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函[2026]40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4-14
文号:国办函[2026]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909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办函[2026]40号         2026-04-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海关总署《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4月14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

  为充分发挥综合保税区连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独特功能和政策集成优势,进一步提升综合保税区发展能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提升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能级

  (一)促进保税维修发展。允许国内加工制造的出口产品及其零配件自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维修后复运出境,不受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及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限制,支持企业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允许在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完成保税维修的成品用于以直接离境出口为目的的区内生产加工。探索实施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产品负面清单管理。在总结评估基础上,逐步推进允许综合保税区进境保税维修成品转内销,内销时按现行进口管理规定执行。

  (二)支持保税检测发展。完善综合保税区保税检测管理制度,鼓励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的保税检测业务。进口用于检测的消耗性材料可根据实际检测耗用核销。探索实施保税检测正面清单管理,支持国内加工制造的出口产品及其零配件自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开展检测,不受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限制。

  (三)拓展再制造范围。积极拓展综合保税区“两头在外”保税再制造产品范围。支持区内企业对境外再制造产品开展“两头在外”的国际物流分拨业务,相关产品自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时不适用我国禁止或限制旧品进口的相关措施。

  (四)促进跨境电商发展。允许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回综合保税区,与区内货物同仓存储、分拣、合包后再出口。

  (五)扩大保税培训业务。支持区内企业利用进口飞行模拟器、大型医疗器械等免税设备开展培训业务。

  (六)强化生物医药科研联动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区外生物医药研发企业,试点赋予综合保税区海关注册编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区外赋码企业自境外进口用于研发的料件免于提交许可证件,实施保税监管,可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进口料件仅限区外赋码企业研发使用,如果流通至其他企业需按规定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

  (七)创新生物医药监管。优化综合保税区生物医药领域监管机制,支持地方政府建立进境出境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货物、物品联合监管机制。对经联合监管机制风险评估符合条件的货物、物品,优化卫生检疫审批流程。

  二、保障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

  (八)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支持地方依托综合保税区建设大宗商品集疏和储运基地,开展能源、矿产品等大宗商品存储分拨业务。允许区内企业以保税物流方式开展金属矿产品的物理混配业务。

  (九)实施重大技术装备产业链异地监管。对区内企业进出口用于融资租赁的重大技术装备及其零配件,实际入区确有困难的,允许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区内飞机及航空发动机生产企业,按企业实际业务布局,允许开展异地完工、试飞、交付。

  (十)优化重点商品管理。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境外保税进口商品,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产生的边角料和符合条件的残次品、副产品可以内销。

  (十一)实施差异化合格评定。支持区内企业开展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医疗装备、仪器仪表、先进材料、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企业进口的有关设备、试剂、耗材,根据国家法定检验要求实施差异化合格评定。

  三、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十二)支持综合保税区和口岸联动发展。在具备条件的综合保税区设立航空前置货站,建设中欧班列集结中心、国际公路运输集结中心的联动作业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进一步提升国际运输便利化水平。

  (十三)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对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综合保税区出口转内销产品,减免认证费用、简化认证程序,允许采信国际组织合格评定体系评价结果,减少重复检测认证。加强综合服务,支持区内企业内外贸融合发展。

  (十四)支持特定货物便捷出区。区内企业生产的属于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品,内销时免予申领进口许可证件;生产的已取得境内上市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内销时免予申领进口药品通关单;生产的已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内销时免予申领进口兽药通关单。

  (十五)优化委托加工监管。区内加工制造企业承接区外企业委托开展加工业务,不使用保税料件且制成品返回区外的,相关料件和制成品进出区时免予申领许可证件。

  (十六)简化设备出区手续。区内企业进口免税设备及其零配件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出区时可凭与其入境时状态一致的进口许可证件向海关办理验放手续;出区前已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的设备及其零配件,监管年限届满后出区时无需报关。

  (十七)扩大信息互通互认。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引入商品条码标识,探索实施跨境贸易产品及交易主体数字身份、电子信息、电子单证在线验证,推动电子签名跨境互认。

  (十八)优化跨境资金结算。深化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享受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鼓励区内企业在跨境贸易投资中使用人民币,便利跨境资金结算。

  四、提高智慧监管和协同共治效能

  (十九)建设智慧监管体系。加强人工智能、物联网、数字孪生、区块链等技术在海关监管中的应用,探索实施嵌入式联网监管模式,实施智能化、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加强与地方政府智慧监管联动,构建与区内企业生产经营相适配的海关智慧监管体系。

  (二十)完善全生命周期管理。坚持严格设立、科学评价、有进有出,优化完善综合保税区预先评审、申请设立、规划调整、建设验收、绩效评估、区域退出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二十一)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力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区内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向海关申请开展外发加工、出区检测、出区维修、分送集报等业务时,免除相关担保。对区内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纳税信用高等级企业和诚信合规的贸易收支企业,给予更大力度金融信贷支持。

  (二十二)提升配套管理服务水平。支持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按需设立生产性配套服务设施,便利区外的非报关基建物资、办公用品、生活消费品、劳保用品等进出综合保税区。推动综合保税区改善营商环境、产城融合发展和区内外公共交通设施联通。

  (二十三)建设综合服务管理平台。鼓励各地区结合数字政府建设,构建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为区内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市场开拓、标准认证、人才培训等服务,推动跨境物流、加工仓储、终端消费等各类数据汇聚融合,实现数据共享共治。

  (二十四)强化风险联防联控。守牢安全底线,完善综合保税区监管风险防控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风险评估预警,联合打击治理虚假贸易、骗取出口退税、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综合保税区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立足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比较优势,推动差异化发展,做好规划和入区项目筛选,加大资源保障和要素投入。海关总署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及时完善有关制度措施,充分发挥综合保税区开放引领作用,切实推动综合保税区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