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24]8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4-12-03
文号:人社部发[2024]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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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联: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的决策部署,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助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制造领域人力资源服务业协同发展机制。按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工作部署,在产业基础较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区域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共同组建多种形式的创新联合体。充分发挥服务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统筹落实产业、税收、土地等支持措施,鼓励制造企业按规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开展或经营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聚焦先进制造业发展需求,培育一批专注制造服务的高水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导各类工业园区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深入合作,设立人力资源服务公共平台,打造制造业人力资源服务集聚区。

  二、助力先进制造业高端人才引育。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申请认定为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探索在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中,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高级人才寻访服务。支持制造企业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对长期工作在制造业人力资源管理或人力资源服务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人才,可按规定直接申报评审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

  三、加强制造业招聘用工保障。聚焦制造业招聘用工需求,加快推进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建设,分领域搭建人力资源供需对接平台。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联合制造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业组织、工业园区、先进制造业集群等组建招聘用工联合体,促进用工余缺调剂,破解季节性、结构性缺工难题。健全东西部人力资源服务协作机制,组织开展跨区域专场招聘、“点对点”招工、一站式服务。聚焦制造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创新推广直播带岗、定向招聘,引导劳动力向紧缺领域集聚。鼓励网络招聘服务机构开设制造业专区,助力提升制造业人力资源供求匹配效能。

  四、开展制造业人力资源专业培训。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围绕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需求和劳动者职业发展需要,积极参与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建设和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联合大型企业集团、产业链龙头企业等建设跨企业培训中心或组建人才服务集团,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聚焦制造业重点区域和特色领域,分类编制人才需求目录,发布人才需求信息。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技工院校、制造企业、劳动者等多方联动,提供形式多样的政策宣讲、模拟实训、人才测评、职业体验、职业发展规划等职前服务。

  五、强化制造业人力资源管理赋能。积极适应科技革命、产业变革和生产组织方式革新,培育发展制造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提高制造企业人力资源战略规划水平。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深度参与制造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通过提供薪酬福利、绩效管理、组织文化建设等专业服务,助力制造企业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工作体系,支持独角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等人力资源管理创新。鼓励制造企业充分释放人力资源服务需求,通过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事务外包、共建人力资源共享中心、发展专业性人力资源服务等方式,实现业务全链条深度融合。推进人工智能赋能人力资源服务,利用人力资源市场规模优势、数据优势、场景优势,构建技术赋能、产业升级、网络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体系。

  六、深化制造业中小企业人力资源服务。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制造业集聚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等设立人力资源服务联络站或分支机构,开展需求信息采集和分析利用、用工保障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依托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劳动关系公共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发展数字化人力资源管理,赋能制造业中小企业管理转型升级。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可及的全链条服务。

  七、创新制造业国际化人力资源服务。聚焦制造业领域国际产业合作,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为重点,开展人力资源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共享。支持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自建、合作、并购等方式设立境外分支机构,为制造企业市场拓展提供便捷服务。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开展组织劳务人员赴境外工作。加快推进国际人才交流市场建设,培育一批具有全球服务能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水平建设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平台载体,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联合法律、会计、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专业机构,协同助力制造企业国际化生产、销售和服务。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企业跨境贸易投资法律综合支援平台等涉外服务平台作用,为制造业国际合作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八、优化制造业人力资源市场环境。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坚持鼓励创新和包容审慎监管,推动制造企业依法用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范服务。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依法纠治侵害劳动者就业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融合发展创新案例遴选,推广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可复制可推广的案例。组织各地、有关行业开展经验交流、评估诊断、供需对接、创新创业等品牌服务活动。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支持投贷联动、投投联动,引导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金融支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宣介融合发展经验和成效,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的工作机制。加强科学谋划,强化政策支持,注重经验总结和推广应用,努力推动产业升级、就业促进和劳动者全面发展高效协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全国工商联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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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