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24]130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试行)
发文时间: 2024-10-11
文号:上证发[2024]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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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上证发[2024]130号           2024-10-11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 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要求,细化“轻资产、高研发投入”企业的认定标准,鼓励科创板上市公司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试行)》(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试行)

  2.《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试行)》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10月11日

  附件1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科技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以下简称《18号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依照《18号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再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的,适用本指引。

  前款所称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是指同时具有轻资产特点和高研发投入特点。

  第三条 公司最近一年末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以及其他通过资本性支出形成的实物资产合计占总资产比重不高于20%的,可以认定为具有轻资产特点。

  第四条 公司同时符合下列指标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高研发投入特点:

  (一)最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15%或者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3亿元;

  (二)最近一年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第五条 公司不符合本指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但是本次募投项目属于符合国家重大战略支持方向,用于研发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可以在充分论证后适用《18号意见》第五条中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并核查下列事项,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一)轻资产特点认定中所涉及相关资产科目的具体确定依据及合理性,相关资产科目归集、核算是否合理准确。

  (二)公司研发投入计算口径是否合理;研发投入的归集是否准确;研发投入相关数据来源是否可验证;研发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三)公司是否符合本指引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标准,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比例超过30%的合理性。

  (四)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研发支出的具体投向、测算依据及融资必要性,以及研发内容与主营业务的相关性。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下列内容:

  (一)轻资产特点认定所涉及相关资产的具体构成、金额,及占总资产的比重。

  (二)最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及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总额。

  (三)公司是否符合本指引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标准,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比例超过30%的合理性。

  (四)本次募投项目研发支出的具体投向构成及测算依据、研发成果预计转化情况、研发的不确定性风险,以及研发内容与主营业务的相关性。

  第八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后,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中披露下列内容:

  (一)超过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比例限制部分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入进度、结余情况、相关研发项目的推进情况。

  (二)前次超过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比例限制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情况。

  第九条 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募集资金超过募集资金30%比例的部分,后续拟变更用途的,应当继续符合《18号意见》第五条关于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前次再融资违反本指引第九条的规定,相关部分募集资金变更后的用途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应当在本次再融资时调减对应规模的募集资金。

  第十一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试行)》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 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以下简称《科八条》)要求,支持科创企业高质量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4年6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科八条》,提出探索建立“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意见》)等有关规定,在总结前期科创板企业案例的基础上,结合“轻资产、高研发投入”企业经营模式特点,制定了《指引》,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二、主要内容

  《指引》共12条,明确了科创板“轻资产、高研发投入”企业认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具体认定标准、核查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募集资金监管要求等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明确《指引》规定的“轻资产、高研发投入”企业认定标准的适用范围,为适用《18号意见》第五条的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科创板企业。

  二是细化认定标准。《18号意见》提出了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企业的概念。在此基础上,《指引》进一步细化、明确了“轻资产、高研发投入”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

  三是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明确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重点关注并核查的“轻资产、高研发投入”企业认定相关事项,并要求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四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新增披露公司符合“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相关要求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比例超过30%的合理性,并强化与本次募投项目研发支出、研发内容、研发风险等相关的信息披露。

  五是加强募集资金监管。要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及前募鉴证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及研发项目推进的情况。加强对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30%比例部分的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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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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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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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