通调研基础上,起草形成了《管理办法》草稿。

  (二)听取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阶段。2024 年 9 月,就《管理办法》草稿,我们征求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以及有关单位意见。在认真梳理研究各方反馈意见并作进一步沟通基础上,对《管理办法》草稿作了修改完善,经财政部会计司技术小组会审议通过后,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 14 条,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会计信用记录内容、记载、更正等有关要求。

  (一)关于会计信用记录的分类。《管理办法》明确会计信用记录分为基本情况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和奖励记录。基本情况记录是指单位的主体识别信息或个人的身份识别信息。行政处罚记录是指单位、个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奖励记录是指单位、个人受到财政部门关于会计工作的表彰奖励情况等。

  (二)关于会计信用记录的时间。《管理办法》明确财政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事项进行记录。

  (三)关于会计信用记录的载体。《管理办法》明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用信息外,单位和个人会计信用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记录,并明确了单位、个人和各级财政部门查询会计信用记录的权限。

  (四)关于会计信用记录的更正。《管理办法》明确单位或个人对本单位或本人的会计信用记录有异议的,可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提出异议申请,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告知申请人。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会计信用记录的内容。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有关“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本目录所列范围采集公共信用信息”的要求,《管理办法》严格根据会计法规定,将会计信用记录限定在记录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授予的表彰奖励。

  (二)关于《管理办法》规范的重点内容。鉴于尚未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只规定了会计信用记录有关要求,未明确会计信用使用等内容,待相关法律明确后,再作完善。

  五、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1.基本情况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奖励记录的具体记录内容是否合适、完整?

  2.对会计信用记录的时间要求及具体记录主体的意见建议。

  3.对会计信用记录更正办理程序的意见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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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8    作者:周庆华 马振宇 臧紫薇 赵月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保定市税务局、沧州市税务局)

资产划转涉及多个税种:先分税种具体分析,再总体综合考量

  根据Wind数据统计,2026年第一季度,中国并购市场(包含中国企业跨境并购)共披露1734起并购事件,同比上升5.86%;交易规模约4541亿元,同比上升6.53%。资产划转是企业并购重组的重要工具,不少上市公司为整合内部资产、优化业务架构,倾向于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进行重组。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因资产划转税务处理不当,导致大额补税的案例屡见不鲜。笔者提醒,资产划转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各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不尽相同,企业需要全面考虑各项税收政策,确保税务合规。

  典型案例

  2026年3月,上市公司BH公司发布公告称,拟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所涉及的业务,调整至其全资子公司Q公司名下运营。具体调整方式为:上市公司BH公司将上述资产及相关负债按账面净值一并划转至Q公司,并以划转形成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划转完成后,上市公司BH公司仍持有Q公司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BH公司相关员工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一并转移至Q公司。

  所得税:符合条件,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均为居民企业,且属于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按账面净值向Q公司划转资产,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划转股权架构的要求,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中规定的情形。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为优化业务架构而开展资产划转,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如果划转后,相关业务继续在Q公司开展,在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转双方在会计上均未确认损益,则本次划转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全部条件。此时,上市公司BH公司和Q公司均不确认所得,Q公司取得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划出方原账面净值确定。

  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可适用重组相关政策

  本次划转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不仅转移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资产,而且一并转移了相关负债,并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将相关员工转移至Q公司,构成了“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员工”的资产包划转。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Q公司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条件,上市公司BH公司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属于可抵扣非应税交易,不缴纳增值税,且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无需转出相关进项税额。

  对于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明确,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中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若净资产中包含房地产,实质上属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由于划转双方均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故符合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条件,划转涉及的房地产转移可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有观点认为,上述政策中的入股投资必须以改制重组为前提,直接投资不能适用此政策。鉴于此,上市公司BH公司适用该政策时,需审慎处理,或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契税和印花税:可适用免税政策

  如果本次划转资产中包含土地、房屋,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免缴契税和印花税。

  契税方面,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为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若以土地、房屋权属向Q公司增资,视同划转,Q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可以免缴契税。

  印花税方面,对于资产划转协议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明确,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因此,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签订的资产划转相关产权转移书据,可以免缴印花税。

  值得注意的是,增资还会涉及营业账簿印花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会直接增加Q公司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根据印花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Q公司应就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加部分,按照0.025%的税率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制定划转方案时进行总体考量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各税种涉及的企业重组相关政策,各有其适用前提,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条件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协调问题。如果企业仅关注单一税种,片面追求某一税种的政策适用,可能导致其他税种处理不合规,甚至引发补税风险。比如,企业含负债划转,若同时转移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和员工,可以适用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包含负债的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务中尚存争议,企业需谨慎处理,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对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以税务合规为底线,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企业可以将各税种的适用条件逐一对照,在确保税务合规的前提下,让方案能够同时满足多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但也要做相应取舍,对于不同政策存在的互斥或叠加关系,企业需结合交易实质审慎选择。

  同时,交易应当以统一的交易目的和实质内容为基础,不应单纯为了享受某一税收优惠而过度设计交易架构。如果企业通过增资等操作“制造”划转条件,以此享受重组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可能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定企业税务处理不合规。因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当确保交易具有真实的商业目的和实质,准备充分、合理的商业目的证明材料,如董事会决议、战略规划、资产评估报告等,降低事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资产划转不仅涉及税务合规,还面临证监会监管、证券交易所规则和信息披露等多重约束。若被划转资产涉及特定行业资质或许可(如环保、能源、医疗等),还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同时,上市公司应在涉税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交易所要求充分披露。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7  作者:薛芬芬  郭婷婷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兰州市七里河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