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地下车位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发文时间:2019-04-01
来源: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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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修建地下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地下停车场所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作为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成本对象单独核算,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提取折旧。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出售地下停车场所收入,无论是一次性收取,或采取收取租金方式收取,按照配比原则,分期计算收入。


  二是地下停车场所属于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并且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已计入计税成本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出售地下停车场所收入,无论是一次性收取,或采取收取租金方式收取,均应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收取当日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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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产权或使用权转让实务分析与纳税详解

目录


  一、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四、房产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笔者按:


  车位可以简单的分为两种,一种是能办出产权证的,另一种是不能办出产权证的,即计容或不计容,不计容车位通常不能办理产权证,常见的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也可以简单的分为两种:


  一种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只要列入了公摊,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因此该类车位不可以购买产权,但可以出租或转让车位使用权。


  另一种是人防车位,即是指为了保障战乱时期人员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位于地下的防护建筑,是国家强制要求配套的建筑,禁止开发商销售,人防车位不同于其它车位,有着其特殊性。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而只能出租或转让车位使用权。

 一、增值税


  一般而言,车位无论销售产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视同价外费用,可以按增值税预征率缴纳增值税,在实际操作中,可以结合当地税务规定,制定相应销售政策,减少税负,如售房赠送车位使用权,在销售收入没有减少的前提下,可实现车位使用权转让,在购房合同中可约定买房赠车位使用权,符合有偿赠送的条件,可不视同销售计税。


  采用买房赠车位使用权的销售方式,按照销售房屋和车位拆分销售价格,并分别签订房屋和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房屋销售合同价格应与发票价格一致,赠送车位使用权可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金额,需要注意的是,车位使用权的年限一定要约定与房屋所有权年限一致,车位使用权转让价格不能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否则会被税务局按照出租不动产征收房产税,或视同销售按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等。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只有产权权属转移才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车位出租按租赁计征,无产权车位收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其成本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对于符合非营利性配套条件的支出可分摊入可售面积对应成本扣除,否则作为其他无产权支出,成本单独确认,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也就是说,计容面积才可分摊土地及建安成本,非营利性的人防车位建造成本可以计入公共配套设施费,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对于车位销售,预征土地增值税时应归类于其他房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车位,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采用随房确认的原则:销售房屋为普通住宅的,地下室按普通住宅标准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待清算时并入住宅以外其他房地产项目。


  受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影响,由于捆绑增加区域成交单价,部分地区不再允许捆绑式销售,同时,单独销售的车位等,按照“三分法”,作为其他处理,非人防车位同样分摊相关成本,并参与清算。


  三、企业所得税


  车位单独出售的,按发票或车位使用权出让合同确认不动产销售收入,同时按建造成本确认营业成本,缴纳企业所得税;


  采用买房赠车位使用权的销售方式,按照销售房屋和车位拆分销售价格,并分别签订房屋和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车位使用权应分摊的销售收入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按发票复印件或车位使用权出让合同确认不动产销售收入,同时按建造成本确认营业成本,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房产税


  目前开发商对车位的处理,除了出租外,一般采取转让车位使用权的方式,转让年限与车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目前对于出让车位使用权属于土地增值税范畴,还是房产税范畴,争议颇大。执行土增清算地区较多。


  笔者认为,车位出租使用权按销售不动产处理,纳入土地增值税范畴,按《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同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转让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构建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使用权的,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一则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可以分摊建造成本,适当降低增值率,二则预交土地增值税,税率较房产税低,一定程度上为企业节约资金成本。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笔者认为,如车位自用或用于出租的,则需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企转让非人防地下车位使用权,各税种如何处理

实务中,有一部分房地产企业纳税人对不能办理产权的地下车位销售收入总是“遮遮掩掩”。天地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况且地下车位是否销售,税务人员只要到地下车库巡查一遍,就可以略知一二。那么,房地产企业转让非人防地下车位使用权收入到底会涉及哪些税收呢?


  01、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因此,转让地下车位永久使用权(20年以上),一次性收取的费用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及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金;短期租赁(20年以下),应当按照“不动产租赁”及相应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来说,房地产企业在房屋未交付之前预收房款应当先按照3%预缴增值税,但因为销售地下车位一般是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后,并且一般在合同签订后即交付给业主,属于销售“现房”范畴,所以在收到款项的当天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短期租赁,在收到租金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02、土地增值税


  转让地下车位永久使用权,正因为不发生产权转移,所以各省对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理解不一。其实,地下车位之所以没有发生产权转移,主要是政府的原因,是政府不允许办理产权,地下车库是作为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所以只能转让使用权。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停车场(库)等公共设施,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也就是说,公共设施的有偿转让应当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与是否产权过户无关。并且湖北省税务局于2021年《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指引(试行)》明确:转让地下车位永久使用权(20年以上)应当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短期租赁(20年以下)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因此,转让地下车位永久使用权,在没有土地增值税清算之前,应当按照“非住宅”6%预缴土地增值税。


  03、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对于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地下停车场所不分摊成本费用,该成本费用纳入地上可售面积中进行分摊。至于转车位收入的确认上,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出售地下停车场所收入,无论是一次性收取,或采取收取租金方式收取,均应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收取当日确认收入。本人观点: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2010]79号规定,对提前一次性取得的转让车位使用权收入,应当在“受益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更为合理。但不论是一次性确认收入也好,还是分年确认收入也罢,其他业务成本的扣除为0。


  04、房产税


  转让永久使用权是否缴纳房产税是存在争议。我个人的观点,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房地产企业应当不缴纳房产税,尤其是有的地方将转让地下车位永久使用权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后,征收房产税就更没道理了。转让地下车位永久使用权后,房产税的纳税人应当为实际使用人,当然对个人一般是免税的。但对短期租赁行为,对房地产企业取得的源租金收入应当从租计征房产税,从租计征房产税的适用税率为12%,但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半征收。


  一般来说,“遮风挡雨”的房产应当缴纳房产税,但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有点特殊,开发的商品房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是属于其“产品”,待售期间的房产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因此,地下车位即未销售,也未租赁的,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05、印花税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企业销售无产权的车位,由于不需要到政府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为此,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征税范围。那么转让车位使用权是否属于租赁合同呢?如果是短期租赁,应当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但对转让永久使用权是否缴纳印花税倒还有一扯,在列举的印花税应税项目当中并不包括转让使用权合同。不过是个小税种,即便缴,税收也不是太多,费个口舌不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