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的安全保管工作,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于1995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各地及时上报。
附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存储、运输的安全保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专用发票安全保管设施建立的原则是,因地制宜、安全可靠,经济实用。
三、专用发票库房及发售网点安全保管设施
(一)专用发票库房的安全保管措施各地税务机关必须建立专门存储专用发票的库房,库房的建立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库房设在税务机关或发售网点的建筑群体内,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
库房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公用设施或不能控制的地下室;无法避开的,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库房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3、库房内配备防潮、灭火设备,安装防暴灯,配备应急照明灯。
4、库房内安装防盗自动报警装置。守库室设置接受报警并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
5、配备专职的守库人员,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制度。
6、严格控制非库管人员进入库房,非库管人员进入库房,需严格执行登记制度。
7、遇节、假日仓库管理人员应对仓库存储情况进行清点检查。
(二)专用发票发售网点安全保管措施各级税务部门应根据专用发票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设立保卫机构,配置专职保卫人员,将安全保管工作纳入职工的岗位责任制。同时,专用发票发售网点营业室的安全保管设施,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营业室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2、发售工作区与其他工作区隔离。
3、营业操作室与领购者之间设置必要的坚固隔离防设施。
4、营业室安装紧急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可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实行报警联网。
5、设置存储专用发票的保险柜。
6、配置专用发票防伪鉴别器。
四、专用发票运输安全防范措施
1、省级税务机关必须配备专门运送专用发票的车辆,运送车辆应采用全封闭铁皮车。县(市)级税务机关未配备全封闭铁皮车的,如采用敞蓬车运送,必须加盖苫布或网罩,并用绳索捆牢。
2、由各省向地(市)远途运送的大宗专用发票,应与当地公安、武警部门取得联系,采取相应保卫措施。
3、由地(市)向县级税务机关运送专用发票,及由县级税务机关向发售网点运送的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配置专门护送人员。
4、做好运送前的准备工作,清点专用发票数量,做好交接工作。
五、各地对负责专用发票仓储、运输的安全保卫人员的录用要严格审核,并同时作好安全培训、考核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作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把专用发票仓储、运输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岗位责任制中,建立同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取得公安机关的支持,有条件的可与毗临单位建立治安联防,加强对要害部门的检查,及时纠正不安全的隐患,把专用发票管严、管好。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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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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