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子女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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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子女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中心、各处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租购并举”政策,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支持缴存人子女解决刚性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子女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其子女在我省购买家庭首套住房(新建商品住房、二手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持子女购房。

  二、办理条件

  缴存人家庭在我省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其子女于2026年4月1日起在我省购买家庭首套住房(新建商品住房、二手自住住房)的,自新建商品房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或二手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三、办理方式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按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将其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属于预售房屋的,代付至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已经自筹资金支付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转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缴存人子女购房的,应优先提取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子女家庭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缴存人家庭账户余额。缴存人家庭及其子女家庭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款。

  四、申请材料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子女购房,按以下材料办理:

  有效身份证件;

  购房合同;

  购房发票(提取资金转至开发商账户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无需提供);

  关系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或公证书等);

  购二手住房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上述材料通过联网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供。

  五、办理渠道

  缴存人符合条件的,可登录“海易办”APP、海南政务服务网,或在我省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六、信用管理

  缴存人办理业务应当恪守诚实守信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申请提取。对于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等方式违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核实,我局有权撤销该笔业务,并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我局有权责令其全额退回违规提取款项,逾期不退款的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6年3月31日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子女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租购并举”住房制度,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民生保障作用,支持我省缴存人子女解决刚性住房需求,助力海南自贸港住有所居目标实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六条内容,对缴存人子女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对象、办理条件、办理方式、申请材料、办理渠道、信用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一)明确办理对象

  《通知》明确,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其子女在海南省内购买家庭首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二手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住房为子女家庭名下在海南省内唯一住房的认定为首套,家庭名下住房以申请提取时不动产和住建部门共享的数据为准。对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农村房屋的产权权属证书或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信息摘要等,可不纳入职工家庭购买城镇商品住房套数计算。

  (二)明确办理条件

  《通知》明确,缴存人家庭在我省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自政策印发之日起,其子女在我省购买家庭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自住住房的,在购房一年内可申请办理。

  (三)规范办理方式与额度

  《通知》明确,申请人已经通过自筹资金支付购房款的,提取资金转至申请人银行账户;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款的(仅限于购新建商品房),可按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将其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

  《通知》规定,提取时应优先使用子女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父母家庭及其子女家庭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款。例如:A购房并支付首付款30万元,A及其配偶账户余额合计10万元,A的父母账户余额合计40万元,则A的父母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为便于职工办理业务,A及其父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提取顺序,但父母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减去A及其配偶的账户余额。

  (四)申请材料

  《通知》规定,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子女购房,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提取资金直接支付给开发商的,无需提供购房发票)、亲属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或公证书等);购二手房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上述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供。

  (五)规定办理渠道

  《通知》规定,缴存人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渠道申请办理。线上可登录“海易办”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线下可在我省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六)信用管理要求

  《通知》明确,缴存人应当恪守诚实守信原则,不能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等方式违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核实为违规提取的,我局有权撤销该笔业务,并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我局有权责令其全额退回违规提取款项,逾期不退款的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三、常见问题解答及案例说明

  (一)政策发布之日前一年内购房的,父母是否可以申请提取?

  答:不可以。《通知》明确政策实施后购买首套商品住宅的,父母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子女购房。

  (二)配偶的父母是否可申请提取?

  答:配偶作为共同购房人的,配偶的父母可申请提取。

  例1:A、B为夫妻关系,购买新建商品房且购房合同载明A、B均为买受人,或购买二手房且不动产权证载明有A、B的名字,则A和B的父母都可申请提取。

  例2:A、B为夫妻关系,购买新建商品房且购房合同只载明A为买受人,或购买二手房且不动产权证只载明A的名字,则A父母可申请提取,B的父母不能申请提取。

  (三)父母将名下的房产卖给子女,父母及其子女配偶的父母可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不可以。

  (四)父母离异后再婚的,生父母和继父母是否可以提取?

  答:父母离异后再婚的,仅能由子女的任一对父母(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生父母,三者选其一)申请提取,不得多方、重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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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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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