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证监会 国家医保局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式养老事业 服务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2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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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中国式养老事业、发展银发经济,事关国家发展全局和亿万人民福祉。养老金融是综合运用信贷、保险、债券、股权、理财等金融工具,满足社会成员的多样化养老需求,服务银发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金融活动总和,包括养老金管理、银发经济融资与风险管理、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及老年群体金融权益保障等。发展养老金融是促进中国特色金融和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良性循环的关键着力点。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加快建立完善养老金融体系,全力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牢把握健全体系、增进福祉的总要求,持续加大养老金融资源投入,精准推进中国式养老事业,服务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有效助力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实施。

  ——坚持分类施策。对于不同年龄阶段、不同老年人群,丰富创新针对性金融产品,提供精准高效的养老金融服务。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遵循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满足养老领域合理融资需求,促进实现长期稳健经营。

  ——坚持目标导向。构建多层次、多元化养老金融体系,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中国特色金融和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良性循环。

  到2028年,养老金融体系基本建立,养老金融产品和业态逐步丰富,养老金融意识普遍形成,养老金融供给水平有效提升,人民福祉得到有效增进。到2035年,各类养老金融政策效果充分显现,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加精准高效、养老资金投资管理更加成熟稳健,基本实现中国特色金融和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精准匹配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阶段、不同人群养老金融需求

  (一)聚焦不同老龄群体提供多样化养老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为不同阶段、不同特征老龄群体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对于可完全自理老年群体,加大康养、文化、旅游、体育、娱乐等方面的金融供给力度,创新老年旅游保险、意外健康保险等适应老年活动需求的保险产品,支持更好社会参与。对于半自理老年群体,加强金融产品研发与健康、养老照护等服务衔接,支持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优化养老金融业务办理程序,支持更便捷生活。对于失能失智老年群体,依法依规加大养老机构、康复医院、医养结合机构、护理院、安宁疗护机构等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围绕托养照护特殊需要设计信托产品,创新优化保险理赔条件和方式,支持更有尊严生活。

  (二)支持备老群体做好养老资金储备和财富规划。增强年轻群体备老意识,积极培育社会公众养老金融理念,切实提高养老金融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加快培育投资顾问团队,提供养老金融咨询和规划服务,结合个人财务现状和预期养老水平测算养老资金需求并设计配置方案。针对中青年群体理财习惯、消费观念和收入水平,面向预防性、长期性养老需求,研发吸引力强、兼具稳健性和收益性的养老金融产品。加强特定养老储蓄、商业保险年金、养老理财、养老目标基金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创新,满足不同风险偏好人群的个性化养老需求。

  (三)针对农村养老需求加大金融资源倾斜力度。围绕广大农村人群增加养老财富储备、便利获取金融服务等需求,创新设计简单、流程便捷、费用实惠的养老金融产品。结合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通过优化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送金融服务进村等方式,为农村老年群体提供养老金查询、存取款等基础金融便捷服务。加大金融资源倾斜力度,支持乡村旅居式养老服务等农村特色养老产业发展,推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网络布局,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

  三、加大养老金融供给力度,拓宽银发经济融资渠道

  (四)完善金融支持银发经济的服务体系和管理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养老金融事业部、特色分(支)行等养老金融专营机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制定专项养老信贷政策,在资源配置、授信审批、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等方面给予倾斜,有效激发分支机构和基层人员动能,切实增加银发经济金融供给。

  (五)扩大银发经济经营主体和产业集群发展的信贷投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分析养老服务发展趋势和银发经济经营业态,创新融资服务模式,加大对老年用品和服务供给、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和适老化改造、智能助老设备设计研发等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定位和业务优势,主动对接各都市圈、城市群发展规划,为银发经济产业园区企业提供融资融智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培育银发经济龙头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各类经营主体特点和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民营企业深度参与银发经济。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银发经济全产业链融资支持模式。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服务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创新以养老服务领域经营主体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养老设施等固定资产为抵押,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益质押的信贷产品。

  (六)加大银发经济直接融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银发经济企业在主板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银发经济中小企业在创业板、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或挂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已上市银发经济企业通过发行股份等方式进行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用好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上市银发经济企业非公开发行、转让证券提供服务。支持相关经营主体通过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融资。积极发挥中债信用增进公司等专业债券信用增进机构作用,为中小银发经济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支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审慎有序探索银发经济领域资产证券化,探索已证券化资产的还原计算。

  (七)拓展多元化资金来源渠道。研究创设养老专项金融债券、养老主题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养老相关领域。鼓励各类资金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积极科学配置银发经济领域相关股权、股票、债券、指数基金等多种形式资产,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银发经济融资支持与综合化服务力度。支持保险公司在坚守职能定位、依法依规、风险可控、财务可持续的前提下,科学布局、合理规划,参与养老社区和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养老相关产业。

  四、健全金融保障体系,促进养老财富储备和保值增值

  (八)大力发展养老保险一、二、三支柱。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政策,引导各省份合理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作规模。逐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相关服务机构范围,增加投资管理人类别和数量,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养老金管理机构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名单。推动企业年金提质扩面,鼓励各类有条件、有意愿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在全国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逐步丰富个人养老金账户可投资品类,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支持金融机构研发符合参加人养老需求、具有长期限特征且具有一定收益率的个人养老金专属产品,支持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开发专属个人养老金储蓄产品。完善个人养老金提前支取机制,保障参加人特殊需求。

  (九)进一步推进商业保险年金产品创新。支持保险公司发挥养老风险保障和养老资金长期管理等优势,创新推出具有投保便捷、期限合理、保障适度、安全稳健等特点的产品。鼓励保险机构统筹保险产品与健康、养老服务,将老年人预防保健、健康管理、医疗巡诊、家庭病床、居家医疗、康复、护理等纳入保障范围,扎实推进人寿保险与商业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探索提供“医、护、康、养、居”一体化的养老金融综合解决方案。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开发符合老年人健康风险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按规定探索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信息共享。更好发挥商业保险在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支持将家庭养老床位、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纳入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产品。鼓励养老保险公司加大商业养老金产品创新力度。鼓励各地积极引入保险机制,为老年人交纳预收费提供风险保障。

  (十)加强养老金融产品设计和投资管理。创新探索现金流稳定、支取灵活的养老金融产品。稳妥有序推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试点,扩大特定养老储蓄、养老理财试点。适度提高养老理财产品流动性,依托现有市场及金融基础设施,稳妥有序建立完善产品转让、质押交易登记等服务机制,满足投资者流动性需求。鼓励信托公司通过开展定制化的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保险金信托等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业务,更好服务居民养老规划。支持有条件的资管机构探索设立养老资管专职部门。鼓励养老资管产品配置股权、股票、债券等资产,提高权益类资产配置比重,提升业绩收益水平。支持养老金融产品投资与养老特征相匹配的长期优质资产,如国家重大项目或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等。支持建立养老金融产品多重风险缓释机制,规范运用收益平滑基金,优化产品估值规则,降低养老资金配置风险。引导企业年金受托管理人提升资产配置能力,鼓励各类养老金管理机构建立健全3年以上长周期考核机制。

  五、夯实金融服务基础,提升老年人便利度和安全感

  (十一)提升金融服务适老化水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布局网点,增加老年居民密集社区的网点配置。加强物理网点适老化改造,合理配置老年辅助设备,保留并完善人工服务,设置老年客户服务专区、绿色服务通道和爱心专座等设施。打造适老版手机银行APP,提升线上服务适老化水平。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满足老年人纸质存折、存单、现金等业务需求,提高养老金发放等现金服务办理效率,推进移动支付工具适老化改造。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简化、优化业务流程,提升老年人金融服务体验。

  (十二)加强老年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和消费权益保护。采取多种方式加大老年人基础金融知识和防诈骗知识宣传普及力度,提升老年人基本金融素养,增强防范电信诈骗、非法集资、假币侵蚀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对故意夸大收益、对资管类产品承诺保本、隐形捆绑搭售等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误导老年消费者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常态化开展拒收现金综合整治,依法对拒收现金行为进行处罚,持续优化现金服务与现金支付环境。

  (十三)加大对涉老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打击力度。加强防范网络欺诈监控机制建设,对老年人大额转账汇款充分提示风险,详细问询客户汇款用途,严格甄别陪同人员身份,指导客户按真实意愿办理,切实防范诈骗。进一步规范养老相关金融创新,落实监管全覆盖要求,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管好养老领域各类金融活动,严防以养老金融之名的伪创新和非法金融活动。强化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严防一般商事行为异化为非法金融活动。加大风险排查力度,依法打击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守好老年人的“钱袋子”。

  六、完善制度保障,构建养老金融发展长效机制

  (十四)强化组织领导。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牵头相关部门建立养老金融工作落实机制,加强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定期调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问题,推动政策落地。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各金融监管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省级工作联系对接,推进政策落地落细。各金融机构要成立由单位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养老金融服务工作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工作措施,统筹抓好养老金融各项政策落实。

  (十五)强化政策支持。发挥货币政策工具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运用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养老领域信贷投放。健全与商业保险年金业务特点和风险管控要求相适应的监管制度体系,完善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相关监管规定,探索优化对销售行为的监管政策,提升个人养老金不同类别产品监管政策的协调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完善融资配套政策,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养老领域信贷投放,并向中小养老机构倾斜。落实好养老金融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强化统计监测和效果评估。建立养老金融相关领域统计制度,各部门加强数据共享,全面准确反映金融支持情况,为科学决策夯实数据基础。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开展养老金融政策效果评估并加强结果运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养老金融业务加快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各金融监管局要及时总结养老金融工作进展、存在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定期提交工作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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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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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申报:谁需申报?怎么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关联申报能否先放一放?”“金额不大的关联交易还需要申报吗?”“关联交易如何填报,涉及哪些具体表单?”每年5月31日前,笔者常会收到诸如此类的提问。企业在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同时,应正确识别、梳理、填报符合法规要求的关联方、关联交易或者国别报告,完成整个关联申报流程,否则可能产生税务风险。

  哪些情形需要关联申报

  需要明确的是,不是所有企业都要关联申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年度内未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其中,关联关系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第二条来判定,包括控股关联、融资关联、生产经营特许权控制关联、购销劳务控制关联、任命或委派高管关联、家族亲属关系关联、其他关联。

  在识别关联方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明确,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此外,关联方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组织或者个人。例如,企业向构成关联关系的个人股东借款并支付利息,也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进行的交易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42号公告第四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

  关联申报必须填报国别报告吗

  根据42号公告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一种情形是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另一种情形是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其中,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例如,当某集团2024年的合并报表收入合计超过55亿元人民币时,集团应在2026年填报2025年度的国别报告。

  关联申报需要填写哪些表单

  关联申报报表包括22张表单,其中必填表单有3张(只报送国别报告的情形除外),其余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申报内容需要迅速厘清思路。对于企业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填报表G000000、表G100000、表G101000,根据发生的交易类型据实选填表G102000—G108000、表G109000和表G113010,其中表G100000为自动生成。另外,如有签订或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要填报表G110000,有对外支付款项的要填报表G111000,有境外关联业务往来的要填报表G112000,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要填报表G113020;企业年度内与关联方未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填报国别报告的,只填报表G000000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表G114010—表G114031)。

  如何高效、准确完成关联申报

  从企业咨询的高频问题看,高效、准确地完成关联申报,需要注意一些具体问题。总体来说,企业需要按照关联方和交易类型两个维度归集关联交易金额,这与日常按照会计科目归集的方式不同,完备的会计核算系统、清晰的明细科目设置、适当添加的关联交易标识,能够帮助企业高效准确地完成申报。

  表G000000里,“200企业内部部门信息”模块,要从最顶层填报所有部门信息,同一业务职能涉及超过一个层级部门的,可以合并填报。企业与多个关联方发生多类关联交易的,应按照关联方、类型(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金融资产交易、劳务交易)、交易方式(转让/受让)及境内外分别汇总发生关联交易金额,排序确认各类别前5位关联方后,分别填报G102000—G106000、G108000等6份表单。

  表G102000—G106000、G108000这6份表单里,第15行与第30行系统会自动生成企业填列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数,但是填报者可手动编辑修改。企业如发生非关联交易,应当将非关联交易金额一并计入,手动编辑修改第15行和第30行金额。同时,注意不要漏报非关联交易金额,以免错误填报过高的关联交易占比引发风险。

  来料加工业务应填报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其中“原材料—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进口报关价格计算填报,“产品(商品)—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填报。

  取得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对外支付技术服务费,区别不同情形填报: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且在当期费用化处理的,填报G108000《关联劳务表》;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但在当期资本化处理的,填报G103000《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的,填报G105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8    作者:周庆华 马振宇 臧紫薇 赵月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保定市税务局、沧州市税务局)

资产划转涉及多个税种:先分税种具体分析,再总体综合考量

  根据Wind数据统计,2026年第一季度,中国并购市场(包含中国企业跨境并购)共披露1734起并购事件,同比上升5.86%;交易规模约4541亿元,同比上升6.53%。资产划转是企业并购重组的重要工具,不少上市公司为整合内部资产、优化业务架构,倾向于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进行重组。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因资产划转税务处理不当,导致大额补税的案例屡见不鲜。笔者提醒,资产划转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各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不尽相同,企业需要全面考虑各项税收政策,确保税务合规。

  典型案例

  2026年3月,上市公司BH公司发布公告称,拟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所涉及的业务,调整至其全资子公司Q公司名下运营。具体调整方式为:上市公司BH公司将上述资产及相关负债按账面净值一并划转至Q公司,并以划转形成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划转完成后,上市公司BH公司仍持有Q公司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BH公司相关员工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一并转移至Q公司。

  所得税:符合条件,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均为居民企业,且属于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按账面净值向Q公司划转资产,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划转股权架构的要求,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中规定的情形。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为优化业务架构而开展资产划转,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如果划转后,相关业务继续在Q公司开展,在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转双方在会计上均未确认损益,则本次划转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全部条件。此时,上市公司BH公司和Q公司均不确认所得,Q公司取得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划出方原账面净值确定。

  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可适用重组相关政策

  本次划转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不仅转移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资产,而且一并转移了相关负债,并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将相关员工转移至Q公司,构成了“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员工”的资产包划转。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Q公司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条件,上市公司BH公司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属于可抵扣非应税交易,不缴纳增值税,且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无需转出相关进项税额。

  对于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明确,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中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若净资产中包含房地产,实质上属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由于划转双方均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故符合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条件,划转涉及的房地产转移可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有观点认为,上述政策中的入股投资必须以改制重组为前提,直接投资不能适用此政策。鉴于此,上市公司BH公司适用该政策时,需审慎处理,或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契税和印花税:可适用免税政策

  如果本次划转资产中包含土地、房屋,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免缴契税和印花税。

  契税方面,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为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若以土地、房屋权属向Q公司增资,视同划转,Q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可以免缴契税。

  印花税方面,对于资产划转协议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明确,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因此,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签订的资产划转相关产权转移书据,可以免缴印花税。

  值得注意的是,增资还会涉及营业账簿印花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会直接增加Q公司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根据印花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Q公司应就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加部分,按照0.025%的税率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制定划转方案时进行总体考量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各税种涉及的企业重组相关政策,各有其适用前提,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条件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协调问题。如果企业仅关注单一税种,片面追求某一税种的政策适用,可能导致其他税种处理不合规,甚至引发补税风险。比如,企业含负债划转,若同时转移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和员工,可以适用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包含负债的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务中尚存争议,企业需谨慎处理,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对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以税务合规为底线,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企业可以将各税种的适用条件逐一对照,在确保税务合规的前提下,让方案能够同时满足多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但也要做相应取舍,对于不同政策存在的互斥或叠加关系,企业需结合交易实质审慎选择。

  同时,交易应当以统一的交易目的和实质内容为基础,不应单纯为了享受某一税收优惠而过度设计交易架构。如果企业通过增资等操作“制造”划转条件,以此享受重组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可能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定企业税务处理不合规。因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当确保交易具有真实的商业目的和实质,准备充分、合理的商业目的证明材料,如董事会决议、战略规划、资产评估报告等,降低事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资产划转不仅涉及税务合规,还面临证监会监管、证券交易所规则和信息披露等多重约束。若被划转资产涉及特定行业资质或许可(如环保、能源、医疗等),还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同时,上市公司应在涉税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交易所要求充分披露。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7  作者:薛芬芬  郭婷婷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兰州市七里河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