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2025]2号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25-02-08
文号:教师[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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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师[2025]2号     2025-02-08

  现将《普通本科高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2月8日

普通本科高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部署,充分调动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完善产教融合长效机制,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快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培养,实现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产业兼职教师是指由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聘请,以兼职方式承担特定教育教学和实践创新任务的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产业兼职教师实行按需设岗、公开遴选、择优聘请、协议管理。

  第二章 聘请条件

  第四条 产业兼职教师一般应具有在国家和省(区、市)重点企事业单位、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或行业学会(协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三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第五条 产业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和工作责任心。

  (二)原则上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聘请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含),国家急需学科专业领域专家可放宽至70周岁。

  (三)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或行业资深经验;鼓励聘请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和造诣的能工巧匠作为兼职教师,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等要求。

  (四)主持或参与过重大科技攻关、重点研发计划、重要工程装备承制等工作,或负责过重要工程项目系统设计和落地实现等工作。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聘请:

  (一)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或掌握关键技术,或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者;在国家支持的传统工艺传承方面有特殊贡献者;在新兴产业发展中主持制定前沿应用技术标准、掌握前沿核心技术者。

  (二)在高校卓越工程师学院、创新创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留学人员创业园、未来技术学院、产业学院、大学生双创实践教育中心、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区域性卓越工程师创新研究院等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三)在依托高校建设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国家大学科技园、教育部关键核心技术集成攻关大平台、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对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四)行业学会(协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负责人、技术专家,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管、生产运营或技术负责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合作导师,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

  第三章 聘请程序

  第七条 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定期编制急需学科专业引导发展清单,按需动态调整。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配套发布省(区、市)急需学科专业引导发展清单。

  第八条 高校坚持“四个面向”,根据国家、省(区、市)急需学科专业领域,结合院校发展规划、优势特色及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拟定产业兼职教师岗位需求,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有意向担任产业兼职教师者经所在单位同意,向高校提出兼职申请。产业兼职教师被多所高校聘请,应告知相关高校,在工作协议中明确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要求,保证工作投入。产业兼职教师受聘高校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

  第十条 高校确定产业兼职教师后,根据高校相关工作要求,将拟聘产业兼职教师名单、聘请岗位等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高校、产业兼职教师及所在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及主要任务。高校与产业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未经受聘高校同意,产业兼职教师不得以高校兼职教师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高校将拟聘产业兼职教师名单、受聘岗位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产业兼职教师应至少承担以下任务之一:

  (一)积极参与人才培养。深度参与人才培养方案设计、教学资源开发、实践课程教学,协助指导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创新创业与实习实践等。拟聘为研究生导师的产业兼职教师应实质性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指导研究生实践创新研究、学位论文撰写及专业实践等。

  (二)积极与专职教师协同合作。与高校教师联合开展教学项目建设、科技项目攻关、研发成果转化,提升高校教师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引入产业合作资源,有效对接行业与兼职高校,积极推动校企在协同育人、协作研发及成果转化等方面建立长效机制,取得突破性成果。

  第十三条 高校任务:

  (一)完善聘请办法。制订本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细则,营造良好工作环境,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高素质教师队伍。高校根据实际情况聘请工程领域产业兼职教师,数量应达到工学门类专任教师数量的一定比例。

  (二)推动协同创新。强化与产业兼职教师所在单位的协作交流,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竞赛、倡导学位论文选题紧密对接产业需求、本校科研人员承担科研任务等瞄准产业兼职教师所在单位技术难题开展研究攻关。相关研究成果所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决定。

  (三)加强人才支持。积极推荐优秀学生到产业兼职教师所在单位实习实践、工作就业。加强对产业兼职教师师德师风把关。为产业兼职教师提升教育教学能力提供支持服务。依据产业兼职教师所在单位发展需要和技术需求,选派优秀教师以承担专项工作等形式提供技术支持和教育服务。

  (四)加强聘任管理。加强对产业兼职教师政治素养、师德师风、教育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培训,定期组织产业兼职教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工作,依据工作协议考察履职情况和产教协同育人实效。

  (五)加强组织保障。为产业兼职教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撑保障,在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和院士到高校兼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双方约定支付劳动报酬。鼓励高校给予产业兼职教师有吸引力的劳动报酬,充分体现兼职教师的价值贡献。

  第十四条 产业兼职教师所在单位任务:

  (一)支持人才聘请。对接高校人才培养需要和科技攻关需求,主动推荐行业专家申报产业兼职教师,把关所在单位申报者的基本条件特别是师德师风情况和业务素质,鼓励优秀人选积极申报。

  (二)鼓励深度合作。积极参与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为联合研发成果转化提供平台支持;吸引合作高校优秀毕业生到本单位就业。

  (三)强化管理激励。支持高校对产业兼职教师的管理与考核,将产业兼职教师在高校的工作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评优评先、职称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加大对产业兼职教师工作的支持力度:

  (一)加强政策配套。在现有国家级人才项目、奖励计划申报中,对推动产教融合贡献显著、协同育人成效显著、联合攻关成果突出的高校及有关单位予以倾斜支持。

  (二)倾斜支持专项招生计划。对产业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取得积极进展的高校,加大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支持力度。

  (三)优化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支持方式。支持企业设立配套产业兼职教师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鼓励高校按照一定比例配套支持。

  (四)加强典型经验宣传。定期推选一批优秀产业兼职教师,宣传推广一批典型经验。

  (五)产业兼职教师在满足教师资格相关条件下,可依托所在高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加大对产业兼职教师的支持力度。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在相关人才计划中加大支持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加大对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支持。从事产教融合的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享受现行税费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高校。

  第十八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中的领导人员担任产业兼职教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产业兼职教师的,同时应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高校、企业及产业兼职教师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工作协议。若发生违法违约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中央组织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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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8    作者:周庆华 马振宇 臧紫薇 赵月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保定市税务局、沧州市税务局)

资产划转涉及多个税种:先分税种具体分析,再总体综合考量

  根据Wind数据统计,2026年第一季度,中国并购市场(包含中国企业跨境并购)共披露1734起并购事件,同比上升5.86%;交易规模约4541亿元,同比上升6.53%。资产划转是企业并购重组的重要工具,不少上市公司为整合内部资产、优化业务架构,倾向于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进行重组。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因资产划转税务处理不当,导致大额补税的案例屡见不鲜。笔者提醒,资产划转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各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不尽相同,企业需要全面考虑各项税收政策,确保税务合规。

  典型案例

  2026年3月,上市公司BH公司发布公告称,拟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所涉及的业务,调整至其全资子公司Q公司名下运营。具体调整方式为:上市公司BH公司将上述资产及相关负债按账面净值一并划转至Q公司,并以划转形成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划转完成后,上市公司BH公司仍持有Q公司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BH公司相关员工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一并转移至Q公司。

  所得税:符合条件,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均为居民企业,且属于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按账面净值向Q公司划转资产,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划转股权架构的要求,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中规定的情形。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为优化业务架构而开展资产划转,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如果划转后,相关业务继续在Q公司开展,在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转双方在会计上均未确认损益,则本次划转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全部条件。此时,上市公司BH公司和Q公司均不确认所得,Q公司取得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划出方原账面净值确定。

  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可适用重组相关政策

  本次划转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不仅转移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资产,而且一并转移了相关负债,并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将相关员工转移至Q公司,构成了“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员工”的资产包划转。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Q公司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条件,上市公司BH公司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属于可抵扣非应税交易,不缴纳增值税,且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无需转出相关进项税额。

  对于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明确,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中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若净资产中包含房地产,实质上属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由于划转双方均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故符合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条件,划转涉及的房地产转移可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有观点认为,上述政策中的入股投资必须以改制重组为前提,直接投资不能适用此政策。鉴于此,上市公司BH公司适用该政策时,需审慎处理,或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契税和印花税:可适用免税政策

  如果本次划转资产中包含土地、房屋,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免缴契税和印花税。

  契税方面,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为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若以土地、房屋权属向Q公司增资,视同划转,Q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可以免缴契税。

  印花税方面,对于资产划转协议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明确,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因此,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签订的资产划转相关产权转移书据,可以免缴印花税。

  值得注意的是,增资还会涉及营业账簿印花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会直接增加Q公司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根据印花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Q公司应就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加部分,按照0.025%的税率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制定划转方案时进行总体考量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各税种涉及的企业重组相关政策,各有其适用前提,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条件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协调问题。如果企业仅关注单一税种,片面追求某一税种的政策适用,可能导致其他税种处理不合规,甚至引发补税风险。比如,企业含负债划转,若同时转移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和员工,可以适用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包含负债的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务中尚存争议,企业需谨慎处理,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对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以税务合规为底线,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企业可以将各税种的适用条件逐一对照,在确保税务合规的前提下,让方案能够同时满足多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但也要做相应取舍,对于不同政策存在的互斥或叠加关系,企业需结合交易实质审慎选择。

  同时,交易应当以统一的交易目的和实质内容为基础,不应单纯为了享受某一税收优惠而过度设计交易架构。如果企业通过增资等操作“制造”划转条件,以此享受重组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可能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定企业税务处理不合规。因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当确保交易具有真实的商业目的和实质,准备充分、合理的商业目的证明材料,如董事会决议、战略规划、资产评估报告等,降低事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资产划转不仅涉及税务合规,还面临证监会监管、证券交易所规则和信息披露等多重约束。若被划转资产涉及特定行业资质或许可(如环保、能源、医疗等),还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同时,上市公司应在涉税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交易所要求充分披露。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7  作者:薛芬芬  郭婷婷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兰州市七里河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