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办发[1994]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项怀诚同志在税收征管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4-10-07
文号:国税办发[199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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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十八个试点城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项怀诚同志在税收征管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

  税收征管改革是贯彻征管立法精神,保障新税制有效运行,实现多方位、多环节、多层次监控,防范税收流失的一项系统工程。这一工程建设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税制改革能否最终取得成功,关系到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职能作用能否充分发挥,而且对于税务部门本身改进征管手段、提高征管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和提高于部素质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部门务必从这一高度去认识征管改革,抓好征管改革。

  已经明确为征管改革试点单位的地方,要按照会上的部署,认真抓好落实;非试点地区也要根据项怀诚同志讲话的精神,在以往征、管、查“三分离”或者“两分离”改革的基础上,按照总局提出的征管改革目标继续探索深化,特别是过去已经在税收征管领域应用计算管、查“三分离”或者“两分离”改革的基础上,按照总局提出的征管改革目标继续探索深化,特别是过去已经在税收征管领域应用计算机的地区,不仅不能停步,更应该继续运行,为逐步向未来统一的系统靠拢,奠定基础。

  附件:项怀诚同志在税收征管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1994年9月23日


同志们:

  税收征管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今天开始。这次会议的中心任务是: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制改革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部署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为建立全国税收征管改革示范系统做准备。下面,我先介绍点情况,讲几点意见,以便大家了解并研究落实。

  一、征管改革的背景

  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征收管理体系,从1988年开始我国各地陆续进行了税收征管改革;1990年国家税务局在各地征管改革试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以征、管、查“三分离”或者“两分离”为主体模式、变税务人员下户征税为纳税人主动上门申报纳税的改革思路。目前全国已有70%以上的县(市、区)基层税务机关实行了这种模式,在这些地区,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面达95%以上;一些地区在国家税务局的组织、指导下,还进行了“两同步、三结合”(即征管改革与会计改革同步,征管、会计、计算机应用三结合)的税收征管改革试验,也取得初步成效。

  但是,以往征管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一是对纳税人的管理方式变革不够彻底。长期以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行的是“一到户,各税统管”的管理方式,征收、管理、检查各项职能集于税务专管员一身,易于形成“一个人说了算”。征管模式由“一统”改为“分离”,仅是缩小了税务专管员的职权,还没有将管理方式由“管户”变为“管事”,那些本该由纳税人承担的大量事务依然由税务专管员包揽着,致使税务机关人手不够的矛盾没有因改革得到根本性的解决,有的地方反而更加突出了。

  二是改革的内容不够规范、不够统一。我国地域辽阔,情况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技术手段比较落后,无论是改革模式的选择,还是业务规范(包括标准、程序和表格等)的制定,各省市之间都程序不同地存在着差异。计算机应用于税收征管领域之后,由于征管需求规范的不统一,限制了计算机的运用,优越性得不到充分的发挥,而且影响了计算机系统的兼容和联网。

  三是改革在整体上还不够协调和配套,诸如体制、机构等方面的因素,使得税收征管的效率难有明显的提高。

  1993年2月,在认真总结以往全国征管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邀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财政事务部的专家们,对中国税收征管改革的现状进行考察,形成了《中国:发展税收管理战略》的备忘录。此后,我们又召集国内部分税收征管方面的专家,对上述备忘录进行了认真的研讨,并结合我国国情,总结以往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经验教训,于1993年10月提出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设想》,提交全国税制改革工作会议讨论。嗣后,征管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作为《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式上报国务院,于1993年12月25日获得批准。

  今年以来,随着新税制的实施,我们加快了税收征管改革前期准备的步伐。多次邀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专家们来华,就我们草拟的税收征管改革的若干原则问题以及这项改革的财政支持和技术援助共同进行研究。经过双方卓有成效的讨论和对北京、沈阳等地的实地考察,在国际技术援助和对改革的财政支持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以此为基础,国家税务总局经过研究并拟定了《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税收征管计算机化项目实施方案要点》,并据此制订出《税收征管改革准备阶段的工作计划》。

  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进入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键时期。作为今年我国几项重大改革举措之一的税制改革,出台顺利,运行正常,新老税制过渡平稳并已取得初步成效;作为“分税制”和新税制实施组织保证的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的组建工作,也在按部就班地进行,九月底即可基本完成。因此,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推进征管改革,解决当前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建立起科学、严密、实效的税收征管体系,从根本上提高征管水平,为新税制的顺利、正确实施并确保税制改革获得最终成功创造良好的税收秩序,就显得极为迫切。

  二、征管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首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正确贯彻执行新税制,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发展的需要。税制改革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整体框架建设中的一个重点,经过八个月的准备和九个月的实践,已经证明税制的设计是成功的,实施中某些政策的调整是必要的,也是及时的,税收收入保持了持续、稳定的增长。与此同时,我们也已经注意到,新税制在贯彻执行中还存在着不少不尽人意之处,征收管理中问题还比较多。越权擅自减免税收者有之;擅自调低税率者有之;违反规定少征多扣者有之;最近还发现有的地方的税务部门居然对亏损企业课征所得税。如此等等,究其原因固然有新税制本身尚需完善的问题,但主要是由于征管不严、监控不力造成的,我们的征收管理缺乏全国统一的操作规范和检验标准;我们现行的征管模式不尽合理,检查力量的投入太少,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也有待提高。《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中曾经指出,税制改革实施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制体系将初步形成。与此同时,必须推进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彻底改变目前征管制度不严密,征管手段落后的局面,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以保证税法的贯彻实施,建立正常的税收秩序”。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针对沿海一些省市

  因征管落后影响新税制运行突出问题,批示:“改革不能停步,改善管理迫在眉睫”。我到税务总局工作以后也曾提出过建议,税收征管的改革,从征管模式、计算机的运用到税务登记、纳税检查;从税源调查,到税收入库都要有一套新的制度。我认为,这项改革就其深度和广度来说都不亚于现在税改,因为征管改革是涉及体制、模式、人员素质、手段等多种因素的综合性改革,而且还要受到财力的制约。如果说,我们花八个月的时间能使新税制出台,那么,要完成税收征管改革则可能花上二年、三年,甚至七、八年的时间。只有征管改革成功了,我国的税制改革才能成功。大家知道,税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为纳税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互相竞争创造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为国家宏观经济提供一个有力的调控扛杆。而税收能否公平,调控能否得力,在很大程序上则取决于征收管理的好坏。如果征管软弱不力,不统一,不规范,再好的税制执行起来也势必大打折扣,进而必将影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的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进程。从这个意义上讲,征管改革是保卫新税制,巩固新税制的需要,是税制改革的深化。

  第二,深化征管改革是改进征管手段、提高征管效率的需要。当今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世界各国都在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科技发展水平在现代化的道路上攀升,各行各业都在寻求有效途径,改进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对照我们税务系统的现状,大部分的基层税务机关还没有电子计算机这种现代化的技术装备,无论是纳税管理、税款征收,还是税务检查,仍主要以手工劳动为主。这种状况,不要说跟不上信息化时代的需要,也很难适应新税制实施后征管业务增加、征管难度加剧的新形势,特别是面对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需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购领、库存到使用、核销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对此尤感力不从心。今年以来,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案件的不断发生,正是从另一个侧面说明运用计算机实行征收管理现代化已迫在眉睫。应当指出,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经济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税收业务涉及到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和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税务工作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蕴藏着大量重要的微观和宏观经济信息。建设税务信息系统,大力普及计算机在税收征管领域中的应用,不但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也有利于提高税收政策分析能力和工作管理效率。正因如此,近年来中央领导同志在多次听取税收工作和财税改革的汇报时都指出,税务部门必须加快电子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从城市做起,切实强化税收征管,防止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我们最近同世界银行已经初步商定了一个税收征管改革技术援助贷款项目,最初就是朱镕基副总理去年11月9日在与世界银行副行长卡奇先生会谈时提出的。由此足以看出这件事情在领导同志心目中的地位和份量。所以说,征管改革是我们税收工作在新形势下发展的需要,它标志着我们税收工作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第三,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廉政建设和提高干部素质的需要。为政能否清廉,是检验政府权威、效能高低和人心向背的重要标志,也是执政者生死存亡的关键所在。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都高度重视,不仅于法有据,而且迭有措施。税务部门作为国家一个重要的综合经济部门和执法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部署,需要常抓不懈。但实事求是地讲,少数税务人员吃拿卡要,随意减缓,收“人情税”,以权谋私执法违法的现象依然存在。改变这种现状,除了继续抓好廉政教育、税务行政监察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一套依靠计算机进行征收管理的新的机制。改革完善现行的征管格局,逐步以至最后彻底取消税务专管员管户制度,推行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制度和税务代理制度,强化税务稽查,大力普及计算机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应用,减少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的直接接触,让规范化代替“随意性”,从机制上促进税务人员秉公执法、为政清廉,从而牢固树立起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良好形象。在我们摒弃落后的征管模式,建立起充分运用计算机的新的征管模式的过程中,我们几十万税务干部将经历一场深刻的转变,一部分同志将成为操纵技术装备的骨干,一部分同志将转到税务中介机构中去工作,一部分同志将成为熟悉政策、懂得财务会计、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查账能手,在我们税务系统内部形成一支坚强的护税稽查队伍。整个税务系统的干部素质将有一个极大的提高。

  三、抓紧改革试点。建立示范系统,当好开路先锋。

  税收征管改革是保障新税制有效运行,贯彻征管立法精神,实现多方位、多环节、多层次监控,防范税收流失的一项系统工程。这一工程建设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职能作用的发挥。这次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框架设计,我们形成了一个《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为便于研究,这次会上先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发给大家。这个文件是根据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起草的,经过反复研究、专家咨询,并提交全国税务局长会讨论过的。这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一个总体设想。文件中谈到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的框架结构以及实施步骤,明确了改革各组成部分的内在关系。这次征管改革的核心任务是,建立一个有现代化技术支持的、相互协调制约的申报、代理、稽查相结合的税收征管新格局。也就是说,在健全的、透明的法制体系下,建立严格的自我申报制度,广泛利用税务代理,普遍应用计算机监控,建立强有力的税务稽查系统。同时,进一步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行政协助,强化涉税案件的司法监督。为了使这次税收征管改革积极而又稳妥地进行,《实施意见》将整个改革设计成准备、试点、推行三个阶段,力争在2000年之前基本完成这一工程。这次会议就是要部署改革所需要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我们根据《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革目标,制定了《税收征管改革准备阶段的工作计划》(下称《工作计划》),请大家认真研究落实。

  需要指出的是,这次改革不同于以往。这次将强调规范统一、整体协调。如果说过去的改革主要植根于手工劳动的基础之上,那么今天的改革则将更多地依托计算机技术的支持;如果说以往的改革主要局限在征税主体间的征、管、查三分离或两分离,那么,这次改革则要覆盖到纳税主体、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以及税收管理所要涉及的相关领域;如果说,以往的改革主要是我们自己摸索的经验,那么,今天的改革将有更多的国际借鉴。唯其如此,我们必须扎扎实实地抓紧试点,为在全国顺利推行征管改革建立起示范系统。

  今天,我先提几点要求:

  (一)要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工作小组,限期完成设计任务。根据《工作计划》的安排,我们将整个设计工作分为两个阶段,即征管业务需求设计和计算机系统设计。按照业务分类,将组成四个小组:一是登记与为纳税人服务小组;二是税款报缴、会计及征收监控小组;三是税务稽核、审计小组;四是法规信息及复议应诉小组。这几个小组的任务就是负责业务需求设计。小组人员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试点单位的业务骨干共同组成,试点单位要根据不同的业务要求选派业务过硬、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同志参加;同时,每个小组都要有计算机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提前介入,以便业务需求设计与后续的计算机系统设计紧密衔接。这次会上就要把人定下来。国庆节以后,各小组人员要立即集中,投入设计工作,并要按《工作计划》确定的具体任务和时限,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二)项目设计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具有超前意识。税收征管改革的设计不能脱离实际,必须具有可操作性,但是也不能拘泥于现状,否则,刚设计完成就有可能不适应形势的发展而被淘汰,造成人力和财力的浪费。特别是计算机系统设计,既要包括已经有的,也要包括将要有的和应该有的;既要满足一线税收征管的需要,也要满足各级管理层的需要,还要把办公自动化结合进去。对于那些税收征管中的重点、热点、难点诸如增值税、出口退税、个人所得税等,在设计时一定要放在优先位置加以考虑。不仅如此,还应考虑到未来与银行、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乃至到同企业联网的需要。为了保证我们的设计能够既适应中国国情,又能更加接近国际通行做法,在每项设计初步完成后,我们都安排了专家咨询以及相对集中的评估,希望同志们认真对待专家们,不论是外国专家还是中国专家的咨询意见,力求把我们的设计修改得更合理、更科学、更实用。

  (三)要认真抓好业务考核与培训工作。为确保新的征管改革设计能够为税务人员所掌握并顺利地付诸实施,首批试点的四个单位从现在开始就要着手进行所属税务人员的业务考核工作,根据每个人的工作业绩和考核成绩,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原则,重新进行组合分工。在此基础上,要对全体人员依照新设计的征管规范和业务流程,分门别类地进行系统培训。经过培训,要求每个税务人员不仅熟悉自己分工的业务内容、标准及其流程,而且能够较为熟练地操作运用计算机。后续十四个扩大试点单位也要早做难备,利用机构分设的有利时机,理顺内设机构,抓好所属人员的摸底考核和分工调整,迎接培训和试运行。

  (四)关于改革的经费来源问题。这次征管改革得到了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心重视,也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征管改革项目国家计委已列入计划。世界银行对中国财税体制和税收管理改革的贷款项目也基本谈妥,财政部承诺统借统还。可以说,改革的经费来源是有保障的。将来这些经费拨付到位以后,各地务必严加管理,专款专用,不要挪作他用需要明确的是,今年怎么办?我在全国税务局长会上已经说了,今年的经费渠道不变,财政部下达的112号文件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希望地方政府在给作为试点单位的税务局的经费中也要为征管改革安排必要的开支,以支持此项改革的启动。明年将按我们同财政部商量确定以后的办法处理。

  (五)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团结协作,务求必成。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这次财税体制改革后,各级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的主要任务就是征收管理,省以下各级税务局更是要全力以赴投入征收管理。所以,我们必须全心全意抓好征管工作,否则就是失职。这次征管改革是实现中国税收管理现代化的关键一步。我们现在所做的工作是为全国的征管改革制适和提供“样板”。“样板”做得好不好、质量高不高,直接关系到这次改革的成败,制约着我国税收管理现代化的进程。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尤其是先行一步试点单位的领导务必对此有足够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改革的领导。我希望试点单位的一把手亲自抓征管改革工作,义不容辞,责无旁贷。同时,要加强整体协调,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能够顺利推进。我希望参加整个项目设计和试点工作的全体同志,精诚团结,通力协作,充分发扬税务干部顾全大局、不怕疲劳、连续作战的优良传统,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使得改革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方面都井然有序,确保征管改革任务能够如期完成。

  同志们,税收征管改革是承先启后,继往开来的事业,没有现成的模式可搬。你们肩负的使命光荣而又艰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召唤着税收征管改革,新税制功能的充分施展在期待着征管改革,中国税收管理的现代化在盼望着征管改革,时不我待,“只争朝夕”。希望同志们加倍努力,早日建成税收征管示范系统。

  预祝我们的税收征管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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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的涉税处理

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涉及复杂的税务处理,包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的调整及股东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减资过程中需遵循税法规定,确保合规性,避免税务风险。企业应合理规划减资方案,优化税务成本,同时关注税务机关的最新政策动态,确保减资操作的合法性与经济性。

  一、减资的定义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对上市公司而言,是其通过法定程序,减少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注册资本,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实行了多年的认缴制下,公司减资减少的不仅仅是公司的现有注册资本,还包括股东对公司未来认缴出资的减少。

  二、减资的分类

  (一)实质减资与形式减

  资根据公司减资时公司的净资产是否发生了实质的变化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实质减资是指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总额时,确实有资产从公司实际向外流向股东,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也减少了公司的净资产。而形式减资是指公司只是从形式上减少了注册资本,并不实际发生公司资产的转移。

  (二)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是否按照原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减资为标准划分,可以划分为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同比例减资,即按照减资前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地减少股份,减资完成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非同比例减资,则是公司减资时不按照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减少,可能出现部分股东定向减资等情形,减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各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三)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及混合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的不同目的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及混合型减资。

  免缴出资型减资是指对股东已经认缴而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免除股东部分或全部的出资义务,这种情形虽然没有导致公司已有资产的实质性减少,但是会减少公司对股东的预期应收出资。弥补亏损型减资是指为了弥补公司亏损而发生的减资,这种减资是为了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向真实的净资产回归,并不会发生公司资产的实质转移。返还资本型减资是指将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金返还给股东,这种情形下会发生公司资产的实质转移。混合型减资是上述几类减资的特殊组合形式。

  三、减资的程序

  (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新公司法第224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该规定目的在于理清公司的资产情况,使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了解公司的偿债能力与支付能力及现有财务、财产等状况。新公司法增加规定了公司在亏损情况下减资的特殊规定,因此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就变得更为重要。

  (二)制定减资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情况,制定减资方案,明确减资方式、股权比例、对价支付方式等。而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减资方案。

  (三)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减资决议

  股东会应就减资事项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四)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五)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完成减资后,应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企业应提前与当地市场监督部门沟通确认所需材料,确保顺利完成变更。

  四、减资的税务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减资相关规定

  【公司一般减资】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简易减资】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二)被投资企业盈利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1、法人股东减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2)税务处理方法

  法人股东减资取得的资产应当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初始出资的部分,即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属于投资收回,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部分为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属于股息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故居民企业的股息所得免征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

  第三部分为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取得的资产扣除前两部分后剩余的资产,属于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股东减资的税务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相关税费)

  (2)税务处理方法

  1)股东减资时未取得收益,无需纳税

  公司亏损状态下,且股东减资时取得的资产未超过投资本金,相当于未收回全部投资成本,属于投资损失,股东不会产生所得,也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股东减少认缴资本,未取得任何股权对价款,不需要缴纳税款。

  2)股东减资时取得收益,需进行纳税申报

  认缴出资股东减资,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未实缴出资也可以享受利润分配,股东减少注册资本,取得对应收益,自然人股东就减资取得的资产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认缴出资下初始投资成本虽然为0,但基于补缴义务,因此认定投资成本为认缴金额)后的部分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实缴出资股东减资,取得对应收益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被投资企业亏损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1、减资补亏的内在逻辑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214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公司减资弥补亏损仅是公司内部财务数据上的调整,究其本质是公司所有者权益科目内部调整,具体表现为通过减少实收资本,来弥补亏损。

  2、减资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需分解为两步,会涉及所得税;另一种是无需分解,不产生应税所得,仅是权益科目内部调整。

  观点一:需分解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是指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去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即:企业将减资应返还给股东的钱,直接弥补亏损。

  税务处理上,减资弥补亏损与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类似,需分解为两步分别处理。假设以现金方式返还,减资弥补亏损相当于投资返还(减资)+现金捐赠,企业先将减资的钱返还给股东,股东再将收到的钱捐给企业用于弥补亏损。

  第一步因投资返还会使股东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如果股东是企业,按照34号文的规定,从被投资企业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实操中,由企业股东自行申报。

  如果股东是个人,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与41号文的规定,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实操中,由被投资企业为个人股东代扣代缴个税。

  第二步的捐赠会使被投资企业产生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在企业所得税下,该捐赠利得属于接受捐赠收入,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观点二:无需分解处理

  股东并未实际获得任何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因此没有所得就不会有所得税问题。此外,因为没有所得,所以一借一贷只能调整权益性科目,属于权益内部调整,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总额未发生变化,也不产生所得税问题。

  小编提示:鉴于不同税务机关有不同观点,上述理由可供公司在与税务机关沟通时使用。

  五、税务风险

  (一)自然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申报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若自然人股东减资过程中申报个人转让所得为零或者以明显偏低的价格转让股权且无正当理由的,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因此可以看出,若自然人股东在减资过程中申报个人转让所得为零或者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导致税负上升,公司股东在减资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因此产生的税务风险。

  (二)法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在计算股息所得时,初始出资部分的价值相对固定,法人股东当然希望将更多的减资所得资产计入股息所得中,因此进行股息所得的确认时,部分企业认为应当以其减少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计算股息所得。但34号文第五条明确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法人股东未实缴出资的部分所得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不构成股息所得,若法人股东在减资时未减少实缴资本,则股息所得为0,相应收入应当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