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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2 【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附件《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规定,对于发生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的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因此,增加银行账号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首次发生该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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