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4]1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4-07-26
文号:国税发[1994]17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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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增值税制的顺利实施,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认真搞好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稽核,严惩犯罪分子,现就有关开展检查工作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内容

  (一)进项凭证的检查

  1、进项凭证的范围

  进项凭证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并于当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已作税款抵扣的有关凭证。具体范围如下:

  (1)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包括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所附的“销售清单”)

  (2)由海关开具的增值税完税凭证;

  (3)由税务所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

  (4)承担货物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费普通发票;

  (5)农产品及废旧物品收购凭证;

  (6)七月一日以前,自来水公司和供电部门开具的水、电费普通发票(包括电脑发票)。

  2、进项凭证检查要点

  (1)检查进项凭证的真伪,尤其是自七月一日起开具的发票,是否为全国统一印制的新版专用发票。

  (2)专用发票票面内容填写是否正确,适用税率(税务所代开所列的征收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3)项目是否填列齐全,其中纳税人税务登记号自四月一日以后是否为全国统一的15位码。

  (4)进项扣税凭证是否符合增值税准予抵扣税款的进项范围。

  (5)对准予计算扣税的进项凭证,其进项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6)检查进项扣税凭证内容是否属实。

  (二)销项凭证的检查

  1、销项凭证检查的范围

  (1)销项凭证检查的范围限于一般纳税人于检查月份全部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即存根联和记帐联。

  (2)税务所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和记帐联。

  2、销项凭证检查要点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计税销售额是否包括了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票面所列税率或征收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税额计算是否正确无误。

  (3)一般纳税人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业务是否全部作了销售处理,并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申报。

  (4)票面所列“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与实际是否相符。

  二、检查的方法

  (一)进项凭证检查方法

  1、进项凭证与相关付款凭证或帐簿对照核实。

  2、进项凭证与相关的进货核实。

  3、发现异常的进项凭证或涉嫌与对方销项凭证不符的,可采取传真机传递方式,委托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配合查实。

  4、进项凭证真伪的辨别可按照([94]国税发1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销项凭证的检查方法

  1、对纳税人购、用、存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核实,查阅购票证清点结存票,与申报情况对照,查实专用发票的已用份数。

  2、将查实已用的专用发票所列款项与相关销售帐簿进行对照核实。

  3、销项凭证与相应的货物出库单据对照核实。

  4、税务所代小规模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其存根联与记帐联应与有关增值税完税凭证对照核实,并由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组织检查。

  三、检查要求

  (一)检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八月份开始到九月底,主要检查二季度的情况,每月检查的户数不得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百分之十;第二阶段从十月份开始至年底止,主要检查三季度即新版专用发票使用后的情况,每月检查的户数不得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百分之二十。

  (二)对检查出来的各种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弄虚作假,利用专用发票骗取扣税,偷逃税款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严格处理,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应移送公、检、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从八月份起,要按月将检查工作的进展、检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表式附后),并于次月十五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属于典型案例的资料应随时上报。

  (四)根据各地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总局将抽调部分检查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选择部分省市进行重点检查。

  (五)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专用发票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开展检查工作的方案,集中力量投入到检查工作中,对行动快、组织好,按时上报检查情况及统计资料、检查工作成果显著的地区,总局将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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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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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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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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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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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