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消费函[2025]697号 关于提质增效实施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12-30
文号:商消费函[2025]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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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质增效实施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

商消费函[2025]697号       2025-12-3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以下简称发改环资〔2025〕1745号文)要求,提质增效实施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作统筹,优化补贴政策和资金支持机制

  (一)统一相关领域补贴范围和标准。2026年,中央继续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各地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实施。全国统一明确汽车报废更新、汽车置换更新、6类家电以旧换新(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4类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等四个领域(以下简称全国统一的四个领域)的补贴标准、组织实施方式等工作要求。对全国统一的四个领域,各地不得自行变更补贴品类、调整补贴标准。

  (二)均衡有序使用资金。各地要科学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和兑付计划,按月均衡使用,确保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平稳有序实施。

  (三)规范补贴审核和资金兑付。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确定本地区补贴申请审核和资金兑付机制,强化资金监管,优化工作流程,进一步提高补贴发放效率和政策实施规范化水平。

  二、给予地方更多自主空间,支持新技术新产品发展

  (四)支持地方自主实施补贴政策。给予地方更多自主空间。对地方安排的配套资金,若用于支持全国统一的四个领域,补贴品类、补贴标准、组织实施方式等需按照全国统一要求执行。此外,允许各地区在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框架内,使用地方安排的配套资金,自主合理确定补贴品类、补贴标准、组织实施方式等,鼓励优先支持能效、水效、环保水平高的产品。对中央下达的支持资金,除用于执行全国统一的四个领域补贴政策之外,各地还可用于支持智能家居产品(含适老化家居产品)购新补贴。

  (五)把握重点支持方向。各地在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框架内自主制定实施的补贴政策,鼓励重点支持国务院“人工智能+”行动明确的新一代智能终端。各地要强化标准牵引,结合相关部门人工智能终端智能化分级标准制定和产品智能化等级认定等情况,合理确定补贴品类。各地可参照全国统一的四个领域补贴政策,合理确定相关品类补贴比例和额度,防止补贴泛化、碎片化,确保政策能落地、可操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提升精细化水平,推动补贴资金高效直达

  (六)迭代升级补贴信息系统。全国汽车以旧换新信息平台连通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数据,支持地方规范高效开展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审核工作。各地要进一步打通本地区商务、财政、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建立完善本地区补贴信息系统,按有关要求推动央地两级信息系统高效直联,加快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领域数据汇集共享,提高补贴资金监管效能。

  (七)明确组织实施原则。对各地自主实施的补贴政策,要加强省级统筹,合理有序实施。充分发挥不同销售渠道优势,支持线下实体零售发展,通过增加农村地区线下经营主体、引导线上渠道向农村地区倾斜等方式,提高农村地区消费便利度。

  四、加强合规管理,防范骗补套补行为

  (八)完善参与经营主体管理制度。各地要一视同仁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不得限制中小企业参与。各地要建立统一规范、“有进有出”的消费品以旧换新参与经营主体管理制度,及时公示参与经营主体名单;常态化开展订单信息比对、资金流向监测、实地核查核实等工作,根据合规经营情况,动态调整参与经营主体名单。

  (九)加强产品价格和质量监管。各地要完善产品销售价格备案、承诺和公示制度,未履行价格备案、承诺和公示制度的经营主体和产品不得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严防以次充好、以旧充新、销售假冒伪劣或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加强重点风险防范。各地要健全参与补贴活动商品的售价监测机制,对违反产品销售价格备案有关要求、“先涨价后补贴”的商品,不予核销补贴资金。推广实名认证、商品编码联网核查等技术手段,加强相关信息真实性、唯一性校验,防范冒用他人补贴资格、违规重复领取补贴等行为。强化交易信息监测,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置通过“内部串货刷单”、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加强补贴审核和资金兑付全过程监管,及时追回违规发放的补贴资金。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五、健全组织保障,提升政策实施质效

  (十一)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深化跨部门数据共享和补贴信息交互核查,联合开展巡查检查和打击骗补套补专项行动,进一步提升风险防范水平。

  (十二)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各地要建立健全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平台,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聘请第三方单位参与补贴审核,提升资金管理专业化水平,及时发现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强化宣传解读和活动推广。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与打造“购在中国”品牌深度融合、协同发力,突出重点领域和品类,兼顾城乡消费市场特点,联动举办“新能源汽车下乡”“千县万镇新能源汽车消费季”“全国家电暨数码和智能产品消费月”“人工智能进万家”等绿色智能消费主题活动,为群众享受补贴创造场景、提供便利。各地要创新举办以旧换新专场促消费活动,加强新品推介、供需对接,因地制宜打造典型智能终端体验式消费场景,推动补贴活动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展会,持续提升惠民政策知晓度、影响力;多渠道多层次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职责职能,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要素保障,压实工作责任。按照发改环资〔2025〕1745号文和本通知要求,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汽车、家电及数码和智能产品分品类补贴细则或政策文件,明确具体补贴产品品类、补贴标准,以及补贴审核和兑付、组织实施、风险防范等有关工作要求,加强对地方自主实施补贴政策的跟踪指导。各地区要落实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管理和政策实施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落实措施,把握重点支持方向,因地制宜自主合理制定补贴政策,明确任务分工,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落地落实。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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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申报:谁需申报?怎么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关联申报能否先放一放?”“金额不大的关联交易还需要申报吗?”“关联交易如何填报,涉及哪些具体表单?”每年5月31日前,笔者常会收到诸如此类的提问。企业在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同时,应正确识别、梳理、填报符合法规要求的关联方、关联交易或者国别报告,完成整个关联申报流程,否则可能产生税务风险。

  哪些情形需要关联申报

  需要明确的是,不是所有企业都要关联申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年度内未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其中,关联关系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第二条来判定,包括控股关联、融资关联、生产经营特许权控制关联、购销劳务控制关联、任命或委派高管关联、家族亲属关系关联、其他关联。

  在识别关联方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明确,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此外,关联方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组织或者个人。例如,企业向构成关联关系的个人股东借款并支付利息,也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进行的交易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42号公告第四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

  关联申报必须填报国别报告吗

  根据42号公告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一种情形是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另一种情形是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其中,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例如,当某集团2024年的合并报表收入合计超过55亿元人民币时,集团应在2026年填报2025年度的国别报告。

  关联申报需要填写哪些表单

  关联申报报表包括22张表单,其中必填表单有3张(只报送国别报告的情形除外),其余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申报内容需要迅速厘清思路。对于企业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填报表G000000、表G100000、表G101000,根据发生的交易类型据实选填表G102000—G108000、表G109000和表G113010,其中表G100000为自动生成。另外,如有签订或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要填报表G110000,有对外支付款项的要填报表G111000,有境外关联业务往来的要填报表G112000,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要填报表G113020;企业年度内与关联方未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填报国别报告的,只填报表G000000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表G114010—表G114031)。

  如何高效、准确完成关联申报

  从企业咨询的高频问题看,高效、准确地完成关联申报,需要注意一些具体问题。总体来说,企业需要按照关联方和交易类型两个维度归集关联交易金额,这与日常按照会计科目归集的方式不同,完备的会计核算系统、清晰的明细科目设置、适当添加的关联交易标识,能够帮助企业高效准确地完成申报。

  表G000000里,“200企业内部部门信息”模块,要从最顶层填报所有部门信息,同一业务职能涉及超过一个层级部门的,可以合并填报。企业与多个关联方发生多类关联交易的,应按照关联方、类型(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金融资产交易、劳务交易)、交易方式(转让/受让)及境内外分别汇总发生关联交易金额,排序确认各类别前5位关联方后,分别填报G102000—G106000、G108000等6份表单。

  表G102000—G106000、G108000这6份表单里,第15行与第30行系统会自动生成企业填列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数,但是填报者可手动编辑修改。企业如发生非关联交易,应当将非关联交易金额一并计入,手动编辑修改第15行和第30行金额。同时,注意不要漏报非关联交易金额,以免错误填报过高的关联交易占比引发风险。

  来料加工业务应填报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其中“原材料—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进口报关价格计算填报,“产品(商品)—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填报。

  取得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对外支付技术服务费,区别不同情形填报: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且在当期费用化处理的,填报G108000《关联劳务表》;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但在当期资本化处理的,填报G103000《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的,填报G105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8    作者:周庆华 马振宇 臧紫薇 赵月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保定市税务局、沧州市税务局)

资产划转涉及多个税种:先分税种具体分析,再总体综合考量

  根据Wind数据统计,2026年第一季度,中国并购市场(包含中国企业跨境并购)共披露1734起并购事件,同比上升5.86%;交易规模约4541亿元,同比上升6.53%。资产划转是企业并购重组的重要工具,不少上市公司为整合内部资产、优化业务架构,倾向于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进行重组。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因资产划转税务处理不当,导致大额补税的案例屡见不鲜。笔者提醒,资产划转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各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不尽相同,企业需要全面考虑各项税收政策,确保税务合规。

  典型案例

  2026年3月,上市公司BH公司发布公告称,拟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所涉及的业务,调整至其全资子公司Q公司名下运营。具体调整方式为:上市公司BH公司将上述资产及相关负债按账面净值一并划转至Q公司,并以划转形成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划转完成后,上市公司BH公司仍持有Q公司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BH公司相关员工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一并转移至Q公司。

  所得税:符合条件,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均为居民企业,且属于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按账面净值向Q公司划转资产,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划转股权架构的要求,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中规定的情形。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为优化业务架构而开展资产划转,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如果划转后,相关业务继续在Q公司开展,在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转双方在会计上均未确认损益,则本次划转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全部条件。此时,上市公司BH公司和Q公司均不确认所得,Q公司取得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划出方原账面净值确定。

  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可适用重组相关政策

  本次划转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不仅转移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资产,而且一并转移了相关负债,并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将相关员工转移至Q公司,构成了“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员工”的资产包划转。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Q公司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条件,上市公司BH公司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属于可抵扣非应税交易,不缴纳增值税,且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无需转出相关进项税额。

  对于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明确,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中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若净资产中包含房地产,实质上属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由于划转双方均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故符合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条件,划转涉及的房地产转移可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有观点认为,上述政策中的入股投资必须以改制重组为前提,直接投资不能适用此政策。鉴于此,上市公司BH公司适用该政策时,需审慎处理,或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契税和印花税:可适用免税政策

  如果本次划转资产中包含土地、房屋,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免缴契税和印花税。

  契税方面,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为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若以土地、房屋权属向Q公司增资,视同划转,Q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可以免缴契税。

  印花税方面,对于资产划转协议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明确,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因此,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签订的资产划转相关产权转移书据,可以免缴印花税。

  值得注意的是,增资还会涉及营业账簿印花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会直接增加Q公司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根据印花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Q公司应就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加部分,按照0.025%的税率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制定划转方案时进行总体考量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各税种涉及的企业重组相关政策,各有其适用前提,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条件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协调问题。如果企业仅关注单一税种,片面追求某一税种的政策适用,可能导致其他税种处理不合规,甚至引发补税风险。比如,企业含负债划转,若同时转移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和员工,可以适用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包含负债的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务中尚存争议,企业需谨慎处理,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对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以税务合规为底线,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企业可以将各税种的适用条件逐一对照,在确保税务合规的前提下,让方案能够同时满足多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但也要做相应取舍,对于不同政策存在的互斥或叠加关系,企业需结合交易实质审慎选择。

  同时,交易应当以统一的交易目的和实质内容为基础,不应单纯为了享受某一税收优惠而过度设计交易架构。如果企业通过增资等操作“制造”划转条件,以此享受重组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可能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定企业税务处理不合规。因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当确保交易具有真实的商业目的和实质,准备充分、合理的商业目的证明材料,如董事会决议、战略规划、资产评估报告等,降低事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资产划转不仅涉及税务合规,还面临证监会监管、证券交易所规则和信息披露等多重约束。若被划转资产涉及特定行业资质或许可(如环保、能源、医疗等),还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同时,上市公司应在涉税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交易所要求充分披露。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7  作者:薛芬芬  郭婷婷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兰州市七里河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