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子女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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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子女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中心、各处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租购并举”政策,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支持缴存人子女解决刚性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子女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其子女在我省购买家庭首套住房(新建商品住房、二手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持子女购房。

  二、办理条件

  缴存人家庭在我省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其子女于2026年4月1日起在我省购买家庭首套住房(新建商品住房、二手自住住房)的,自新建商品房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或二手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三、办理方式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按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将其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属于预售房屋的,代付至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已经自筹资金支付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转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缴存人子女购房的,应优先提取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子女家庭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缴存人家庭账户余额。缴存人家庭及其子女家庭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款。

  四、申请材料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子女购房,按以下材料办理:

  有效身份证件;

  购房合同;

  购房发票(提取资金转至开发商账户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无需提供);

  关系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或公证书等);

  购二手住房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上述材料通过联网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供。

  五、办理渠道

  缴存人符合条件的,可登录“海易办”APP、海南政务服务网,或在我省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六、信用管理

  缴存人办理业务应当恪守诚实守信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申请提取。对于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等方式违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核实,我局有权撤销该笔业务,并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我局有权责令其全额退回违规提取款项,逾期不退款的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6年3月31日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子女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租购并举”住房制度,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民生保障作用,支持我省缴存人子女解决刚性住房需求,助力海南自贸港住有所居目标实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六条内容,对缴存人子女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对象、办理条件、办理方式、申请材料、办理渠道、信用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一)明确办理对象

  《通知》明确,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其子女在海南省内购买家庭首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二手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住房为子女家庭名下在海南省内唯一住房的认定为首套,家庭名下住房以申请提取时不动产和住建部门共享的数据为准。对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农村房屋的产权权属证书或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信息摘要等,可不纳入职工家庭购买城镇商品住房套数计算。

  (二)明确办理条件

  《通知》明确,缴存人家庭在我省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自政策印发之日起,其子女在我省购买家庭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自住住房的,在购房一年内可申请办理。

  (三)规范办理方式与额度

  《通知》明确,申请人已经通过自筹资金支付购房款的,提取资金转至申请人银行账户;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款的(仅限于购新建商品房),可按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将其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

  《通知》规定,提取时应优先使用子女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父母家庭及其子女家庭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款。例如:A购房并支付首付款30万元,A及其配偶账户余额合计10万元,A的父母账户余额合计40万元,则A的父母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为便于职工办理业务,A及其父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提取顺序,但父母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减去A及其配偶的账户余额。

  (四)申请材料

  《通知》规定,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子女购房,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提取资金直接支付给开发商的,无需提供购房发票)、亲属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或公证书等);购二手房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上述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供。

  (五)规定办理渠道

  《通知》规定,缴存人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渠道申请办理。线上可登录“海易办”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线下可在我省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六)信用管理要求

  《通知》明确,缴存人应当恪守诚实守信原则,不能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等方式违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核实为违规提取的,我局有权撤销该笔业务,并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我局有权责令其全额退回违规提取款项,逾期不退款的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三、常见问题解答及案例说明

  (一)政策发布之日前一年内购房的,父母是否可以申请提取?

  答:不可以。《通知》明确政策实施后购买首套商品住宅的,父母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子女购房。

  (二)配偶的父母是否可申请提取?

  答:配偶作为共同购房人的,配偶的父母可申请提取。

  例1:A、B为夫妻关系,购买新建商品房且购房合同载明A、B均为买受人,或购买二手房且不动产权证载明有A、B的名字,则A和B的父母都可申请提取。

  例2:A、B为夫妻关系,购买新建商品房且购房合同只载明A为买受人,或购买二手房且不动产权证只载明A的名字,则A父母可申请提取,B的父母不能申请提取。

  (三)父母将名下的房产卖给子女,父母及其子女配偶的父母可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不可以。

  (四)父母离异后再婚的,生父母和继父母是否可以提取?

  答:父母离异后再婚的,仅能由子女的任一对父母(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生父母,三者选其一)申请提取,不得多方、重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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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8    作者:周庆华 马振宇 臧紫薇 赵月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保定市税务局、沧州市税务局)

资产划转涉及多个税种:先分税种具体分析,再总体综合考量

  根据Wind数据统计,2026年第一季度,中国并购市场(包含中国企业跨境并购)共披露1734起并购事件,同比上升5.86%;交易规模约4541亿元,同比上升6.53%。资产划转是企业并购重组的重要工具,不少上市公司为整合内部资产、优化业务架构,倾向于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进行重组。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因资产划转税务处理不当,导致大额补税的案例屡见不鲜。笔者提醒,资产划转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各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不尽相同,企业需要全面考虑各项税收政策,确保税务合规。

  典型案例

  2026年3月,上市公司BH公司发布公告称,拟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所涉及的业务,调整至其全资子公司Q公司名下运营。具体调整方式为:上市公司BH公司将上述资产及相关负债按账面净值一并划转至Q公司,并以划转形成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划转完成后,上市公司BH公司仍持有Q公司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BH公司相关员工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一并转移至Q公司。

  所得税:符合条件,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均为居民企业,且属于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按账面净值向Q公司划转资产,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划转股权架构的要求,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中规定的情形。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为优化业务架构而开展资产划转,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如果划转后,相关业务继续在Q公司开展,在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转双方在会计上均未确认损益,则本次划转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全部条件。此时,上市公司BH公司和Q公司均不确认所得,Q公司取得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划出方原账面净值确定。

  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可适用重组相关政策

  本次划转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不仅转移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资产,而且一并转移了相关负债,并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将相关员工转移至Q公司,构成了“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员工”的资产包划转。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Q公司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条件,上市公司BH公司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属于可抵扣非应税交易,不缴纳增值税,且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无需转出相关进项税额。

  对于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明确,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中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若净资产中包含房地产,实质上属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由于划转双方均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故符合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条件,划转涉及的房地产转移可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有观点认为,上述政策中的入股投资必须以改制重组为前提,直接投资不能适用此政策。鉴于此,上市公司BH公司适用该政策时,需审慎处理,或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契税和印花税:可适用免税政策

  如果本次划转资产中包含土地、房屋,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免缴契税和印花税。

  契税方面,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为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若以土地、房屋权属向Q公司增资,视同划转,Q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可以免缴契税。

  印花税方面,对于资产划转协议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明确,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因此,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签订的资产划转相关产权转移书据,可以免缴印花税。

  值得注意的是,增资还会涉及营业账簿印花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会直接增加Q公司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根据印花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Q公司应就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加部分,按照0.025%的税率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制定划转方案时进行总体考量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各税种涉及的企业重组相关政策,各有其适用前提,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条件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协调问题。如果企业仅关注单一税种,片面追求某一税种的政策适用,可能导致其他税种处理不合规,甚至引发补税风险。比如,企业含负债划转,若同时转移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和员工,可以适用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包含负债的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务中尚存争议,企业需谨慎处理,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对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以税务合规为底线,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企业可以将各税种的适用条件逐一对照,在确保税务合规的前提下,让方案能够同时满足多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但也要做相应取舍,对于不同政策存在的互斥或叠加关系,企业需结合交易实质审慎选择。

  同时,交易应当以统一的交易目的和实质内容为基础,不应单纯为了享受某一税收优惠而过度设计交易架构。如果企业通过增资等操作“制造”划转条件,以此享受重组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可能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定企业税务处理不合规。因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当确保交易具有真实的商业目的和实质,准备充分、合理的商业目的证明材料,如董事会决议、战略规划、资产评估报告等,降低事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资产划转不仅涉及税务合规,还面临证监会监管、证券交易所规则和信息披露等多重约束。若被划转资产涉及特定行业资质或许可(如环保、能源、医疗等),还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同时,上市公司应在涉税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交易所要求充分披露。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7  作者:薛芬芬  郭婷婷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兰州市七里河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