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呈报齐齐哈尔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函》(黑政函[1994]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齐齐哈尔市制定的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符合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优化资本结构”城市试点的指导思想,体现了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眼睛向内、量力而行的精神。为实现试点目标,《方案》从优化资本结构、减轻企业负担、调整企业结构、增强企业实力、加快配套改革、优化外部环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试点措施是积极的,步骤是稳妥的。
三、请按照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方案》,在整体推进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前提下,围绕补充资本金、减轻债务负担、加快技术改造、分流富余人员、分离社会职能、实施破产等方面工作,结合城市特点和实际情况,修改完善有关内容,选好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尽快布置和启动,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
四、以城市为依托进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一项开创性工作。鉴于试点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必须通过试点,发现问题,暴露矛盾,研究政策,逐步加以解决,这是试点工作的基本方法。为此,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将进一步通力合作,分专题深入调查研究,引导和推动试点工作。请你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给予大力支持。希望齐齐哈尔市立足现实,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争创出更多的经验,使试点取得实效。有关试点的进展情况和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关于齐齐哈尔市《方案》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1、第6页关于“拨改贷”转为“贷改投”,作为国家投入,增加企业资本金问题。可结合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选择1~2个项目,由齐齐哈尔市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贷款银行上报具体方案,以便摸底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2、第6页关于“对因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的企业历史包袱和潜亏挂帐占用的银行贷款,建议国家区别情况给予相应政策,对确属无力偿还的贷款本息,分别采取免、减、停、缓的办法予以处理”问题。对此应进行具体分析。属于1991年以前发生的企业潜亏,可按国务院《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处理。对因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的企业历史包袱,可提出具体方案研究解决。
3、第7页关于“建议提高银行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增强消化呆帐贷款能力,简化呆帐贷款核销审批手续,下放审批权限”和“经核查认定确属呆帐和无力偿还的部分呆滞贷款由银行予以核销”问题。这两个问题涉及银行呆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审批权限和使用范围。
(1)关于提取比例。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通知》(财商字[1992]232号)中有关规定提取。
(2)关于审批权限。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存款,核销呆帐应按现行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各家银行总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核销贷款。
(3)关于使用范围。呆帐准备金目前主要用于核销企业破产后不能清偿的银行贷款,对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中“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和“属于政府(省、部级以上)制定政策失误”造成的贷款损失核销呆帐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制定具体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发执行。
4、第7页关于汇率并轨问题,原则上应按现行政策规定处理。
5、第8页关于清产核资的有关问题。应严格按国务院《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中规定的时间、范围和办法处理。
6、第8页关于执行《两则》的有关问题。应按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3]199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7、第9页关于对一重、富纺等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冲减的自有资金,应由国家重新注入问题。可提出具体方案研究解决。
8、第9页关于对国有企业实行按销售收入提取1~2%补充自有流动资金问题。应按新税制和《两则》规定执行。
9、第9页关于积极探索对经济效益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变银行贷款为银行投资参股的新途径问题。按目前规定,不允许银行持股,望遵照执行。
10、第10页关于请求国家支持大中型企业流动资金问题。请按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国经贸经[1994]82号),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发放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和国家经贸委、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在落实信贷政策时继续做好限产压库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经贸传[1994]4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11、第10页关于对无资本金注入的国有企业补投国家资本金问题。可先选择1~2户企业,报具体方案研究解决。
12、第11页关于破产问题。在选择部分企业实施破产时,应按《破产法》和即将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担保企业要按照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但其偿还期限可由担保企业与贷款银行协商解决。
13、第12页和第15页关于出售产权和发展产权市场问题。请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规定执行。
14、第13页关于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的政策问题。请将拟采取的政策措施按新税制及《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
15、第14页关于增加技术改造投入5亿元问题。可专题上报国家经贸委,另行研究解决。
16、第18页关于提高职工失业保险金比例问题。失业保险金收缴比例原则上应按国务院规定执行,但地方因加大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力度,现有失业保险金明显不足时,可上报省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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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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