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94]财预字第9号、第10号文关于增设和恢复部分预算科目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对下发的一九九四年税收会统报表的有关指标项目和口径作如下调整:
一、《各项收入入库明细月报表》、《各项收入提退明细月报表》中:1.在工商税收的“16、印花税”下增设“17、筵席税”,原“17、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含)以下的项目依次往后顺延;2.在企业所得税的“股份制企业”下增设“联营企业”,以反映各种联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入库、提退情况。原国税发[1993]148号文“二、关于指标口径解释”中有关对联营企业征解的企业所得税暂反映在“股份制企业”项的法规同时作废。
二、《企业所得税入库税额明细年报表》的“40、地方金融企业”下依次增设“地方国有银行”、“集体金融企业”、“外资银行”和“其他地方金融企业”四个中央级固定收入项目,以分别反映执行新的预算收入划分办法后,不同的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的入库情况。以前月份已缴入“地方金融企业”款级科目的所得税,也按新增设的这四个项级科目进行划分,并通知国库调帐。
同时,对《企业所得税入库税额明细年报表》与《各项收入入库明细月报表》中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作如下调整:地方国有银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各项收入入库明细月报表》中反映在“二、企业所得税”的国有企业“中央”栏;集体金融企业、外资银行和其他地方金融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则全部反映在“二、企业所得税”的集体企业“中央”栏。
三、《企业所得税入库税额明细年报表》的“54、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下增设“55、中央联营企业”、“56、地方联营企业”、“57、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三大项目。其中:中央联营企业反映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为中央级收入,本表填列在“中央”栏;地方联营企业反映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私营、个体的部分,下同)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为地方级收入,本表填列在“地方”栏;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反映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应按中央和地方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法规的比例分别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和地方预算固定收入,本表平时均反映在“中央”栏。原国税发[1993]148号文中有关联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本报表的填报口径同时作废。以前月份已经缴库的收入不再调库。
四、《税收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总表》的“16、印花税”下增设“17、筵席税”,以总括反映筵席税税种下放管理后不同地方对筵席税的开征情况。
五、为统一口径,各地在编报《消费税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时暂将缴纳以前年度的烧油特别税反映在“四、石油加工业”的“2、柴油”项目内;其他的清缴或补缴税种则按有关预算管理办法在相应的报表或项目中分别反映。
六、关于税收快报的项目调整:1.将“筵席税”收入额并入第53项“其他地方各税”。
2.外资银行所得税作为税种收入划入第44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级收入划入第57项“企业所得税”。
七、关于计算机参数的调整:1.《各项收入入库明细月报表》(YB01)的参数由原405314N,10……改为405514N,10……。报表在原第38行插入“17、筵席税”,原第49行插入“联营企业”,其余项目顺延。
2.《各项收入提退明细月报表》(YB02)的参数由原903019N,10……改为903219N,10……。报表在原第19行插入“17、筵席税”,原第26行插入“联营企业”,其余项目顺延。
3.《税收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总表》(YB03)的参数由原11021111 N,10……改为11022111N,10……。报表在第19行插入“17、筵席税”,其余项目顺延。
望各地接通知后抓紧部署,确保在五月份编报四月份会统报表时将有关报表项目、填报口径以及计算机参数等一次统一调整准确。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