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合发[2025]207号 商务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25-10-14
文号:商合发[2025]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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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

商合发[2025]207号       2025-10-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移民局、国家外汇局、中国贸促会、全国工商联:

  当前,我国出海企业规模不断壮大,积极开拓多元化市场,对高质量、专业化海外综合服务需求显著增加。为支持出海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构建完善与我国对外投资贸易规模体量及发展态势相匹配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为根本任务,以提升出海企业国际竞争力和维护企业海外正当权益为目标,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推进服务资源优质供给和高效匹配,打造形成央地联动、区域协同、资源集聚、内外贯通的立体化、全链条海外综合服务生态。

  二、优化完善公共平台与服务

  (一)建设国家层面综合服务平台。统筹外事、法律、财税、金融、经贸、物流、海关、贸促等领域服务资源,将“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升级为国家层面海外综合服务平台,贯穿企业出海全流程、全链条,联通“税路通”、“贸法通”、条约数据库、国家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等平台资源,形成综合服务大平台和专业服务分平台有机结合的“1+N”服务体系。围绕企业出海共性需求,提升平台集成化、综合化、数智化水平。拓展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功能。

  (二)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引导企业用好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国别贸易指南、重点国别(地区)营商环境报告等现有公共产品,创新推出更多时效性强、实用性高的公共产品。围绕出海企业市场开拓、合规经营管理、风险防范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合规、海外权益维护等,推出更多精细化、针对性培训及交流活动。加强企业出海风险提示,及时提供政策咨询,指导企业维护海外合法权益。

  (三)提升综合服务效率。推广应用电子证照,提升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效率和数字化治理水平。开展常态化沟通交流,完善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鼓励支持全国性行业商协会发挥协调作用,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帮助企业更加便捷高效对接全球优质服务资源。

  三、集成创新地方服务

  (四)升级线上线下服务。指导地方因地制宜加强本地区“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建设,打造企业出海获取基础性信息的“一站式”窗口。依托地方政务服务中心,持续优化企业对外投资、对外贸易、人员出入境等有关业务办理流程。集聚法律服务、知识产权、财务会计、安全保护、金融服务、人力资源等领域优质专业服务机构,做优做强具有地域特点的服务品牌。

  (五)探索创新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等,发挥开放枢纽、总部经济、服务资源等优势,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开展首创性、集成式探索,打造出海综合服务港。支持地方以适当形式推介各行业各领域优质服务,帮助企业有效识别、精准匹配出海服务资源。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优势互补,高效整合优质服务资源,形成协同效应。依托港澳地区在跨境投资贸易、金融、法律等领域优势,拓展经贸合作机制,加强服务机构联动,共同增强服务企业出海能力。

  四、延伸健全海外服务

  (六)拓展境外经贸合作区功能。基于平等互利、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循序渐进等原则,支持出海龙头企业参与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加强与东道国政策沟通,为入区企业发展创造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七)建立海外综合服务站。推动具备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合作区、中资法律服务机构等在重点国别和地区建立海外综合服务站,协助企业解决落地服务需求,为出海企业建设国际营销网络、开拓海外市场提供持续服务。

  五、加强经贸合作保障

  (八)丰富双边合作机制。推动与更多国家和地区签署共建“一带一路”、投资、贸易、税收、社会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协助、反垄断等领域双边合作文件,丰富涉企服务制度性保障。更好发挥双边经贸合作机制作用,及时回应企业出海服务诉求。

  (九)营造安全有利环境。加强海外安全风险信息跟踪和发布,指导企业完善风险评估应对,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为出海企业保驾护航、排忧解难。

  (十)妥善应对投资贸易争议。用好调解、仲裁等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增强应对境外法律纠纷的能力。支持行业组织和企业综合运用法律抗辩和司法诉讼等举措,增强妥善应对贸易摩擦能力。

  六、拓展提升专业服务

  (十一)提升法律、财会、咨询等服务水平。提升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国际化服务能力,培育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和仲裁机构。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审计、评估、尽职调查、财务税务顾问等服务,拓展审计鉴证、供应链管理等跨境业务。引导咨询公司为出海企业提供全球发展战略统筹、公司治理、营销设计、品牌推广等服务,助力企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鼓励法律、财会、咨询机构整合关联行业资源,为企业出海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

  (十二)增强金融机构跨境服务能力。鼓励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机构立足职能定位,在业务范围内完善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为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优化海外布局,为企业提供定制化、“跟随式”服务。鼓励保险机构扩大承保规模和覆盖面,开发适合出海企业需求的险种,积极开展再保险业务。

  (十三)拓展各类专业服务领域。鼓励信息技术等领域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方式,数字化赋能出海企业。鼓励知识产权、标准检验认证、人力资源等服务机构提升国际化服务能力,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探讨中外执业资格认证对接,提高相关技术人员在国际上的执业资格认可度。支持相关专家智库建设,为企业提供智力支撑。

  七、提升出海企业能力

  (十四)增强企业跨国经营能力。加强出海企业国际化经营管理培训,推动了解掌握国际通行规则及商业惯例。引导出海企业科学制定国际化发展战略,深入开展出海投资经营可行性研究,提升全球化运营管理水平。支持出海企业加强跨国经营人才培养,构建具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沟通能力、熟悉国内外法律规则与细分国别市场的专业化队伍。

  (十五)加强国际规则、理念衔接。强化与多边机构合作,促进与经贸领域国际通行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引导企业注重属地化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塑造良好国际品牌形象,将企业发展与当地社会发展融合,实现股东、员工、供应商、顾客、东道国政府、当地社区、生态环境共赢和可持续发展。

  (十六)提升海外经营合规水平。鼓励相关服务机构运用线下培训等方式,提升企业海外经营合规意识。统筹推进各类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发展,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合规咨询服务。

  进一步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在守牢安全发展红线前提下,充分发挥有关工作机制作用,强化部门协作、内外联动,提升海外综合服务效能,实现出海服务资源优质供给和高效匹配,为出海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提供有力支撑。

商务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资委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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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申报:谁需申报?怎么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关联申报能否先放一放?”“金额不大的关联交易还需要申报吗?”“关联交易如何填报,涉及哪些具体表单?”每年5月31日前,笔者常会收到诸如此类的提问。企业在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同时,应正确识别、梳理、填报符合法规要求的关联方、关联交易或者国别报告,完成整个关联申报流程,否则可能产生税务风险。

  哪些情形需要关联申报

  需要明确的是,不是所有企业都要关联申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年度内未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其中,关联关系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第二条来判定,包括控股关联、融资关联、生产经营特许权控制关联、购销劳务控制关联、任命或委派高管关联、家族亲属关系关联、其他关联。

  在识别关联方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明确,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此外,关联方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组织或者个人。例如,企业向构成关联关系的个人股东借款并支付利息,也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进行的交易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42号公告第四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

  关联申报必须填报国别报告吗

  根据42号公告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一种情形是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另一种情形是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其中,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例如,当某集团2024年的合并报表收入合计超过55亿元人民币时,集团应在2026年填报2025年度的国别报告。

  关联申报需要填写哪些表单

  关联申报报表包括22张表单,其中必填表单有3张(只报送国别报告的情形除外),其余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申报内容需要迅速厘清思路。对于企业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填报表G000000、表G100000、表G101000,根据发生的交易类型据实选填表G102000—G108000、表G109000和表G113010,其中表G100000为自动生成。另外,如有签订或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要填报表G110000,有对外支付款项的要填报表G111000,有境外关联业务往来的要填报表G112000,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要填报表G113020;企业年度内与关联方未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填报国别报告的,只填报表G000000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表G114010—表G114031)。

  如何高效、准确完成关联申报

  从企业咨询的高频问题看,高效、准确地完成关联申报,需要注意一些具体问题。总体来说,企业需要按照关联方和交易类型两个维度归集关联交易金额,这与日常按照会计科目归集的方式不同,完备的会计核算系统、清晰的明细科目设置、适当添加的关联交易标识,能够帮助企业高效准确地完成申报。

  表G000000里,“200企业内部部门信息”模块,要从最顶层填报所有部门信息,同一业务职能涉及超过一个层级部门的,可以合并填报。企业与多个关联方发生多类关联交易的,应按照关联方、类型(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金融资产交易、劳务交易)、交易方式(转让/受让)及境内外分别汇总发生关联交易金额,排序确认各类别前5位关联方后,分别填报G102000—G106000、G108000等6份表单。

  表G102000—G106000、G108000这6份表单里,第15行与第30行系统会自动生成企业填列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数,但是填报者可手动编辑修改。企业如发生非关联交易,应当将非关联交易金额一并计入,手动编辑修改第15行和第30行金额。同时,注意不要漏报非关联交易金额,以免错误填报过高的关联交易占比引发风险。

  来料加工业务应填报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其中“原材料—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进口报关价格计算填报,“产品(商品)—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填报。

  取得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对外支付技术服务费,区别不同情形填报: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且在当期费用化处理的,填报G108000《关联劳务表》;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但在当期资本化处理的,填报G103000《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的,填报G105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8    作者:周庆华 马振宇 臧紫薇 赵月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保定市税务局、沧州市税务局)

资产划转涉及多个税种:先分税种具体分析,再总体综合考量

  根据Wind数据统计,2026年第一季度,中国并购市场(包含中国企业跨境并购)共披露1734起并购事件,同比上升5.86%;交易规模约4541亿元,同比上升6.53%。资产划转是企业并购重组的重要工具,不少上市公司为整合内部资产、优化业务架构,倾向于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进行重组。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因资产划转税务处理不当,导致大额补税的案例屡见不鲜。笔者提醒,资产划转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各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不尽相同,企业需要全面考虑各项税收政策,确保税务合规。

  典型案例

  2026年3月,上市公司BH公司发布公告称,拟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所涉及的业务,调整至其全资子公司Q公司名下运营。具体调整方式为:上市公司BH公司将上述资产及相关负债按账面净值一并划转至Q公司,并以划转形成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划转完成后,上市公司BH公司仍持有Q公司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BH公司相关员工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一并转移至Q公司。

  所得税:符合条件,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均为居民企业,且属于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按账面净值向Q公司划转资产,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划转股权架构的要求,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中规定的情形。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为优化业务架构而开展资产划转,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如果划转后,相关业务继续在Q公司开展,在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转双方在会计上均未确认损益,则本次划转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全部条件。此时,上市公司BH公司和Q公司均不确认所得,Q公司取得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划出方原账面净值确定。

  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可适用重组相关政策

  本次划转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不仅转移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资产,而且一并转移了相关负债,并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将相关员工转移至Q公司,构成了“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员工”的资产包划转。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Q公司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条件,上市公司BH公司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属于可抵扣非应税交易,不缴纳增值税,且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无需转出相关进项税额。

  对于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明确,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中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若净资产中包含房地产,实质上属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由于划转双方均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故符合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条件,划转涉及的房地产转移可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有观点认为,上述政策中的入股投资必须以改制重组为前提,直接投资不能适用此政策。鉴于此,上市公司BH公司适用该政策时,需审慎处理,或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契税和印花税:可适用免税政策

  如果本次划转资产中包含土地、房屋,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免缴契税和印花税。

  契税方面,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为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若以土地、房屋权属向Q公司增资,视同划转,Q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可以免缴契税。

  印花税方面,对于资产划转协议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明确,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因此,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签订的资产划转相关产权转移书据,可以免缴印花税。

  值得注意的是,增资还会涉及营业账簿印花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会直接增加Q公司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根据印花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Q公司应就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加部分,按照0.025%的税率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制定划转方案时进行总体考量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各税种涉及的企业重组相关政策,各有其适用前提,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条件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协调问题。如果企业仅关注单一税种,片面追求某一税种的政策适用,可能导致其他税种处理不合规,甚至引发补税风险。比如,企业含负债划转,若同时转移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和员工,可以适用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包含负债的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务中尚存争议,企业需谨慎处理,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对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以税务合规为底线,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企业可以将各税种的适用条件逐一对照,在确保税务合规的前提下,让方案能够同时满足多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但也要做相应取舍,对于不同政策存在的互斥或叠加关系,企业需结合交易实质审慎选择。

  同时,交易应当以统一的交易目的和实质内容为基础,不应单纯为了享受某一税收优惠而过度设计交易架构。如果企业通过增资等操作“制造”划转条件,以此享受重组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可能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定企业税务处理不合规。因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当确保交易具有真实的商业目的和实质,准备充分、合理的商业目的证明材料,如董事会决议、战略规划、资产评估报告等,降低事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资产划转不仅涉及税务合规,还面临证监会监管、证券交易所规则和信息披露等多重约束。若被划转资产涉及特定行业资质或许可(如环保、能源、医疗等),还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同时,上市公司应在涉税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交易所要求充分披露。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7  作者:薛芬芬  郭婷婷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兰州市七里河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