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时间: 2024-11-15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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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2024-11-15

  现就调整铝材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铝材、铜材以及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产品出口退税。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1。

  二、将部分成品油、光伏、电池、部分非金属矿物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2。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本公告所列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特此公告。

  附件:(请在网页端打开)

  1.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清单.pdf

  2.下调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11月15日


为什么突然取消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出口退税会彻底取消吗?

  内容提要:

  国家突然宣布取消或降低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38年来,我们的GDP增长了56.7倍,但出口增长了73.1倍,可见出口退税对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为什么突然开始收紧了?一是为了缓解外界批评,安抚美国和欧盟等贸易伙伴。二是利用出口退税工具倒逼产能过剩行业市场化出清。三是为了减轻财政歉收阶段的沉重包袱。我们会彻底取消出口退税制度吗?

  一、国家突然宣布取消或降低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

  上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突然宣布,从12月1日起,取消铝材、铜材、动植物、微生物油与脂的出口退税,以及将石墨、成品油、光伏、电池、非金属矿物质的出口退税,从13%下调至9%。

  2003年,国务院在《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中说,“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后继续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增加就业,保证国际收支平衡,增加国家外汇储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5年,我国GDP为3099亿美元,商品出口461.9亿美元,进口623.9亿美元,贸易逆差162亿美元,出口占GDP14.9%,净出口占GDP-5.2%。

  2023年,我国GDP为17.89万亿美元,商品出口3.42万亿美元,进口2.56万亿美元,贸易顺差8587亿美元,出口占GDP19.1%,净出口占GDP4.8%。出口在GDP中的占比,增加了4.2个百分点,贸易顺差在GDP中的占比,增加了10个百分点。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出口退税对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作用。38年来,我们的GDP增长了56.7倍,但出口增长了73.1倍,净出口对GDP的贡献,从减少5.2%,逐步变为增加4.8%。

  几十年来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特别是制造业发展的出口退税制度,为什么突然开始收紧了?

  二、取消部分产品出口退税和降低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税率,有三个原因。

  突然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下调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税率,应该是三个因素综合的结果。

  一是为了缓解外界批评,安抚美国和欧盟等贸易伙伴。

  彭博社这样报道我们出口退税的调整措施:“随着全球贸易伙伴对产能过剩的担忧加剧,中国将结束铝和铜的出口退税政策,同时下调一些成品油和电池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

  而商业内幕的语言则更刻薄,他在报道中说:“中国的一些贸易做法一直受到批评,七国集团(G7)在5月表示,北京通过“全面利用非市场政策和做法”损害了贸易伙伴的经济” 。

  的确,在越来越多的贸易伙伴对我们低价倾销的做法提出越来越强烈的批评意见的时候,在特朗普两个月后宣布就职的第一件事有可能将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关税加到60%,并有可能取消彻底取消我们贸易最惠国待遇的时候,我们宣布取消一些商品的出口退税,同时降低一些商品的出口退税税率,应该有缓解外界批评之意,这一消息可能会具有安抚美国和欧盟等贸易伙伴的作用。

  但三郎认为,财政歉收和部分行业产能过大导致价格严重内卷,这两个内部因素倒逼我们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调整,可能在其中占有更重的分量。

  二是利用出口退税工具倒逼产能过剩行业市场化出清,这是我们经常使用的工具。

  比如多年来,我们一直试图遏制钢铁产能,但均未成功。2007年,我们削减了钢铁税退税政策,试图通过减少钢铁出口,倒逼国内钢铁行业减少扩张。但第二年爆发金融危机,这些退税作为经济刺激措施的一部分又被恢复了。

  2020 年 3 月 17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的一份通知中,通知将 1084 种产品的出口增值税退税率提高到 13%,以减轻出口商因 2020 年初爆发新冠疫情而面临的财务负担。

  2021年初,发改委要求压缩钢材产能。2021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16 号公告,通知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146 种钢铁产品 13% 的增值税退税将不再适用。当时财政部关税税则委员会在一份声明中解释称,出口增值税退税调整旨在减少中国的钢铁产量。

  13%的出口退税,能保护一个容易出现产能过剩的行业维持畸形的繁荣。取消出口退税,自然也能倒逼产能过剩行业按照正常的市场需求与市场竞争,自我调整,优胜劣汰。

  三是为了减轻财政歉收阶段的沉重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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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骑牛研究所提供的这两张条形图,我们可以看到,出口退税的增长,超过了增值税和商品出口的增长。

  2024年1-9月,我们国内增值税收入为5.05万亿元,同比下降5.6%,商品出口18.65万亿元,同比增长4.7%,但出口退税达到1.57万亿元,同比增长了10.4%。出口退税占出口的比重,从2022年的6.8%,增加到2023年的7.1%,2024年前9个月的8.4%。

  一方面,我们自2021年以来并未增加出口退税的类别,也未提高出口退税的税率,出口退税在商品出口中的占比却越来越大,这里面既有出口企业利用出口退税的激励作用增加了出口退税产品的出口比重的原因,也有虚构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活动愈演愈烈的原因。

  另一方面,今年以来,全国各地财政收入大幅度下滑,1-9月财政总收入下降了5.6%。其中,税收收入下降5.3%,基金收入下降20.2%,包含罚款的非税收入飙升了13.5%。而财政预算中的出口退税同比增长了10.4%。这已经成为目前财政歉收的重要因素。

  三、出口退税对行业生产和商品出口有多大影响?

  根据11月7日海关总署公布的商品进出口数据,中国 10 月份的商品出口达到3090亿美元,同比增长 12.7%,是2023年4月份以来,最快的月度增长。前10个月累计出口29264.6亿美元,同比增长5.1%。

  其中,未锻轧铝及铝材10月份出口14.51亿美元,同比增长30.2%,1-10月累计出口159.8亿美元,增长13.5%;钢材10月份出口62.88亿美元,同比增长24.4%,1-10月累计出口716.83亿美元,同比下降2.4%。实际上,这些产能严重过剩的产品,正在出口退税政策出台前加速低价出口。1-9月,钢材出口价下降了20.8%,未锻轧铝及铝材价格下降了3.4%。

  取消出口退税和下调退税税率,首先将削弱涉及行业的利润率,并可能加速这些行业的整合。

  现在这些行业的利润率非常低,一般在 5% 左右。所以,如果取消13%的出口退税,或者削减13%-9%的退税,很多出口企业都会亏损,削减退税将有助于控制这些行业,并通过驱逐落后的企业停产来提高能源效率。

  不过,受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影响的行业,在工业增加值中的占比不到10%,他们在出口减少,产量下降之后,明年对制造业增加值的影响,不会超过1%。

  但一般来说,落后产能负隅顽抗淘汰的过程可能长达3-5年,也就意味着这些波及行业在未来3-5年都会比较困难和痛苦。

  对商品出口的影响就比较大了。

  咨询公司 Steel Business Briefing 的研究发现,如果没有退税,中国钢铁、铝材等行业将在亚洲失去竞争力。

  国内钢铁、铝厂等产能全球第一,在房地产市场下行周期中,依靠的就是出口。根据骑牛研究所的估算,这次出口退税政策波及的产品出口,大约占到商品出口的18%左右。

  而出口退税,是这部分商品出口价格竞争力的核心。出口退税取消,至少丢失一半以上的市场,对商品出口总额,存在3-5个百分点的下拉影响。

  四、我们会彻底取消出口退税制度吗?

  很多的经济政策,就像药品一样,其作用都是有限的。比如退烧药只能在发烧时服用,退烧了继续服用,就会出问题。止泻药只能在腹泻时服用,持续服用,又会导致便秘。

  40多年前,我们当时的问题是制造业非常落后,无法满足人们基本的物质生活需求。当时我们的对外贸易持续逆差。所以那个时候我们确立了投资型经济发展模式,压低个人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通过超前投资来扩大产能,增加供给,满足改革开放后释放的巨大内需。

  但2010年以后,我们的制造业通过三十年的超前发展,产能急剧增加,不仅能满足国内需求,还有富余产能可以出口换汇。此后我们继续投资型经济发展模式,继续超前投资,有意压抑国内需求,就造成了投资浪费、供给过剩、需求不足结构性问题。

  出口退税政策就是投资型经济发展模式的一个重要构件,是降低出口价格,增强出口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中国商品竞争力建立在三个维度上。

  一是低工资成本,体现在GDP中,个人收入占比比国际平均水平低20个百分点左右;

  二是出口退税,2024年1-9月出口退税占出口额8.4%;

  三是规模优势。但如果没有1和2,规模优势难以构建价格竞争优势。

  但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出口退税制度在前三十多年助推中国成为世界工厂后,已经从经济发展的推手演化为经济发展的障碍。

  一是出口退税成为过剩产能、落后产能的保护工具。

  2003年,国务院在《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中说,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机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出口退税结构不能适应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等。

  二是成为国际贸易纠纷的靶心。

  低价出口竞争,被贸易伙伴视为倾销,引发了贸易伙伴的强烈反对。作为回应,包括美国、南美和欧洲在内的市场都提高了对我国钢铁太阳能、电动汽车等商品的关税壁垒。

  三是成为经济发展模式从投资型向消费型转换的障碍。

  从投资型模式向消费型模式转换,涉及重大的经济格局调整,涉及利益重新分配。出口退税,就是利用国内消费者支付的内销商品的税费来补贴海外消费者。2024年1-9月,国内增值税的31%,都被用来支付出口退税了。

  只要出口退税工具存在,支持投资推动经济发展的人就有足够的理由继续支持超前投资,国民收入中的个人收入占比就无法增加,消费与供给的差距就越来越大。今年1-10月,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4%,但其中第二产业投资增长了12.2%。

  但是,尽管如此,在我们彻底退出投资型经济发展模式之前,出口退税政策可能会进行局部调整,不太可能完全退出。因为出口退税与投资型经济发展模式,是一种共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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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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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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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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